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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63 村社的成员们并没有学过地租理论的科学课程,可是他们了解,在自然丰度不同、位置不同的各种土地上消耗等量的劳动,会得到不等的结果。为了平均他们的劳动机会,他们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为标准,而把土地分成一定数量的地段,再按农民的人数把这些比较宽阔的地段裁成零块份地,然后,每一成员分得每一地段中的一块份地(《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和草稿》,《史学译丛》1955年第3期,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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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65 何休注所说“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就是“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为标准,而把土地分为一定数量的地段”;所谓“肥饶不能独乐,硗埆不能独居”,就是“为了平均他们的劳动机会”。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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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67 ……至少,塔西佗(在恺撒之后150年)就只知道由各个家庭耕种土地。但是,分配给这些家庭的耕地,期限也只有一年;每隔一年,又要重新进行分配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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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69 这是怎样进行的,我们今天还可以在摩塞尔河畔和霍赫瓦尔特山脉的所谓农户公社中看得出来。在那里,虽然不再一年分配一次,但是每隔3年、6年、9年或12年,总要把全部开垦的土地(耕地和草地)合在一起,按照位置和土质,分成若干大块。每一大块,再划分成若干大小相等的狭长带状地块,块数多少,根据公社中有权分地者的人数而定;这些地块,采用抽签的办法,分配给有权分地的人。……没有开垦的土地、森林和牧场,仍然共同占有,共同利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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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73 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公社,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一次,接着改为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中国古代的村社也正是如此,起初是每年要“均田”,接着就“三年一换土易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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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75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三点,说明中国古代村社性质的井田制度,和古代各国的村社一样有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起初是一年分配更换一次,接着是三年分配更换一次。为了要平均分配份地,井田有着平均划分田地的封疆阡陌的结构。原始村社中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是为了劳逸平均,使所得生产品均匀。后来隶属于国君和贵族的村社,也还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主要的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负担,均分对贵族的负担。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所以《汉书·食货志》论述井田制度的作用说:“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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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81 古史新探 四 论井田制基础上的古代村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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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83 接下来,我们想讨论一下我国古代井田制基础上的村社组织。究竟在井田制下多少家合成一井呢?孟子说:八家共一井,《考工记》又说:“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而《周礼·遂人》又说:“十夫有沟。”我们认为十家一井之说,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古代村社是由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变化来的,原来氏族组织是十进制的。春秋战国间各国编制户籍,以伍什为单位,例如郑国子产曾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秦国在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也该是按照村社的老习惯的。春秋时代有所谓十室之邑、百室之邑、千室之邑,也是以十进计算的。金鹗《求古录礼说》卷九《邑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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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85 孟子云: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此可见一井亦可为邑矣。论语谓十室之邑,即一井之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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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87 这个说法很有见识,所谓“十室之邑”,该是当时最普遍的小村社。“邑”是古人居住地的通名,大的都市可以称为邑,小的村社也可称为邑。古时最小的居住单位叫里,贵族所居的都邑古时也有称为“里”的,有所谓“里君”。《令彝》、《史颂簋》、《尚书·酒诰》和《逸周书·商誓》篇都曾提到“里君”(《酒诰》和《商誓》篇今本已误作“里居”),这种“里君”和“诸尹”“百官”“百姓”(贵族)连称,当是贵族所居“里”的官长。但是,“里”原来应该是农民居住单位的名称,所以从田从土。西周金文中,除了有赏赐“田”和“邑”的记载之外,也还有赏赐“里”的。《大簋》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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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95 王乎(呼)吴师召大易(锡)  里,王命善(膳)夫豖曰(谓)  曰:“余既易(锡)大乃里”,……  令豖曰(谓)天子:“余弗敢  (婪)”,豖以(与)    (履)大易(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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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298 这是记述周王把原来属于  的“里”,改赏给大的经过。古书上也常以“田里”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述郑国大夫“丰卷奔晋”,后来又“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说:“赋里以入”,《墨子·尚同》篇也以“里”为“乡”以下的居民的单位。《尔雅·释言》说:“里,邑也”,“里”该就是小邑,也就是“十室之邑”。“里”的作为长度和面积的单位,该也是由此而起的。孟子说:“乡里同井”,又说:“方里而井”,因为一“里”是“十室之邑”,“十室之邑”有一井之田,因而把一井之田的长度面积也称为“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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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00 古书上还有把这种“邑”和“里”称为“社”和“书社”的,这是由于“里”或“邑”中设有“社”或“书社”的关系。《战国策·齐策五》说:“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可为明证。大概我国古代村社的大小是不一致的,最普遍的是十家,也还有百家的,千家是极少数的,单位名称在各个地区也是不同的,有称邑和里的,有称社或书社的,也有称乡的,又有称聚的,商鞅变法时就曾把乡、邑、聚合并成县。自从春秋战国间有县制的设立,就逐渐把这些乡里的组织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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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02 最初村社中管理公务的领导,该是选举出来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记述井田制度时说:“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秦汉时代的乡官,有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巡禁贼盗”。所有这些乡官,究其原始,该是由村社中选举出来的,后来才成为国君和贵族选派的。《汉书·高帝纪》记二年二月诏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东观汉记》说秦彭做山阳太守,“择民能率众者,以为乡三老”,《汉书·文帝记》记十二年诏说:“三老,众民之师”,当然这时封建统治阶级所说的这些话是骗人的,但是,原来村社中三老,确是“众民之师”,“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到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时,樊崇起兵于莒,还“自号三老”。这“三老”和“啬夫”等乡官,有着很古的渊源,例如《左传·昭公三年》记述晏婴说:由于当时齐国剥削的严重,“民参(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又如《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说:“辰不集于房(日食),瞽(乐师)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原来在原始的农村公社中,这些三老和啬夫等,是村社的领袖,等到村社隶属于国君和贵族以后,这些官吏就由国君和贵族任命,成为国君和贵族的属吏,也就代表国君和贵族来统治和剥削村社的成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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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04 原始村社中的长老,负有领导、组织和监督社内成员劳动的责任的。后来隶属于国君和贵族的村社,“三老”就代表国君和贵族来进行监督和压迫了。我们在有关井田制的论述中,也还可以见到一些这种情况。《仪礼经传通解》卷九引《尚书大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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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06 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余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余子皆入。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颁白者不提携,出入皆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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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08 《白虎通》卷六《论庠序之学》部分也有相类的叙述。这些虽出于后人的传述,应该不是凭空虚构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在论述井田制时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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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10 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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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12 《汉书·食货志》也有相同的说法,惟“男女同巷”作“妇人同巷”。这时村落的周围是有泥墙保卫着的,称为“保”或“都”,所以《月令》篇说:孟夏之月“命农勉作,毋休于都”,又常说:“四鄙入保”。在“保”或“都”的两头有门,叫做“闾”,在“闾”旁有个门房,叫做“塾”。在农忙季节,父老和里正就坐在“塾”里,监督人们早出晚归。何休注和《食货志》都说在里正的监督下,在夜长的冬天,妇女“相从夜绩,至于夜中”,一天要做十八小时工作,可见当时在男女不平等情况下,对妇女的压迫更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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