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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遂”居民所以要如此平均分配耕地,无非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负担,和均分对贵族的负担。“六乡”虽然也有平均分配耕地的制度,却是为了保持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维持他们提供兵役和劳役的能力。《周礼·小司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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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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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大司马》也有类似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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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郑注引郑司农云:“上地谓肥美田也。食者参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下地食者参之一,田薄恶者所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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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食者参之二”,即是《遂人》所说“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亩”。这里所说“中地”“下地”也和《遂人》所说相同。可知“六乡”居民和“六遂”同样有平均分配“份地”制度,但是“六乡”居民主要的负担是兵役和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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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乡”和“遂”的居民,阶级地位不同,负担也大有不同。《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这该是根据旧有的制度来说的。六乡居民主要提供的是军赋,而“六遂”居民主要负担的是农业生产上的无偿劳动,即所谓“助”,亦作“耡”,又称为“耤”或“籍”。《周礼·里宰》载:“以岁时合耦于耡。”“合耦”是指相互合作,实行“耦耕”;“耡”当即指井田制中的“公田”,即一里二十五家共同耕作的田。这种“合耦”于公田的办法被称为“助”,即孟子所谓“唯助为有公田”;因为这种“公田”是实行“助”法的田,就称为“耡”,犹如实行“籍”法的田,称为“籍田”或“籍”[105]。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就是按农业时令的需要,督促里中居民在“公田”上集体耕作。在“公田”上集体耕作所有的收获,实际上已是贵族和官吏的剥削收入,名义上还是用于救济的。所以《周礼·旅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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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闲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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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耡粟”即是“合耦于耡”而收获的粟,在春荒时借出,秋收时收回,名义上“施其惠,散其利”,也就是《周礼·遂人》所说:“以兴耡利甿”[106]。实际上,“六遂”居民在“公田”上的被监督的集体耕作,是一种无偿劳动,是一种严重的剥削,“公田”上的收获已完全为贵族和官吏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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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遂人》说:“以下剂致甿”,郑注:“民虽受上田、中田、下田,及会之,以下剂为率,谓可任者家二人。”好像在征发力役方面,“六遂”要减于“六乡”,凡是家七人受上田的,家六人受中田的,一律按照家五人受下田的役法征调,即每家抽二人。其实,对贫苦人民来说,每家要抽二人去服役,已是很苛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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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遂”居民不仅要在“公田”上从事无偿劳动,即所谓“助”;所耕“份地”(即上田、中田、下田),也还要出贡赋。《周礼·司稼》说:“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司稼根据在“野”所巡视的结果,按照年成上下所定的“出敛法”,其征敛的对象显然是在“野”的居民。“六遂”居民除了提供力役(即“野役”)之外,还要提供贵族祭祀所需的牺牲,提供在野的一切物产,包括鸟兽、草木、玉石之类,有所谓“野牲”、“野职”、“野赋”。可知“六遂”居民所受的剥削,是极其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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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居民对国家最主要的负担是军赋、兵役和力役。《周礼》上军队的组织编制,完全是和“六乡”居民的乡党组织结合起来的。《周礼·小司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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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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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规定,在“六乡”居民中,“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五家为比”,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为“五人为伍”。依此类推,“五比为闾”,就成“五伍为两”;“四闾为族”,就成“四两为卒”;“五族为党”,就成“五卒为旅”;“五党为州”,就成“五旅为师”;“五州为乡”,就成“五师为军”。这样,“六乡”居民就可编制成“六军”,成为国家机器的主要部分,不仅用于战争,还用于田猎和力役,用于追捕“寇贼”;同时对“六乡”军赋的征收,也在这个组织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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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居民是编制成“六军”的基础,是贵族政权的有力支持者。“六遂”居民则不同,他们没有经常的军队编制,没有被编入正式的军队[107],他们被征发去参加“师田行役”,只是随从服劳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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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六乡”居民是贵族政权的有力支柱,国家有重大事故,就要被召集去从事保卫工作。《周礼·大司徒》说:“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令者不行于天下。”“万民”,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专指六乡之正卒”,对的;把他们召集到宫门来,就是担任保卫的。《周礼·小司徒》说:“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国之大事是指军事和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致民”也是指召集六乡的正卒。“大故”,郑注:“谓灾寇也”,“致余子”是指召集六乡的余子羡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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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重大事故时,不仅要召集六乡正卒去保卫,还常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周礼·乡大夫》载:“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郑注:“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郑玄这个注解是根据《周礼·小司寇》的。《小司寇》说:“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询国危”是说国家遇到重大危难时征询意见,“询国迁”是说国家需要迁都时征询意见,“询立君”是说国君继立发生问题时征询意见。这三个方面,确是古代政权机构中最重要的大事。从这点,也可见“六乡”居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至于“六遂”居民,就不能享受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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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居民还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周礼·大司徒》说:“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六艺”是“六乡”居民主要的教育课程,在“六艺”之中尤以“礼”和“射”为重要。《周礼·乡师》说:“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周礼·党正》说:“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可知“六乡”居民对于昏、冠、丧、祭、乡饮酒等礼,都很重视。在这些礼之中,尤以乡饮酒礼和乡射礼为重要。《周礼·党正》载:“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所谓“饮酒于序”即指乡饮酒礼。《周礼·州长》又说:“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射于州序”即指乡射礼。乡饮酒礼和乡射礼,都是以“乡”为名,“乡饮酒礼”或者单称为“乡”,很明显是“六乡”居民所行的礼。乡饮酒礼不仅是尊敬长老和加强团结的酒会,而且具有商定大事的议会性质,是一乡的咨询机关。乡射礼不仅具有军事教练的性质,而且具有选拔人才的目的。详见拙作《乡饮酒礼与飨礼新探》和《射礼新探》。所有这些礼的举行,都是和他们的政治权利和兵役义务密切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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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居民更有被选拔的权利。《周礼·乡大夫》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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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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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乡”中三年有一次“大比”,由乡中官吏挑选出贤者、能者,写在书上献给国王,又要“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通过乡射礼来请群众评议,可知选拔的“贤能”还是武艺高强的人。因为“六乡”本是战士集居之区,选拔出来担任乡中的各级官吏,同时也是军中的各级将领[108]。至于“六遂”居民,虽然同样也“三岁大比”,《周礼·遂大夫》载:“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但是不能像“六乡”那样郑重其事,推荐到国王那里去,担任“出使长之”、“入使治之”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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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探讨,不难看出,“六乡”和“六遂”的居民,显然是不同的两个阶级。“六乡”居民是自由公民性质,有参与政治、教育和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和劳役的义务。“六遂”居民则没有这些权利,而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提供无偿劳动,并提供种种生产物品和服劳役,是被剥削和被压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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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二 春秋时代各国的乡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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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留有这种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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