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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32 更值得注意的,卿大夫家人中有圉人之官。过去注释家以为即是《周礼·夏官》的圉师、圉人,为养马之官。圉人本来确是养马官,所以《礼记·檀弓上》说,“圉人浴马。”其所属奴隶叫圉,也专门养马,《左传·昭公七年》所谓“马有圉,牛有牧”。但是实际上,这时的圉人已成为卿大夫家的奴隶总管,圉已成为下等奴隶的通称。《左传·僖公十七年》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可知圉已成为男奴的通称,如同女奴通称为妾一样。《左传·定公八年》载:“孟氏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期筑室于门外。”孟氏所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当即从圉人所属奴隶中选出壮者三百人,可知当时圉人所属的奴隶数量不少。如果专门用来养马,恐怕用不到这么多的人,而且也不可能一下子抽出来“筑室”。《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陈氏鲍氏之圉氏为优”,亦当为奴隶表演笑剧以供贵族娱乐[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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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34 如上所述,可知卿大夫的家臣,有帮助掌管族内事务的,有为卿大夫生活上服务的,有掌管全“家”和各个邑的政务而统治人民的,也有监督管理奴隶的。其整个家臣组织,已是奴隶主贵族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的工具。其目的在于保卫本宗族的既得利益,加强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和统治,以供贵族奢侈的享受。这种家臣组织,实际上就是奴隶主国家的基层政权,完全是依靠暴力来维持其统治的。所以不仅卿大夫的“家”设有司马这个武官,各个邑也都设立有马正这个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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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36 当时家臣是由宗主任免的,但是君臣关系的确立,也还有一套制度。君臣关系的确立,自上而下,必须经过“策命”礼,由主上授给命书,表示授予官职、任务和权利;同时由下而上,必须经过“委质”礼,由臣下委贽而退,表示对主上的臣服、忠心和义务的承担。所谓“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国语·晋语九》)。详见拙作《贽见礼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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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38 按礼,家臣必须效忠于主上,不得有二心。如果有二心,主上可以处罚。当时有不少家臣,确实很讲究效忠于主上的道义。例如晋国在栾盈出奔之后,下令不许栾氏的家臣跟从,跟从的要处死,而栾氏的家臣辛俞还是跑了,后来捉回来审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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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40 臣闻之,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今执政曰:不从君者为大戮。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以烦司寇(《国语·晋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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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42 辛俞这样的说法,确是当时贵族中流行的一种传统思想。孔子的弟子子路就是强烈地怀有这种思想的人,当子路做卫大夫孔悝的邑宰的时候,太子蒯瞆强逼孔悝驱逐卫出公,发生内乱,子路闻讯,一定要去救难,并且说:“食焉不避其难”,“利其禄必救其患”,结果战斗而死(《左传·哀公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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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44 因为家臣必须效忠于“家”,就只知有“家”而不知有“国”。例如季孙氏的费邑宰南蒯,谋帮助公室驱逐季孙氏失败,出奔到齐。当南蒯将反对季孙氏时,乡人有知道的,就讽刺说:“家臣而君国,有人矣哉!”(《左传·昭公十二年》)后来在齐国侍奉齐景公饮酒,景公骂他是叛夫,南蒯说:“臣欲张公室也。”齐大夫子韩皙说:“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左传·昭公十四年》)。当鲁昭公讨伐季孙氏时,叔孙氏之司马騣戾言于其众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凡有季氏与无,于我孰利?”(《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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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46 在这样的家臣制度下,各个宗族的统治机构,首先保护的,是其本“家”的利益及其特权,要不断加强对所属人民的奴役和压迫。而各个宗族之间为了争权夺利,又无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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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52 古史新探 八 宗法制度下贵族的各种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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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54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宗法制度确是由父系家长制变质和扩大而成。氏族制末期的祖先崇拜,此时扩展为宗庙制度;氏族的公共墓地,此时变为族墓制度;氏族成员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此时发展为姓氏、名字制度;氏族的族外婚制,此时变为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氏族的相互继承权,此时变为嫡长子继承制;氏族长掌管本族公共事务的制度,此时变为族长(宗主)主管制;氏族所设管账等人员,此时变为家臣制度,实质上成为奴隶主贵族的基层政权组织。至于氏族“彼此予以帮助、保护及支援的相互义务”,此时变为宗族内部以及大小宗族之间相互帮助、保护及支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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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56 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而宗族成员有支持和听命于宗子的义务。大宗有维护小宗的责任[141],而小宗有支持和听命于大宗的义务[142]。惟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对宗族组织起着支柱的作用,所以《诗·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而小宗对大宗起着辅助的作用,所以《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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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58 西周、春秋间贵族,很讲究同姓、同宗、同族之间的关系。举行宗教仪式时要讲究这些,例如“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左传·襄公十二年》)。政治活动也要讲究这些,例如“周之宗盟,异族为后”(《左传·隐公十一年》)。在统治人才的选用也要区别内姓和外姓,所谓“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左传·宣公十二年》)。还必须以“亲亲”、“贵贵”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做到“亲不在外,羁不在内”(《左传·昭公十一年》)。如果“弃亲用羁”,是要为宗族成员所反对的。例如周的卿士单献公因“弃亲用羁”,被公族所杀(《左传·昭公七年》)。周的卿士巩简公因为“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被群公子所杀(《左传·定公元年》、《左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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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60 西周、春秋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就是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贵族为主,联合其他异姓贵族的专政。周天子分封同姓诸侯之外,又封异姓诸侯,诸侯也分封同姓和异姓卿大夫。由于实行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异姓贵族都成为姬姓贵族的姻亲。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也称异姓卿大夫为舅。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固然有着政治上的组织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宗法和姻亲的关系,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和联合。奴隶主贵族如此实行其联合的统治,无非为了有效地镇压人民的反抗,加强对人民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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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62 当时贵族为了加强内部团结和统治人民的力量,依据旧有习惯,加以改变和发展,制定了许多“礼”,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策命礼、觐礼、聘礼、即位礼、委质礼等,都是为了维护君权,加强贵族之间政治上的组织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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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64 按礼,天子的命令叫做“王命”,诸侯必须听从。诸侯的重大事件,必须听从“王命”来办理。诸侯必须定期朝觐,纳职贡。如果不这样,就叫“不王”和“不共王职”,天子可以用王师会同诸侯来讨伐。到春秋初期,天子已无实力,但当晋国公室和别封的曲沃发生内讧时,周桓王还曾多次以“王命”出兵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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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66 按礼,“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礼记·王制》)。这种制度是用来帮助天子控制诸侯的,看来曾实行过。到春秋时,周天子号令不行,但是有时在形式上,诸侯的上卿还由天子任命。这种由天子任命的卿,就叫做“命卿”和“王之守臣”[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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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68 按礼,卿大夫对诸侯也有许多必须服从的义务,大体上和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义务相同。同时,诸侯有对卿大夫讨伐处分之权,所谓“君讨臣,谁敢雠之,君命天也”(《左传·定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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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0 礼所以要作这些规定,无非为了加强上级贵族对下级贵族的控制,团结大小宗族的力量,以便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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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2 当时贵族中的大小宗族,有上级控制下级和相互联合的关系。为了加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力量,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便于对外从事掠夺,或者抵抗戎翟部族,诸侯很需要天子统一号令,卿大夫很需要诸侯统一指挥,卿大夫之间很需要联合起来。特别是天子、诸侯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王命”和“君命”还能实行,大小宗族间的联合还比较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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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4 但是大小宗族间也有相互矛盾的关系。由于各个宗族的自私利益,奴隶主贵族的掠夺成性,各个宗族间不可能不发生冲突。特别是在卿大夫力量逐渐强大,天子、诸侯力量逐渐衰弱的时候,上级对下级失却了控制,比较强大的卿大夫之间的兼并战争,就越来越剧烈。在这样的相互兼并中,正孕育着新旧势力的斗争;整个兼并过程中,正逐渐发展为新旧势力的更替。关于这方面,将另文再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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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6 根据本文的论述,十分清楚地可以看出,宗法制度原是奴隶主贵族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和加强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一种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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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179 [126]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说:“《望敦》云:‘唯王十有三年六月初吉戊戌,王在周康宫新宫,旦,王格太室。’《寰盘》云:‘唯廿有八年五月既望庚寅,王在周康穆宫,旦,王格太室。’《颂鼎》云:‘唯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在周康邵宫,旦,王格太室。’此三器之文,皆云旦王格太室,则上所云王在某宫者,必谓未旦以前王所寝处之地也。且此事不独见于古金文,虽经传亦多言之。《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单子逆悼王于庄宫以归,王子还,夜取王,以如庄宫。’二十三年:‘王子朝入于王城,  罗纳诸庄宫。’案庄宫,庄王之庙,而传文曰逆、曰如、曰纳,皆示居处之意。《礼运》:‘天子适诸侯,必舍其祖庙。’《周语》:‘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聘礼记》:‘卿馆于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馆者必于庙,不于敌者之庙,为太尊也。’以此观之,祖庙可以舍国宾,亦可以自处矣”(《观堂集林》卷三)。看来,在宗庙举行重要典礼之前,地位高的主人或贵宾往往留宿在宗庙里,以表示对典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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