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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族 贵族利用家长制家庭公社遗留的制度,加以改造和发展,构成宗法制度,作为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工具。建立有嫡长子继承制,来统率、团结和管理本族成员,巩固其统治地位。还建立有大宗、小宗等制度,把亲疏远近的同一血统的贵族连结起来,由天子以下,分成诸侯、卿大夫等级,分封统治地区,给与世袭官职,以分享剥削的权利,并以巩固其统治。各支宗族保留有“同财共居”的习惯,共同占有土地和人民,并共享剥削所得,作为团结本族成员的经济基础。他们以嫡长子继承制所产生的“宗子”——即宗族长,全权掌握本族经济、政治、军事以及宗教上的一切权力,成为本族集中权力的首领,有管理、指挥和处罚本族成员之权,也有庇护和帮助本族成员之责;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和剥削人民,掌握国家的军权和政权。当时国家的各级统治机构,是和各级贵族组织密切结合的。天子为天下同姓贵族之大宗,又为政治上的共主。诸侯为天子所分封,在本国为大宗,对同姓的天子为小宗,他们以国名为氏。卿大夫为诸侯所分封,在本家为大宗,对同姓的诸侯为小宗,他们以官职、辈分等为氏。氏就是各支宗族的名称。同时,贵族还利用旧习惯改造和发展成为各种“礼”,以巩固其宗法制度,加强君权、族权、夫权和神权的统治。每个贵族男子,幼年时由父亲取“名”,成年时要“结发”和举行“冠礼”,由贵宾取“字”,表示正式成为贵族成员,开始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统治人民的特权,从此便可男婚女嫁,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取得规定的继承权,还有参与本族祭祀的权利,并开始有服兵役的义务,负有保护贵族特权的责任。当时国家的军队,就是以贵族成员作为骨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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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人 “国人”是天子的王城和各国国都附近“乡”中的居民,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性质,也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他们长期保留有村社平分耕地的制度,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国家遇到有危难和改立国君等大事,常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有服兵役和纳军赋的义务,当时国家的军队主要是由成年的“国人”编制而成的,当时的军队编制经常是和“国人”的乡里编制密切结合的,执政贵族很注意他们的教育和军事训练,除了同样有“冠礼”、“昏礼”、“祭礼”、“丧礼”等,以加强其团结以外,还特别在“乡”中举行的“乡饮酒礼”和“乡射礼”,来加强团结和加强军事训练。此外,更有带有“国人”大会性质的“大蒐礼”,在进行军事演习的同时,执政者常把军制的建置和变更、将帅和执政的选定、法律的制定等国家大事,在大会上公布,以表示对“国人”政治权利的尊重。“国人”也还有被选拔为低级官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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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庶人 “庶人”也称“庶民”、“野人”、“氓”、“鄙人”,是居于王城和国都的郊外“野”或“鄙”、“遂”的居民,也包括卿大夫采邑的居民,是当时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他们长期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被奴隶主贵族和国家官吏利用来劳动编组,作为奴役的便利工具。有所谓井田制度,即是村社的土地制度。他们在名义上也平均分到“份地”,但是实际上,所有土地,连同自己本身,都是贵族及其国家所有的财产。他们要在籍田或耡田(即被贵族和官吏占有的原来村社的公有田)上进行集体的无偿劳动,称为“籍”或“助”,“籍礼”就是监督他们从事集体劳动的仪式和制度。所耕“份地”还有赋税的负担,更要提供极其繁重的劳役,提供家畜和一切贵族所需的野外生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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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奴隶 西周时代奴隶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有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等,有婚配成家的奴隶叫“臣”,更有整个氏族或部族被作为奴隶的。主要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和开发山泽等主要生产。他们都被留住于奴隶主贵族集中和力量强大的地区,直接被奴隶主贵族所奴役和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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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的社会结构看来,可知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东方各国比较起来,确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同时与古代希腊、罗马比较起来,也有一些类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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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声明一下,在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提出不同主张的学者多数是我们史学界先进的前辈,作者理论水平很低,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所提出的自己看法,可能并不确当。为了使这个讨论进一步深入,愿意把不成熟的意见提出,请大家讨论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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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8月9日《文汇报》,今大加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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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民族研究》1959年4月号,云澜:《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民主改革以前的封建领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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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历史研究》1958年3月号,刘尧汉:《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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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见拙作《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和《中国土法冶铁炼钢技术发展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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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考古》1959年10月号,《1955—57年陕西长安沣西发掘简报》和夏鼐:《十年来中国考古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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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郭沫若:《关于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收入《文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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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教学与研究》1956年8、9月号,胡庆钧:《凉山彝族的奴隶制度》。《教学与研究》1957年1、2月号,胡庆钧:《再论凉山彝族的奴隶制度》。《民族研究1958年1月号,夏康农等:《四川凉山彝族地区民主改革以前的社会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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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参看拙作《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刊《学术月刊》1959年6月号,今收入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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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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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史学界最近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争论的关键,首先在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即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西周典型奴隶制论。作者最近写了《论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三种不同主张》一文[65],对这三种主张作了简要的比较和分析,认为三说对中国古史研究都曾作出有益的贡献,但都存在着问题。我们认为,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忽视了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变更的作用,不能确切说明新旧生产关系代谢的过程,也不能具体证明当时剥削制度和国家政权属于封建性质,相反地,它具有奴隶制性质是很显著的。又认为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者过分强调了“村社”存在的特点,他们主张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主要生产者全是“村社”农民的说法,是可以商榷的。如果只有家内奴隶,没有确立奴隶制生产关系,是不能认为奴隶社会的,相反地,西周确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主要生产。同时又认为西周典型奴隶制论者过分把社会结构看得单纯化了,他们把“庶民”和“庶人”解释为下等奴隶,否认“井田”是变了质的“村社”土地制度,否认有变了质的“村社”农民的存在,是不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相反地,从古文献上记述“井田”制的内容来看,非“村社”就不能解释;从古文献上的“庶民”和“庶人”来看,也不能解释为下等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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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上述三说都有难通和不合实际之处,我们就提出了一种看法,认为西周还是和殷代一样,主导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奴役着大批的生产奴隶,但由于社会发展极端不平衡,有较多地区原始“村社”残余形式被保存下来,被奴隶主及其国家利用、改变为奴役和剥削的单位,使“村社”农民实质上奴隶化,和生产奴隶受到相同的奴役和压迫。本文将根据可靠史料进一步提出论据,阐明这个主张,请大家讨论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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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一 西周的奴隶有三类,数量相当大,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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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对西周存在奴隶的看法很不一致。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认为当时奴隶制正逐渐削弱中,已成为残余形态。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者认为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不从事主要生产,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西周典型奴隶制论者认为“人鬲”、“臣妾”、“庶民”、“庶人”全是下等的生产奴隶,数量很大,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究竟当时奴隶是否大多是生产奴隶呢?当时奴隶制生产关系是否占支配地位呢?当时奴隶来源主要是债务奴隶还是战争俘虏呢?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现在我们先来探讨当时奴隶的种类、数量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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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奴隶,主要有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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