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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相坐”,即“连坐”,就是一人犯法,株连他人一同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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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很有意思的是,不少人往往把这俩东西当成了一回事,即“废除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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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年律令》中有《收律》,其中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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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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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收孥”是针对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的较重犯罪。但是,“收”又不适用于谋反等重罪,因为《贼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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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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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这两者中间的罪名,才适用于“收孥”,往上就是全家死光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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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坐”样式就多了,有“什伍连坐”,即《史记·商君列传》中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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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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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人犯法,四邻编入什伍的各家一同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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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官吏连坐”,即《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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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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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军人连坐”,即《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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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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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虽然都是“瓜蔓抄”,“收孥相坐”其实是针对罪犯家人的,而其他的“连坐”则针对的是不同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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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说,仅仅废除“收孥相坐律”,肯定不能等同于废除连坐制度,而只是其中的一项。我们对照《史记》的记载来看,这个结论就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在司马迁的眼中,这一变革的重要性值得大书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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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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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元年,除收孥相坐律。[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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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孝文本纪》则直接阐述了这个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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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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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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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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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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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司马迁重点记录的君臣争论,就是文帝明确表示,法律是治天下的正道,用来控制恶人而引导人向善,而今犯法论罪,使无罪的家人连坐,沦为奴婢,我不支持,请朝廷议论一下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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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皆”曰,注意这个“皆”字,就是朝堂上下都不同意,官吏的理由是,百姓不能自己管理好自己达到“大治”,所以才制法律以为百姓设禁。“收帑”的使用,就是要百姓心有挂碍,加重他们的犯法心理成本。这事儿是长久以来的惯例,能够延续原来的办法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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