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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金文中,我们常见周天子把服饰车马等赏赐给大臣,其用途不外乎“用事”、“用兽(狩)”、“用政(征)”、“用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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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锡)女(汝)玄衣黹 (纯)、赤市(韨)、朱黄(珩)、旂、攸勒,用事(《颂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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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锡)女(汝)鬯一卣、冖(冕)衣市(韨)舃、车马,易(锡)乃且(祖)南公旂,用 (狩)(《大盂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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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锡)女(汝) 鬯一卣、祼圭 (瓒)宝、朱市(韨)、悤黄(珩)、玉环……,易(锡)女(汝) (兹)关(赠),用岁用政(征)(《毛公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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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子在对臣属下令的时候,赐给许多服饰车马,不仅是表示恩宠,更重要的是表示具体地授予了特权和任务。所谓“用事”是指所担任的职官的任务,所谓“用岁”是指周年祭典,所谓“用政(征)”是指出征,所谓“用兽(狩)”是指狩猎,古人是用狩猎作为军事训练的。所谓“因搜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穀梁传》昭公八年)。当时周天子赏赐服饰的用途,不外乎“用事”、“用岁”、“用征”、“用狩”,同样因为“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当“冠礼”举行时,由宾客三次加冠弁,当然不同于周天子赐予服饰,但是,其实际意义,也是代表贵族具体地表示授予特权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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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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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易洛魁族的氏族制度,通过“成丁礼”的仪式,给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下列十点:(一)选举世袭酋长及普通酋长的权利。(二)罢免世袭酋长及普通酋长的权利。(三)遵守在氏族内禁止婚姻的义务。(四)氏族成员死亡者遗产继承之相互的权利。(五)援助、防卫及复仇之相互的义务。(六)对于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七)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八)有权参加宗教上的共同仪典。(九)有权葬于氏族公共墓地。(十)有权参与氏族会议。由于有了“这些功能与职权,对于氏族组织予以活力和个性,并且保障了氏族人员的个人权利”(莫尔根《古代社会》中译本,第七十三——七十四页)。我们根据前面三段的论述,可知周族在氏族制时期举行“成丁礼”时,给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和易洛魁族差不多的。易洛魁族是通过对成员命名的方式,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的;而周族除了通过对成员命名方式以外,更通过加冠的方式,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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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贵族所应用的“冠礼”,虽然其仪式和习惯是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变化而来,但是由于贵族、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冠礼”已成为巩固贵族组织和保障贵族成员特权的手段。所以当时“庶人”一般是不举行“冠礼”的[175]。贵族通过“冠礼”给予成员的特权和义务,根据上面的论述,主要的有下列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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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享有贵族成员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各种礼仪的权利。按礼,国君与卿大夫行“冠礼”后,才可亲理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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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始享有贵族成员统治人民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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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过“结发”和加冠笄后,可以男婚女嫁,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但须遵守“同姓不婚”的古礼。成年妇女应服从夫权,并作夫家的成员,故其“字”应在许嫁时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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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宗法制度所规定的继承权。嫡长子与庶子所取得的继承权利不同,嫡长子在东序举行加冠仪式,即表示具备了继承“宗子”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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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始有服兵役的义务,负有保护本贵族特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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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了参加本族共同祭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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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给予,具体表现在成年名字和三种冠弁服饰的授予上。西周、春秋时贵族举行“冠礼”,这样的给予贵族成员特权和义务,很明显,其目的是为了巩固贵族组织,维护宗法制度,保护贵族利益。所以,这种礼必须在宗庙中隆重举行,《礼记·冠义》说:“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于庙,……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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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第一辑,今略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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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说苑·建本》篇说:“周召公年十九,见王而冠,冠则可以为方伯诸侯矣。”这和《荀子·大略》篇所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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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贾公彦疏说:“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时,则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据金文看来,许多人都以伯仲连同某父称呼,贾公彦之说不可信。孔颖达疏又说:“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曰艾,转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时直呼伯仲耳。”这个说法比较可信,西周、春秋文献中仅称伯仲而略去某父的例子,很常见。习惯上到五十岁后可以单称伯仲,带有敬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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