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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周礼·地官·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左传·昭公十六年》:“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耦”而称为“合”或“比”,其为合作垦耕很明显。古时举行射礼,都选择两人配合成耦而射,亦称“比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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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见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耦耕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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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近来还有人误把挽犁作为耦耕的。其实耜与犁为两种不同的耕具,形制和操作方法完全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的。近来更有人认为在耜的柄上系绳,一人把耜插入土中,另一人相向而立,用力拉绳发土,即是耦耕。这大概是由挽犁推想出来的。这样两人面对面共发一耜,根本违反力学原理,在实际耕垦中无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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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徐中舒《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一文中,也说:“有关周代田制的资料,从前的学者已经作了许多注释。这些注释,大都出于汉代以后,现在也还有它的价值。……他们与周代在时代上的距离,仍比我们为近,当时保存的古制仍比现代为多。因此,我们解释这些田制,仍然要通过他们的注释,以期恢复它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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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见《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四卷上册,1944年9月成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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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论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三种不同主张——兼论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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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我国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问题的讨论,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最近上海史学界,对这个问题又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从目前讨论的情况来看,关键在于西周时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大体上有三种不同主张:(1)西周封建领主制论,(2)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3)西周典型奴隶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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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兄弟民族的社会历史,作了很多有益的调查研究。若干兄弟民族在解放前和改革前所保存的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和农奴制,给予我们研究社会发展史很多具体的启示,将大有助于我们历史科学研究的发展,也将大有助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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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了些有关兄弟民族社会历史的论文,得到不少启发。这里就想根据这些启发,结合作者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认识,对三种古史分期的主张发表一些意见,请大家讨论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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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一 关于西周封建领主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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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主要着眼于西周的土地制度和“村社”组织。认为西周贵族把土地连同人民层层分赏,就出现了采邑制和领地制,构成了等级土地所有制和等级从属的武装家臣制。“村社”原有的“公田”收入被转化为劳役地租,于是“村社”农民向农奴转化,“村社”向封建庄园转化。同时也还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有所谓“公田”和“私田”,就是由“村社”转化成的庄园的土地制度。所谓“民”、“庶民”、“庶人”就是由“村社”农民转化成的农奴,他们耕种着“份地”(即“私田”),还要在领主土地(即“公田”、“籍田”)上耕作,并服徭役和贡纳。《诗经》农事诗所描写的,就是他们在“籍田”上集体耕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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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样的封建领主制形成的说法,理论是正确的,而且在中国古代是可能出现的。在改革前的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还保存有这样制度,保存有变质的“村社”残余形态[58]。“村社”农民在共同的封建负担下,保留了名义上的“村社共有土地制度”,每户农民从结婚后到五十岁,可分到大体相等的“份地”,出一户负担,十五岁到结婚前的青年男女只分到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份地”,也要出一定负担。封建负担有农业劳役(耕种领主土地)和徭役,由领主按照地区层层摊派到“村社”,由“村社”平均分摊给各户,也已有改用实物地租的。“村社”农民除了有自己的农具外,主要的私有财产是家畜。这种情况,和“井田”有“公田”和“私田”、有“受田”和“归田”等制度很类似,“井田”制度原来也是用来平分力役的负担的,所谓“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汉书·食货志》)。古代“庶人”的主要财富也同样是家畜,所谓“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礼记·曲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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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这个西周封建领主制论就可以成立呢?不,也还可以商榷的。因为奴隶主也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赏给臣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下也可以有被奴役的变质的“村社”残余形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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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析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社会变革,必须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与其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阶级斗争来考察。在云南哀牢山沙村彝族社会中,有个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实例。他们在明代初期还是奴隶制,使用奴隶生产,产量是种子的八、九倍,这时因为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尖锐的阶级斗争。奴隶最初用怠工方式斗争,因为奴隶主残暴的鞭策压迫,发展为武装斗争。到明代中期,奴隶主就被迫放弃奴隶制,改用农奴制的剥削方式,由于新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具体的生产水平就达到近于种子的二十倍[59]。这具体说明了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在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过程中起着决定作用。有的同志为了证明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的形成时期,把“武王革命”解释为奴隶革命,但同时很难证明这时生产力水平有较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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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过去曾根据春秋后期已发明铸铁冶铸技术这一点,推论西周已发明锻铁冶炼技术[60],但还不能证明西周初期已比较普遍使用铁农具。相反的,根据近年发掘西周都城附近遗址结果,西周初期的生产水平和社会生活和殷代后期并没有多大区别[61]。当然,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起着决定作用,在我国青铜时代使用青铜和石工具时,由于劳动人民在黄土地带创造和发展了水利灌溉等生产技术,累积了不少生产经验,提高了生产水平,就较早进入了奴隶制社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推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可以产生适应封建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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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分析一个社会的性质,主要应当从生产关系以及政权性质来加以考察。从西周劳动人民被大量集中,成千成万在农田上集体劳动,所谓“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情况看来,就不像是封建主剥削劳役地租的方式。从西周对夷戎部落的战争性质来看,西周政权是属于奴隶主性质的。西周的主要武装部队是三支驻屯军,即“西六 ”、“殷八 ”、“成周八 ”,分驻宗周、殷(即卫国)、成周三地,由担任“师氏”官职的贵族统带指挥,用来统治压迫国内人民和征伐四方夷戎部落,这在西周金文中有记述。他们征伐夷戎部落,目的不仅在于捕捉俘虏充当奴隶,即西周金文所谓“执讯”和《诗经》所谓“执讯获丑”,还要掠夺家畜和其他财物,迫使夷戎部落服从西周的奴役和剥削。不仅要征服的夷戎部落贡纳财物,即所谓“贮”和“积”,还要他们进贡奴役劳动者,即所谓“进人”,如果稍有怠慢,就要受到残暴的征伐。这在西周金文《兮甲盘》和《师寰簋》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果把西周认为是封建制,就很难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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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二 关于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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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特点是:由于灌溉事业的需要,由于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商业不发达,原始的“村社”被保存而没有瓦解。土地是高居于一切“村社”之上的国家所有。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奴隶数量不多,不从事主要生产。主要生产担当者依然是“村社”农民,但要提供各种繁重的劳役,受到奴隶一样的鞭策和压迫,同时还要贡纳生产物。他们和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一样,把“井田”制度解释为村社的土地制度,把“邑”、“里”、“书社”等解释为“村社”组织单位,把“民”、“庶民”、“庶人”解释为“村社”农民,但否认西周分封土地制度是封建领地制,把农民在“籍田”上集体耕作解释为被奴隶主国家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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