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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30 上述这样的封建领主制形成的说法,理论是正确的,而且在中国古代是可能出现的。在改革前的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还保存有这样制度,保存有变质的“村社”残余形态[58]。“村社”农民在共同的封建负担下,保留了名义上的“村社共有土地制度”,每户农民从结婚后到五十岁,可分到大体相等的“份地”,出一户负担,十五岁到结婚前的青年男女只分到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份地”,也要出一定负担。封建负担有农业劳役(耕种领主土地)和徭役,由领主按照地区层层摊派到“村社”,由“村社”平均分摊给各户,也已有改用实物地租的。“村社”农民除了有自己的农具外,主要的私有财产是家畜。这种情况,和“井田”有“公田”和“私田”、有“受田”和“归田”等制度很类似,“井田”制度原来也是用来平分力役的负担的,所谓“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汉书·食货志》)。古代“庶人”的主要财富也同样是家畜,所谓“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礼记·曲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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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32 是不是这个西周封建领主制论就可以成立呢?不,也还可以商榷的。因为奴隶主也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赏给臣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下也可以有被奴役的变质的“村社”残余形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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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34 要分析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社会变革,必须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与其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阶级斗争来考察。在云南哀牢山沙村彝族社会中,有个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实例。他们在明代初期还是奴隶制,使用奴隶生产,产量是种子的八、九倍,这时因为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尖锐的阶级斗争。奴隶最初用怠工方式斗争,因为奴隶主残暴的鞭策压迫,发展为武装斗争。到明代中期,奴隶主就被迫放弃奴隶制,改用农奴制的剥削方式,由于新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具体的生产水平就达到近于种子的二十倍[59]。这具体说明了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在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过程中起着决定作用。有的同志为了证明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的形成时期,把“武王革命”解释为奴隶革命,但同时很难证明这时生产力水平有较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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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36 作者过去曾根据春秋后期已发明铸铁冶铸技术这一点,推论西周已发明锻铁冶炼技术[60],但还不能证明西周初期已比较普遍使用铁农具。相反的,根据近年发掘西周都城附近遗址结果,西周初期的生产水平和社会生活和殷代后期并没有多大区别[61]。当然,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起着决定作用,在我国青铜时代使用青铜和石工具时,由于劳动人民在黄土地带创造和发展了水利灌溉等生产技术,累积了不少生产经验,提高了生产水平,就较早进入了奴隶制社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推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可以产生适应封建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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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41 同时分析一个社会的性质,主要应当从生产关系以及政权性质来加以考察。从西周劳动人民被大量集中,成千成万在农田上集体劳动,所谓“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情况看来,就不像是封建主剥削劳役地租的方式。从西周对夷戎部落的战争性质来看,西周政权是属于奴隶主性质的。西周的主要武装部队是三支驻屯军,即“西六  ”、“殷八  ”、“成周八  ”,分驻宗周、殷(即卫国)、成周三地,由担任“师氏”官职的贵族统带指挥,用来统治压迫国内人民和征伐四方夷戎部落,这在西周金文中有记述。他们征伐夷戎部落,目的不仅在于捕捉俘虏充当奴隶,即西周金文所谓“执讯”和《诗经》所谓“执讯获丑”,还要掠夺家畜和其他财物,迫使夷戎部落服从西周的奴役和剥削。不仅要征服的夷戎部落贡纳财物,即所谓“贮”和“积”,还要他们进贡奴役劳动者,即所谓“进人”,如果稍有怠慢,就要受到残暴的征伐。这在西周金文《兮甲盘》和《师寰簋》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果把西周认为是封建制,就很难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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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46 古史新探 [:1707038732]
1707039547 古史新探 二 关于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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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49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特点是:由于灌溉事业的需要,由于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商业不发达,原始的“村社”被保存而没有瓦解。土地是高居于一切“村社”之上的国家所有。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奴隶数量不多,不从事主要生产。主要生产担当者依然是“村社”农民,但要提供各种繁重的劳役,受到奴隶一样的鞭策和压迫,同时还要贡纳生产物。他们和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一样,把“井田”制度解释为村社的土地制度,把“邑”、“里”、“书社”等解释为“村社”组织单位,把“民”、“庶民”、“庶人”解释为“村社”农民,但否认西周分封土地制度是封建领地制,把农民在“籍田”上集体耕作解释为被奴隶主国家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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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1 这个说法在理论上是可以商榷的。郭沫若同志曾批评说:“严格按照马克思的意见来说,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制社会的。……如果太强调了村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村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这样,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原理,也就成问题了[62]。”同时这个说法也还有很多疑问,如果不肯定当时有生产奴隶,有奴隶制生产关系存在,那么,“村社”农民的被奴役,和奴隶同样受到鞭策和压迫,就何从说起?如果说当时商业不发达,“村社”被牢固保存而没有瓦解,试问债务奴隶从何而来?何以债务奴隶会成为家内奴隶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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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3 我们从我国兄弟民族所经历的奴隶制来看,他们都有生产奴隶。古文献上记述的兄弟民族奴隶制情况且不谈,以近年调查所得的情况来看是很清楚的。前面谈到的云南哀牢山沙村彝族在明初实行奴隶制,是完全使用奴隶生产的。在改革前的四川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单身的奴隶叫“呷西”,都是掳掠来的,占总人口7%,被迫从事家内杂务和田间生产;婚配成家的奴隶叫“瓦加”,占总人口30%,主要劳役是田间生产,他们都是从事主要生产的奴隶[63]。如果说在中国境内历史上所出现的奴隶制社会必须如同上述的“古代东方型”,只有家内奴隶,为什么我国兄弟民族所经历的奴隶制社会有这么许多从事主要生产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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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7 事实上西周也有如同凉山彝族的“呷西”那样的单身奴隶,当时叫做“人鬲”或“鬲”。同时,当时战争中的俘虏又叫做“磿”(《逸周书·世俘》篇),“磿”和“鬲”,古时声同通用的,可知这种称为“鬲”的单身奴隶也是从战争中俘虏来的,不是债务奴隶。《盂鼎》记载周王赏给盂的“人鬲”有二批,一批“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一批“千又五十夫”,如此大量的奴隶怎能尽是家内奴隶而不从事主要生产?《师询簋》记载周王赏赐师询“尸(夷)允(读为“讯”)三百人”,当时“讯”也是俘虏的名称,即所谓“执讯”。所谓“夷讯”,也当是从夷族中俘虏得来的。西周也有如同彝族“瓦加”那样婚配成家的奴隶,当时叫做“臣”而以“家”计的,西周金文曾记载周王赏给臣下有“臣五家”、“臣十家”、“臣卅家”、“臣二百家”的,其中有称为“尸(夷)臣十家”的,可知他们也都是被征服的夷族人。《大克鼎》说:“易(赐)女(汝)井(邢)家  田于  ,以(与)厥臣妾”,这种连带在“田”上一起赏赐的“臣妾”,显然是农业奴隶。这种婚配成家的奴隶,有因为专门制造“贮”(财物)以供贵族宫中之用,而专门称为“贮”的,《颂鼎》曾记载周王命令颂掌管成周的“贮廿家”。这称为“贮”的奴隶,显然是手工业奴隶。从上述情况看来,可知把西周说成上述的所谓“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说那时只有家内奴隶,说奴隶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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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9 另外有一种见解,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就是宗族奴隶制,奴隶主贵族把氏族公社外壳保留下来,改变成宗法制度,大小宗族长拥有本族的财权、神权、法权和兵权,对本族成员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各个宗族成员实际上成为宗族长的奴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普遍奴隶”。这个说法也大有可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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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61 在古代东方各国,奴隶主贵族确常把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外壳沿袭下来,加以改造和发展,使之适应奴隶主专政的需要,构成一套宗法制度。奴隶主专政是以贵族的宗族管理机构,改造和扩大成为国家机器的。大小宗族长确实掌握本族的大权,代表贵族进行着统治,掌握着国家大权。大小宗族长对本族成员固然有管理和指挥之权,但也有保护和帮助之责。大小宗族长固然是奴隶主贵族的领袖人物,各个宗族成员同样是奴隶主贵族身份,怎会变成宗族长的奴隶呢?所有贵族成员都在宗族长的统率下,共同占有土地和劳动人民,享有贵族特权,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各种礼仪,充当军队骨干,敲骨吸髓地对所属人民进行剥削和压迫,过着极其荒淫无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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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63 我们以民主改革以前凉山彝族的奴隶贵族为例,也可看出宗法制度的特点。他们的宗法制度叫家支制度,每个家支之下,分为支、小支(房)、户等,都用父子联名的系谱作为线索来贯串的。每个家支有数目不等的头人,按习惯法处理家支内外纠纷,重大事件处决于家支会议。这种家支组织,目的在维护本家支的利益,对本家支成员,要保护其自命血统“高贵”的等级地位,帮助其进行统治。他们说:“少不得是牛羊,缺不了是粮食,离不开是家支。”凉山彝族奴隶主在没有统一政权下,就是依靠家支制度来巩固贵族组织,对奴隶进行统治的。它帮助奴隶主进行各种剥削,根据习惯法对奴隶进行监督和处罚,并且以武装来镇压奴隶的反抗,并和别族“打冤家”。很明显,家支制度就是实行奴隶主专政的工具。其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维护本家支成员的利益。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性质和家支制度相同,只是发展得更为高级而已。由此可见,在古代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制度下“宗族成员实际上成为宗族长的奴隶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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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68 古史新探 [:1707038733]
1707039569 古史新探 三 关于西周典型奴隶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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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1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不仅认为“人鬲”是单身奴隶,“臣”是婚配成家的奴隶,还认为“民”是被征服的种族奴隶,并引《盂鼎》记载赏赐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为证,认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庶人”,是低于称为“御”的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所谓“井田”,有一定的面积,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动和酬报臣下的计算单位的。因为“井田”由公家所授,就称为“公田”;“井田”以外私家所开垦的荒地,就称为“私田”。所谓“千耦其耘”、“十千维耦”,成千成万集体一起耕作的就是奴隶。所谓“邑”、“里”、“书社”,是当时奴隶主控制下的奴隶集中地和行政单位。“井田”既不是“村社”的土地制度,“邑”、“里”、“书社”也不是“村社”组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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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3 这个说法,根据土地制度和奴隶制度,着重说明当时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理论是正确的。但是否认“井田”是“村社”土地制度的说法,把“民”和“庶人”解释为最低级的下等奴隶的说法,是可以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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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8 从古文献《尚书》、《诗经》看来,没有一处足以证明“民”、“庶民”、“庶人”是低于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的。他们在叙述周族兴起的历史的时候,说:“厥初生民”(《大雅·生民》),说:“民之初生”(《大雅·绵》),把本族人也称为“民”;又把古代的圣贤称为“先民”,例如说:“先民有言”(《大雅·板》),说:“匪(非)先民是程”(小雅·小旻》);还说有些“民”有“其臣仆”,所谓“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小雅·正月》)。《尚书·康诰》主张对待“民”要“若保赤子”,《尚书·酒诰》又引古人之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泰誓》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引),又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昭公元年》,《国语·周语中》、《国语·郑语》),这样的说法,“民”也不像是下等奴隶。《国语·周语上》记述周穆王时祭公谋父的话,主张对待“民”要“懋正其德而厚其性(当从王念孙读作“生”),阜其财求(当从汪远孙读作“赇”)而利其器用”,足以说明“民”是有工具(器用)和财产(财赇)的。《国语·郑语》记述周幽王时史伯的话,主张“兆(百万)民”耕种“九畡(万万)之田”,“收经(千万)入”,俞樾、孙诒让都认为即是“一夫百亩”、“什而取一”的制度(见《群经平议》、《籀庼述林》)。从西周金文来看,“庶民”也不是下等奴隶,《牧簋》载:“王若曰:……不用先王作型,亦多虐庶民。”如果庶民是下等奴隶,统治者不可能以虐待庶民为戒。《毛公鼎》记述周宣王告诫毛公说:“勿壅律庶民,  (贮),母(毋)敢壟(穹)  ,壟  迺(乃)敄(侮)鳏寡。”这是说:不要过分累害“庶民”,在征收称为“贮”的财物税时不要饱入私囊,不要欺侮鳏夫寡妇。如果“庶民”是一种下等奴隶的话,就谈不上什么赋税的征收和鳏寡的被欺侮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盂鼎》所说“人鬲自御至于庶人”的“御”和“庶人”,也不是奴隶名称而指他们被俘以前的身份。《宜侯夨簋》使我们可以了解这一点,它既说:“易(赐)才(在)宜王人△有七△”,又说:“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考释者既然都公认“王人”是指他们被俘前的身份,不是奴隶名称,那么“庶人”就不该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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