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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2 这时“社”设置在树林中,是一个土坛,土坛上陈列着石块或木块作为“社主”。祭社时男女齐集,杀牛杀羊祭祀,奏乐歌舞。既有群众性的文娱活动,也是男女交际的场所。民间有许多动听的音乐,美妙的舞蹈,生动的诗歌,都在这里表演。这种情况到汉代也还流行,《淮南子·精神》篇说:“今夫穷鄙之社,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在祭社的礼节完毕以后,群众也就聚餐一顿,《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里中社,(陈)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当聚餐时,是由主管宰杀牺牲的社宰来平均分配给大家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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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4 其次的群众集会是腊祭。腊祭是在收获以后,对各种鬼神的酬谢和庆祝丰收。腊祭原在十月,后来改在十二月,也或称为“蜡祭”。《月令》说: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礼记·郊特牲》篇说:“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农神)而祭司啬也,祭百神以报啬也,……息田夫也。”蜡祭时也非常热闹,“一国之人皆若狂”,这样的“百日之蜡,一日之泽”,即终年辛勤,一日得到休息娱乐,孔子认为符合于“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杂记下》)。腊祭时也杀牛杀羊,《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记述秦昭王时因王病愈而“杀牛赛祷”,公孙衍说:“非社腊之时也,奚自杀牛而祠社?”可知祭社祭腊是同样要杀牛祭祀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述“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为嘉平,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所谓“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也是为村社祭腊之用。在祭腊完毕后,也同样要在村社的公共建筑——“序”里聚餐,聚餐要按年龄大小来排席次。《周礼·党正》说:“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除了祭社祭腊以外,其他的祭祀还有“尝新”等。这种酒会热闹得很,男女老少的农民都一起在欢乐,还有“六博”“投壶”等娱乐,《史记·滑稽列传》记淳于髡说:“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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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6 最初村社的“土地一部分属于个别的农民,由他们独立去耕作。别一部分是共同耕作的,……那是部分地被用来应付公共的支出,部分地当作歉收等等情况下的准备”(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48—1049页)。在奴隶主和封建主的统治压迫下,共同耕作的公共地全部被掠夺,这种祭祀等公共的支出,就由个别农民分担,成为农民的一种格外负担。战国初期李悝计算农民生活,一家五口,百亩岁收一百五十石,除去十一之税十五石和吃粮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每石三十钱,共一千三百五十钱,其中“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可知这时村社的祭祀,已成为农民很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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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8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五点,说明中国原始的村社中有着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祭社和祭腊是当时最热闹的群众性活动。后来,村社隶属于国家和贵族,原来共同耕作的收入已被全部掠夺去,祭社、祭腊等群众活动的习惯虽还保存着,但其费用已成为村社成员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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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63 古史新探 [:1707038748]
1707040364 古史新探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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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66 上面我们论证了我国古代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情况。同时我们必须指出:在古代东方国家中,这种孤立而细小的村社实质上已成为被奴役的“小集体”。因为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在对各部落征服和掠夺的过程中,已使原来村社成员“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者,所以事实上他本身即是财产”(《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译本三〇页)。当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除了占有和奴役各种生产奴隶之外,还实际上成为许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们利用原来村社组织加以劳动编组,把村社转化成了被奴役的“小集体”,使再生产在极悲惨条件下进行,于是这种变质的村社组织便被长期保留下来。在商和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统治下,这些村社成为奴隶制国家的基层组织,村社的长老已成为国王和贵族的属吏,村社成员和奴隶同样受到压迫和剥削。到春秋战国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村社的份地开始卖买,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组织就进一步分化。这个问题牵涉中国古代历史的分期问题,需要另外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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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68 自从春秋战国间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的份地开始卖买,村社组织进一步分化,村社内部成员间的不平等就更显著。从中出现了称为“豪民”的地主,出现了少地的贫苦农民[97],也出现了“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佃农,也出现了“庸耕”的雇农,也还有出卖妻子儿女做奴隶的,也还有奴隶性质的“赘婿”。《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也就是说:由于贫富的不均,必然会产生隶属和奴役的关系。在村社中这样阶级分化的情况下,闾里中居住的不平等情况也就跟着产生。因为古人是重右而轻左的,于是在闾里之中所有无地的贫苦农民,都被迫住到“闾左”[98]。秦始皇在连年不断的战争中,首先谪发罪人、赘婿、商人,接着谪发曾做过商人的、父母和祖父母做过商人的。等到秦二世元年七月,因为罪人、赘婿、商人早谪发完了,就“入闾取其左”。在“发闾左”这一役中,因为陈胜原是“佣耕”的雇农,也住在闾左,因而也在谪发之列。自从井田制废弃,村社内部分化,村社组织就只成逐渐解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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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0 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作过系统的探讨。这篇文章只是一个试探,希望大家批评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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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2 (《学术月刊》1959年6月号,又收入《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今大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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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4 [90]《释名·释州国》说:“周制九夫为井,其制似井字也。”《周礼·小司徒》郑注也说:“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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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6 [91]应劭《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说:“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全后汉文》卷三十七)。《礼记·内则》说:“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郑注:“男事,受田给政役也。”《国语·鲁语》韦注又说:“三十者受田百亩,二十者受田五十亩,六十还田。”陈奂、孙诒让都据此认为年二十受余夫之田,年三十受正夫之田。事实上,古代民间结婚年龄较早,并不如《礼记》《周礼》等书所说,一般到二十岁都已经结婚。《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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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8 [92]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前,保留村社制度,每个农民从十五岁到结婚前为学习负担时期,应分得1/2到1/4份地;结婚后到五十岁为正式负担时期,分得一份份地,出一户负担;五十以后为卸却负担时期,退还份地。井田的还受制度正与此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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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80 [93]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井田沟洫名义记》说:“郑氏注《小司徒》云,沟洫为除水害,余亦以为备潦非备旱也。……若以备旱,则宜潴之,不宜沟之;宜蓄之,不宜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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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93 [94]胡承珙《毛诗后笺》说:“古人制田始于一亩,行水始于一  。姑以一亩之  言之,  顺水势,亩顺  势。  纵则亩纵,  横则亩横,此自然之理也。南北曰纵,东西曰横。  自北而注南为纵,则亩之长亦随  而南,曰南亩。  自西而注东,亩之长亦随  而东,曰东亩。”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阡陌考》说:“天下之川皆东流,故川横则浍纵,洫又横,沟又纵,遂又横,遂横者,其  必纵,而亩陈于东,是故东亩者天下之大势也。”又说:“天下之川,大势虽皆东流而河东之川独南流,河为川之最大者,而或南流,则其亩必南陈而为南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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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95 [95]详拙作《月令考》,1941年7月出版《齐鲁学报》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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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97 [96]《汉书·地理志》颜注引张晏说:“周制三年一易田,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又引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都认为商鞅实行“爰自在其田”的“爰田”制之前,有“三年爰土易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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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99 [97]例如秦汉间陈平“家贫”,“有田三十亩”,见《史记·陈相国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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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401 [98]《史记·陈涉世家》索隐对“发闾左”有两种不同解释,一说秦时免役者居闾左,发闾左就是把住在闾右的该服役的人征发完了,这时把不当服役的闾左居民也征发了。另一说秦时富强的人居闾右,贫弱的人居闾左,这时富强的人征发完了,征发到了居闾左的贫弱居民。《汉书·食货志》注引应劭说:“秦时以适发之名适(谪)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亡。”在上述三种解释中应以应劭之说为是。应劭之说是根据晁错的。《汉书·晁错列传》载错说:“臣闻秦时,……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古人居处重右而轻左,详赵翼《陔馀丛考》卷二十一《尚左尚右》条、崔述《丰镐考信别录》卷三《周制度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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