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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安国曰:“三十年曰世。如有受命王者,必三十年仁政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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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在位23年,距离30年相去不远,加上之前的汉初20多年,40多年的政策延续性,算得上一个“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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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第二个时间段,即“善人之治国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文帝之后百年,刘氏的后人们有没有做到“胜残去杀”“几致刑措”“备刑罚而无用,天下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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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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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半段的赞词已经点了汉武帝的名,所谓“廪廪乡改正服封禅矣”,廪廪的意思是“庶几”“渐近”,也就是几乎就把服色改了、封禅去了,这个说的是贾谊、公孙臣上书汉文帝改正朔、服色,结果汉文帝只是做了准备,实施则留待后人,完成这项“大功业”的后人正是汉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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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记·封禅书》里司马迁是这么记录汉文帝“谦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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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上书告新垣平所言气神事皆诈也。下平吏治,诛夷新垣平。自是之后,文帝怠于改正朔服色神明之事,而渭阳、长门五帝使祠官领,以时致礼,不往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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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怠于”、一个“不往焉”,这还是“谦让”吗?这是被方士新垣平忽悠之后恼羞成怒,干脆完全不信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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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司马迁因为时代原因,有话不敢全说,那么,班固直斥汉文帝之非,就更能完整补全“文景之治”这个西汉“仁政”顶点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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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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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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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通夸,说汉文帝的时候,刑罚大省,可到了千古留名的“废肉刑”事件,班固又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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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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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汉文帝的重要历史功绩,后人大夸特夸的故事,却是“外有轻刑之名”,实际上杀人。当然,这不是班固比司马迁骨头还硬,而是这个问题由汉景帝坦白认账,见《汉书·刑法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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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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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说,肉刑换笞刑,结果上和死罪差不了多少,哪怕侥幸没抽死,人基本也就残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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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由剁掉脚趾改成用竹片“笞”500下,照样能打死人。而秦朝的“笞刑”一般针对的就是“事罪”,比如损坏公物之类,所以打个10下、30下、50下比较常见,除了“熟笞”算是情节严重要加刑,那是打满10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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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像汉文帝这种300下、500下抽下去,脚趾头和鼻子是保住了,命基本也没了,所以汉景帝元年进一步加惠于民,先是减少了“笞”的数量,500减到300,300减到200,结果会不会有变化,可以自己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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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汉景帝中六年,又下诏,减300为200,减200为100,又规定了刑具必须是竹板,大小厚薄的规制,强调只能打臀部,且中途不得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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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义不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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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过往对秦汉交替之际的讲述,基本延续了《史记》《汉书》中的讲述,即秦代法网严密、百姓苦之,汉高祖吊民伐罪、约法三章,所以为政宽简,之后又行黄老、清静无为,百姓得而休息,遂成就“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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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体系,可以理解为汉代的官方宣传,如果没有一波又一波秦简、汉简中律令材料的出土,这个官方解释可能还会继续延续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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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给我们展示了“清静无为”的真正背景,就是西汉初年的律令制度体系完全是对秦代的继承,只是根据汉朝的政略调整,略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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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汉朝人心知肚明,属于不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世界存在本身,对于我们,乃至于1000多年前的唐朝人,都已经是两个世界的故事了。因为世易时移,这种认识冲突,可谓比比皆是,比如在我们的意识里,军事和法律是不搭界的两个概念,可班固在《汉书·刑法志》里却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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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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