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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80 第一步通过全面的人身管制和重刑恐吓,完成人口的资源化,顺从者主动进入第二步,不顺从者则沦为刑徒或者官奴婢,进入强制劳动体系,被动地资源化,进入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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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82 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实际上是一个开始,即将刑徒的最大人力补充来源截断,开始刨刑徒经济的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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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84 在上文中,分别引用了《汉书》和《史记》对于“除收孥相坐律”的记录,详略明显不同,班固这个引用狂人,只在《刑法志》中谈了谈“新垣平案”,并感慨了“过刑谬论”,可见远不如司马迁重视这一变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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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86 之所以如此,正因为司马迁身处新旧制度交替的时代,在思想信条上,也经历着贤良文学和御史们争论的“阵痛”,到了班固的时代,儒家信条已经压倒了旧的文法吏逻辑,成为整个帝国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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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88 在班固眼中,这个手笔,可能还不如“废除肉刑”对于刑法的影响深远,因为在他所处的西汉末年、东汉初年,朝野争论最盛的反倒是“是不是刑罚太轻了,才导致犯法者太多?”所以,他观察和评论着眼点,仅仅局限于刑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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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90 在当时人,尤其是即将主掌国柄的汉景帝眼中,这是无比的大事。所以,在《史记·孝文本纪》文末记录的为文帝建庙的诏书中,汉景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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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92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罪人不帑,不诛无罪。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朕既不敏,不能识。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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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94 拆分一下这段回顾父皇伟业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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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96 (1)通关梁。除关,不用传,允许汉郡、诸侯国往来流动。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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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898 (2)除诽谤。诽谤之罪,有犯此者勿听治,即不因言治罪。行于汉文帝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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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00 (3)去肉刑。孟康注释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即三种伤害身体的刑罚被废,同时,还对刑徒规定了刑期。行于汉文帝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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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02 (4)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除去各种赏赐里民之外,“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行于汉文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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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04 (5)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不受“献费”,行于汉文帝元年,而减嗜欲、行节俭则贯穿他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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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06 (6)罪人不帑,不诛无罪。这说的就是“除收孥相坐律”,不杀无罪之人,行于汉文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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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08 (7)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除刑,《汉书·景帝纪》的同一诏书中写作“除宫刑”,也就是废除“阉割”的刑罚,时间不详;出美人,即“出孝惠皇帝后宫美人,令得嫁”,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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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10 这一段的句式,前面是政策,后面是结果、意义。当然,谈的都是人君的道德价值,但是一样将“罪人不帑”放置在了七大功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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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12 更重要的是,这七大功业中,有四项与律令、刑罚有关,我们细分一下,就会发现其间隐藏着很深的制度变革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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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14 在这之前,先回顾一下汉文帝之前的“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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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16 有些学者,喜欢把“约法三章”作为西汉律法变革的起点,其实这一政策本就属于权宜之计,所以《汉书·刑法志》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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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18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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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20 也就是说,萧何改订汉法之后,已经不再施行什么“三章之法”,后来的更张,也是在他的法令基础上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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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22 几次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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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24 (惠帝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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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26 (高后)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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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929 总共就两次,三项内容:挟书律,就是禁止民间藏书;三族罪,就是连坐三族;妖言令,通“言”,就是“不当所言”的惑乱人心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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