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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委质为臣”之礼,不仅表示确立君臣关系,并由此确定了臣下贡献财物的责任。据前引《 伯簋》,这年九月,周王命令 公率军征伐眉敖,得胜而归,次年二月眉敖即来朝见,献 。很明显,眉敖原先不服王命,由于周的征伐,迫使他不得不前来朝见,所谓“献 ”,也就是“委质为臣”。凡是一经“委质为臣”,就必须负起贡献人力和物力的责任,所谓“淮夷旧我 畮(贿)人(臣),毋敢不出其 ,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 即 ”(《兮甲盤》)。《鲁颂·泮水》说:“憬彼淮夷,来献其琛,元龟象齿,大赂南金。”情况也相同。到春秋时,霸主成为诸侯之长,当霸主召集诸侯会盟时,诸侯前来朝聘的,也要按自己不同的身份执“贽”,更要按等级来贡献财物。《左传·哀公十三年》记载黄池之会的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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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人将以公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曰:“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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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宾主的地位不同,朝聘所用的“贽”也不同,所谓“朝聘玉帛不同”;由于“朝聘玉帛不同”,所负担的“职贡”也就不同。春秋时霸主所采用的这种制度,该就是“委质为臣”之礼的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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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委质为臣”之礼,不仅表示在政治上确立了君臣关系,臣下必须效忠于君上;同时还表示在经济上确立了贡纳关系,臣下必须按规定贡献于君上。同时,小辈对长辈行“委质”之礼,不仅表示确立了长幼的亲属关系,也还表示对尊长负有侍奉和服役的责任[221]。即使师生关系也是如此,弟子对老师行“委质”之礼,以“束脩”献给老师,不仅表示确立了师徒关系,也还表示要为老师服劳役和承担纳学费的责任[222],所以“束脩”就成为学费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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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间,不仅确立君臣关系有“委质”或献贽之礼;如果两国相战,战败国的国君不得不屈服时,更有一种表示投降的“贽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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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僖公六年》载:蔡穆侯带了许僖公到武城见楚成王,许僖公“面缚衔璧,大夫衰绖(丧服),士舆榇(棺)”,楚成王问逢伯,逢伯说:“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榇,礼而命之,使复其所。”[223]楚王就照这样办了。《左传·昭公四年》载:楚国灭赖,赖君“面缚衔璧,士舆榇从之”。楚灵王问椒举,椒举又说:“成王克许,许僖公如是,王亲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楚王又照样做了。这二次投降的贽见礼,都是“面缚衔璧”,以“璧”为贽的。杜预解释“面缚衔璧”说:“缚手于后,唯见其面,以璧为贽,手缚故衔之。”《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军攻克郑国,“郑伯肉袒牵羊以逆”。这个投降的贽见礼,又用“肉袒牵羊”的仪式,肉袒是袒衣裸体,“牵羊”就是以羊为贽。《礼记·曲礼上》说:“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犬者左牵之,执禽者左首,饰羔雁以缋。”所谈的,就是以禽兽为贽来进献的方式。这时郑伯行投降的“贽见礼”,牵羊来迎接,因为按礼,献羊是要牵着的[224]。在上述这种投降的“贽见礼”中,多数用“面缚衔璧”的方式,胜利者都“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释其缚”和“焚其榇”,无非表示采取宽大的处理办法,“受其璧”,更是表示接受其“委质为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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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论述,关于“贽”的授受仪式的作用与“委质为臣”制度,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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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贽”的授受仪式,包括授受地点、执“贽”手法、授受方式以及受而是否归还,用来表示确立和维护贵族的等级、名份以及彼此关系,从而巩固贵族组织,维护贵族统治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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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放地上而不亲相授受的“奠贽”方式,把“贽”付给主人而不再收还的“委质”方式,是小辈见尊长的“贽”的授受仪式。用来确立长幼的亲族关系、弟子与老师的师徒关系、臣下与君上的君臣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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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质为臣”,不仅用来表示君臣关系的确立,还用以表示对君上的臣服、忠心,并对君上应尽义务(包括人力和财物的贡献)的承担。同样的,用“束脩”作为“贽”,“委质”请为弟子,不仅表示确立师徒关系,还表示愿为老师服劳役和学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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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时,许多政治上重要的制度,往往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根据本文的论述,很清楚地可以看到,这种“贽见礼”不仅是一种交际的仪式,更重要的,是一种确立和维护贵族的组织关系的人事制度,其作用在于表明贵族的各等身份和地位,确立和维护贵族内部的各种组织关系如君臣关系、亲族关系、师徒关系等,明确相互关系中彼此应尽的责任和应得的权利,从而巩固贵族的组织,加强贵族阶级的统治。这是在战国时代确立官僚制度和集权的政治组织以前[225],贵族统治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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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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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聘”古或称“覜”,也或误作“頫”或“眺”,如《国语·齐语》说:“以骤聘眺于诸侯。”《说文》说:“诸侯三年大相聘曰覜。”《周礼·典瑞》郑注又说:“大夫众来曰覜,寡来曰聘。”其实,古书上“聘覜”时常连言,意义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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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朝”古或称“觐”。《周礼·大宗伯》说:“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周礼·大行人》也有“春朝诸侯”和“秋觐”、“夏宗”、“冬遇”的说法。《礼记·曲礼》又说:“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这样,硬把“朝”“觐”区别开来,实在缺乏根据。其实,古书上“朝觐”时常连言,意义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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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史记·五帝本纪》引《尧典》“贽”作“挚”,《说文》又引作“ ”,说:“ ,至也,一曰《虞书》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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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膳用六牲、雁宜麦、大夫执雁”条,又卷十“纳采用雁、下大夫相见以雁”条,有详细考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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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凌廷堪《礼经释例·通例》说:“凡授受之礼,敌者于楹间,不敌者不于楹间。”这是根据贾公彦之说。这个说法不确切,黄以周在《礼书通故》卷二十一《相见礼通故》中已有驳正。黄氏说:“古人授受之礼,杀者行于庭,通行之礼皆在堂上两楹间,不敌者亦在两楹,不过东西有别耳。凡宾臣主君,行礼在东楹西。《聘礼》宾觌,进授币当东楹;又礼宾,受币当东楹;皆谓东楹西也。时宾在西序,以西言之,故曰当,则不敌者之授受亦在两楹明矣。《聘礼》公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间,谓中堂东、东楹西也。时公位在东楹东,宾趋就之,敬君也。归饔饩及问卿,受币堂中西,趋君命,亦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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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左传正义》引贾逵说:“《周礼》公之孤四命执皮帛,卿三命执羔,大夫再命执雁,鲁废其礼,三命之卿皆执皮帛,至是乃始复礼尚羔。”又引郑玄说:“天子之卿执羔,大夫执雁,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故传曰:唯卿为大夫,当执雁而执羔,僭天子之卿也,鲁人效之而始尚羔,记礼所从坏。”杜预注又说:“礼,卿执羔,大夫执雁,鲁则同之,今始知执羔之尊也。”这三个说法,都没有什么根据,如同猜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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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外国资产阶级学者如勒孚所著《玉》一书(芝加哥一九一四年出版),林泰辅《从中国上代石器玉器所见之汉民族》(日本《史学杂志》三十八卷七号、八号),滨田耕作《古玉概说》(我国有胡肇椿译本,中华书局一九三六年出版),在这方面有大体相同的见解,但是都未能明确说其演变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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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凌廷堪《礼经释例·器物之例上》对此表示怀疑,认为“礼经腶脩,妇人之挚,男子无用之者”,古书中谈到的束脩,“疑是馈问之物,非挚也”。但是,我们认为弟子犹如童子,其挚自应较成人为轻,可以用束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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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左传》杜注解释“策名委质”说:“名书于所臣之策,屈膝而君事之,则不可以贰。”孔颖达《正义》据此,把“质”解释为“形体”,把“委”解释为“屈膝而委身体于地”,显然是错误的。清代学者驳斥此说的很多,不列举。《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索隐》引服虔注说:“古者始仕,先书其名于策,委死之质于君,然后为臣,示必死节于其君也。”《国语》韦注解释“委质”说:“质,挚也,士贽以雉,委贽而退。”又解释“委质而策死”说:“言委质于君,书名于册,示必死也。”这些解说都比较确切,但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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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委质为臣”,古时也或称为“传质为臣”,《孟子·万章下》说:“庶人不传质为臣,不敢见于诸侯,礼也。”赵岐注:“传,执也。”不确。“传”当为“布”的意思,与“委”意义相同。也或称为“错质为臣”,《荀子·大略》篇说:“错质之臣不息鸡豚。”“错”当读为“措”,与“委”意义相同。杨注:“错,置也,质读为贽。……谓执贽而置于君,……或曰:置质犹言委质,言凡委质为人臣,则不得与下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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