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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71 假如与土地一起,也征服了作为土地有机从属物的人本身,那末,他们就也征服了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的人,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奴隶制和农奴制迅速改造和改变一切集体的原始形态,本身就变成它们的基础。[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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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73 可知在奴隶制下,奴隶主阶级征服了具有“集体的原始形态”的单位,包括土地以及“作为土地有机从属物的人”,就可以“迅速改造和改变一切集体的原始形态”,使他们丧失土地和人身自由,成为被奴役的单位,“变成它们的基础”。当然,这种征服的“集体的原始形态”的单位,必须生产率已经能够达到创造剩余产品的程度,才能加以迅速改造成为被奴役的单位。否则,仅仅依靠这个征服的因素,决不可能如此的。马克思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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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75 建立在部落制度(集体的结构最初归结为部落制度)上的财产的基本条件,——是作为部落的一个成员,——使得被一部落所征服和服从的那个别的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这个部落本身沦落于集体把它们当作自己的来对待的那些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列。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建立在部落制度上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改变所有部落制度的形态。在亚细亚的形态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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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77 这是说在部落制度形态下,一个部落因为被征服而丧失财产,就使得这个部落的成员集体沦落到被奴役的地位,集体的奴隶制就是在这种财产支配情况下继续发展而形成的。在这种部落被转化为集体奴隶之后,就无可避免地要改变它们原来的部落制度形态,因为在古代东方各国,被征服和奴役的基本单位很多是原始的村社,奴隶主贵族往往剥夺了他们的“土地财产”,利用原来村社组织来加以劳动编组,使转化成为被奴役的从事农业劳役的“小集体”,而原来的村社组织形式还被保留下来,所以马克思说:“在亚细亚的形态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小。”当然,这种村社也可能不经过征服,由于它的内部的阶级分化,逐渐改变它的性质的。但是,古代东方较大规模的奴隶主国家,领土的扩大,往往是通过对四周部落的征服的,因此许多地区被奴役的“小集体”,往往是在一定经济情况下通过征服形成的。这种通过征服而形成的集体奴隶,和把俘虏变成奴隶一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奴隶主贵族利用暴力来为他们的经济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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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79 我们认为,我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和古代东方各国具有同样的特点,同样存在着不少由村社农民转化成的集体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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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81 (《学术月刊》1960年9月号,今大加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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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83 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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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97 《  鼎》第二段,记载  与限交易五个奴隶的事:  先用一匹马和一束丝向限购买“五夫”,限失约;后来  再用金百寽向限购买“五夫”,经过诉讼,才成交。据记载,在交易完成之后,“  乃每于  △(曰):我其舍  矢五秉,曰:弋尚卑处厥邑,田△(厥)田”。谭戒甫先生在《西周  器铭文综合研究》(《中华文史论丛》第三辑),读“每”为“谋”,解释说:“此曰下二句应是  向  谋议转求  相助的语。弋尚,此读‘必当’,因‘必’本从弋声,‘当’本从尚声,故皆通用。卑,同俾,谓使五夫。处,居住。……上田是动字,谓耕种;下田是名词,谓土田。据此二语,可知  买五夫是用来耕种田地的。”这也是西周时奴隶用于农业生产之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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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899 196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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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904 古史新探 [:1707038740]
1707039905 古史新探 附录一 释“臣”和“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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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907 西周金文中,常有赏赐“臣”和“鬲”的记载。解释清楚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将有助于我们对当时社会性质的认识。本文试图对这方面作些解释,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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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911 “臣”在殷周时代,本来是奴隶的称谓。《尚书·费誓》记述伯禽在费的誓辞,命令所属部队不准追逐逃亡的马牛和臣妾,也不准引诱偷窃人家的马牛和臣妾,很严厉地说:“马牛其风,臣妾逃逋,勿敢越逐,只复之,我商(赏)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这样把“臣妾”和“牛马”相提并论,其为奴隶的性质,无可置疑。西周金文中的“臣妾”,同样是指奴隶,如《克鼎》载:“易(赐)女(汝)井(邢)家  田于  ,以(与)厥臣妾。”这个连同田地一起赏赐的“臣妾”,当然是奴隶。西周金文中被用作赏赐物品的“臣”,属于奴隶性质,很是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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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919 现在我们所要谈的,就是西周金文中常见赏赐“臣若干家”,这个“臣”的“家”应作如何解释。在西周、春秋文献中,“家”常被用来指贵族的宗族组织,也常被用来称呼贵族的政治组织,因为在宗法制度之下,贵族的政治组织是和宗族组织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这个“臣若干家”的“家”,是否也能解释为宗族呢?不能。在西周时代,天子只有在分封大块土地时,才会臣民整族的分赏。《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成王分封鲁、卫、晋等国,曾分赏给“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作为“职事”的人。至于西周金文中有关“臣若干家”的赏赐,都是由于某种恩典或某种功劳而临时分赏的,其赏赐的规模比较小,是不能和分封土地时的赏赐相提并论的。例如夨令因为“尊俎于王姜”,王姜赏给他“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又如令因为“王归自諆田”,与奋“先马走”,受到王的赏赐“臣十家”。又如不  因为对  狁作战有功,受到伯氏赏给“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如果把“臣若干家”解释为“臣若干族”的话,那么,夨令等人仅仅因为“尊俎”、“先马走”等,所受到的赏赐就相当于鲁卫受封时的赏赐,甚至还要超过,岂不是太不近情理了。当时各种物品的赏赐,应该是相互配称的。《左传·定公四年》载鲁国受封时,除了赏得“殷民六族”之外,还赏得“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大弓名)”,“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宗司彝器”等,这是相互配称的。夨令除了赏得“臣十家”之外,只有“贝十朋”和“鬲百人”;不  除了赏得“臣五家”之外,只有普通的弓一把、矢一束和“田十田”。如果把“臣十家”和“臣五家”解释为“臣十族”和“臣五族”,就和其他的赏赐物品太不相称了。“田”在西周金文中是一个较小的面积单位,如《  鼎》记载匡季用“田七田、人五夫”来赔偿“禾十秭”。如果“臣五家”是“臣五族”的话,这和“田十田”显得太不相称了。如果不  仅因一次战功,就分赏得“臣五族”,何以分赏得的“臣”如此其多?而同时分赏得用来生产的田只有“十田”,何以又如此其少?还有《麦尊》说:“侯易(锡)者  臣二百家”,不管是把“臣二百家”赏给也好,交给管理也好,如果把“臣二百家”解释为“臣二百族”,这个数字就未免太大了。从种种方面来考察,这个“臣若干家”是不能解释为“臣若干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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