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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西闻盗,不儆而出,……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子产闻盗,为门者,庀群司,闭府库,慎闭藏,完守备,成列而后出兵车十七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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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可知卿大夫的“室”,包括有“群司”(各种职司的家臣)、臣妾(奴隶)和私属军队,财物都有府库保藏。诸侯的“公室”,更包括有以“国人”为主力的军队以及军赋的收入,所以鲁国三桓“三分公室”,主要就是分取了鲁国“三军”的成员和军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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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各级贵族,都有其宗族成员和私属人员所组成的军队。例如《明公簋》说:“隹(唯)王令(命)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班簋》说:“以乃族从父征。”春秋时,楚王有其私属的左右两“广”,每“广”兵车十五乘(《左传·宣公十五年》);楚太子的东宫另有“宫甲”;楚的卿大夫也各自有其族兵或私卒,如若敖氏之族有“若敖氏之六卒”(《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大夫子强,息桓、子捷、子骈、子孟也各有其“私卒”(《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的卿大夫也有私属部队,如晋卿郤克曾“请以其私属”伐齐(《左传·宣公十七年》)。邲之战,晋的知 被俘,其父亲“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左传·宣公十二年》,注:“反,还战”)。其他各国的情况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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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贵族军队,各国在对外作战中,往往配合在“国人”编制成的国家军队中,作为骨干。例如鄢陵之战,楚的中军以王族为骨干,左右二军以二穆之族(即子重、子辛之族)为骨干;晋的中军以公族和栾氏、范氏之族为骨干,上下两军和新军以中行氏、郤氏之族为骨干。所以当时苗贲皇替晋国计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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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师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若塞井夷灶成陈以当之,栾范易行以诱之,中行、二郤必克二穆,吾乃四萃于其王族,必大败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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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各级贵族的宗子,不仅是本族军队的主帅,而且是国家军队的统帅。春秋时晋国的卿,就是各“军”的将佐,所以他们又有“将军”之称。当对外作战时,就由国君率领卿大夫带同族兵,配合在“国人”编制的各“军”中,由国君鸣鼓指挥作战。后来因为国君的大权下落,国家军队为卿大夫所控制,指挥权也逐渐落到卿大夫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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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不仅掌有财权和兵权,还掌有神权,成为宗庙的主祭者。这点在前面论述宗庙制度时,已详加说明。当卫灵公被逐在外时,曾派子鲜向掌实权的大臣宁喜请求:“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卫灵公就是想只留祭权,把政权交给宁喜,以这样的让步来求得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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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对本族成员,有统率、管理和处分之权。例如赵婴因和庄姬(婴侄赵朔之妻)通奸,被宗子赵同、赵括“放于齐”(《左传·成公四年》)。又如楚将释放俘虏的知 时,知 对楚共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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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指荀首——知 之父),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左传·成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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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一个被俘的贵族成员,被释放回国,不但有被国君判罪处死的可能,还有被宗主“戮于宗”的可能。宗主有处分本族人员之权,但在手续上须经国君的批准,以表示对君权的尊重。如果国家要处分卿大夫宗族中人,在手续上也须咨询于宗主,以表示对族权的尊重。例如郑国将放逐游楚,“子产咨于大叔,大叔曰:吉(大叔名)不能亢身,焉能亢宗?”(《左传·昭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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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亦有庇护宗族成员之责。卿大夫在国家担任官职的目的之一,就是庇护宗族。所谓“守其官职,保族宜家”(《左传·襄公三十年》)。例如宋的公子寿因国君无道,深怕累及,辞去司城之官,但是还使其儿子如意去做,他说:“弃官则族无所庇”(《左传·文公十七年》)。如果宗子有所作为,也就“族可以庇”。例如刘康公聘问鲁国,见季文子、孟献子都很节俭,回来称赞说:“今夫二子者俭,其能足用矣,用足则族可以庇”(《国语·周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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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一个宗子的得失,关系着整个宗族的兴亡。宗子得势,整个宗族得到庇护;宗子得罪,常常整个宗族被驱逐或灭亡。例如晋人因邲之战失败,赤狄又伐晋到清,于是“归罪于先縠”,杀死了先縠,还“尽灭其族”(《左传·宣公十三年》)。又如宋昭公被杀后,武氏之族利用昭公之子作乱,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又因穆族支持武族,“尽逐武、穆之族”(《左传·文公十八年》、《左传·宣公三年》)。这类例子很多。春秋后期由于贵族间争权夺利,不断互相兼并,被陆续驱逐和灭亡的宗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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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族长主管制,使大小宗族长拥有本族的财权、兵权、法权和神权,对本族成员有统率、管理和处分之权,当然对于所属劳动人民,更有生杀之权。当时政治组织体系,是和宗法组织体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大小宗族长的专制权力,在政治组织上就表现为君主和卿大夫的专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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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七 家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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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春秋间的贵族中,各国的卿大夫是个比较重要的阶层。他们世袭着卿大夫的等级地位,世袭着封土和采邑,世代担任各种重要官职,操纵着国家的兵权和政权。他们在封土内,立有宗庙,筑有城邑,设有军队。他们有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统治机构,称为“宗”、“家”、“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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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被称为“主”或“宗”,是一“家”之主,手下有宗亲和家臣帮助进行统治,形成一套家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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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卿大夫的“家臣”中也有等级,地位高的称“家大夫”(《礼记·檀弓下》),如公叔文子之臣有大夫僎(《论语·宪问》)。有些权力大的“家臣”,也有宗族和封土或封邑,又有臣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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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宗子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家臣”,主要有“室老”和“宗老”。室老也单称老,宗老也称宗人或宗。如《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载:“郑公孙黑肱有疾,归邑于公,召室老、宗人立段,而使黜官薄祭。”室老负责照顾宗子的生活,掌管宾客所送的贽币[134]。宗老掌管各种礼仪,如夫人、宗子继立的礼仪、婚礼、祭礼及祈祷等[135]。此外,还有卜、祝、史之类,掌管占卜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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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卿大夫统治人民的家臣有“宰”。宰有家宰和邑宰二种,家宰掌管全家的政务,邑宰则掌管某个邑的政务,包括财政和军政[136]。“宰”之下,分设有各种职司的家臣。《论语·子路》载:“仲弓为季氏宰,问政,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这时仲弓做季孙氏的家宰,向孔子请教如何掌管政务,孔子首先主张挑选贤才来充当所属“有司”,因为“有司”直接统治着人民。宰所属“有司”,可考的有以下几个:(一)司徒掌管土地和征发徒众之官。《礼记·檀弓上》记载:“孟献子之丧,司徒敬子使旅归四方布”(此从足利本)。注:“司徒使下士归四方之赙布。”这个司徒当为孟献子的家臣。(二)司马或马正,掌管军赋和统率徒众作战。例如,当鲁昭公讨伐季孙氏时,“叔孙氏之司马騣戾言于其众,……帅徒以往,陷西北隅以入”,驱逐公徒,使得鲁昭公失败(《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可知司马是个小军官。这个官,不仅在卿大夫的“家”中设置,邑中也有设置,叫做马正。例如《左传·定公十年》有郈马正侯犯,即是叔孙氏所属郈邑的马正。马正也是小军官,所以侯犯有叔孙氏之甲,能够“以郈叛”。(三)工师,《左传·定公十年》有郈工师驷赤,当为郈邑掌工匠和制造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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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专为卿大夫生活上服务的家臣:(一)司宫,掌宫室中杂务之官。(二)饔人,掌饮食之官[137]。(三)车或差车,主车之官。(四)御驺,掌马兼掌御之官[138]。(五)工,即乐工[139]。(六)阍人、寺人、竖等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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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注意的,卿大夫家人中有圉人之官。过去注释家以为即是《周礼·夏官》的圉师、圉人,为养马之官。圉人本来确是养马官,所以《礼记·檀弓上》说,“圉人浴马。”其所属奴隶叫圉,也专门养马,《左传·昭公七年》所谓“马有圉,牛有牧”。但是实际上,这时的圉人已成为卿大夫家的奴隶总管,圉已成为下等奴隶的通称。《左传·僖公十七年》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可知圉已成为男奴的通称,如同女奴通称为妾一样。《左传·定公八年》载:“孟氏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期筑室于门外。”孟氏所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当即从圉人所属奴隶中选出壮者三百人,可知当时圉人所属的奴隶数量不少。如果专门用来养马,恐怕用不到这么多的人,而且也不可能一下子抽出来“筑室”。《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陈氏鲍氏之圉氏为优”,亦当为奴隶表演笑剧以供贵族娱乐[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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