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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090 周公推行的分封制,既消解了殷遗民的势力,剪除了再次发生叛乱的潜在危险,又有效地建立了受中央政府调控的行政机构。分封制不仅达到了周人统治天下的目的,还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留下极其深远的影响,它意味着一种新国家政体在历史舞台上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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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092 “封邦建国”既是巩固和扩大周朝统治的手段,又是贵族内部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方式。《荀子》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虽然以姬姓贵族为主,但为了稳定大局,也分封一些异姓贵族,不过对他们是有所控制的。例如,周公把商朝早期国都商丘周围地区分封给商贵族微子启,称之为“宋”,成为当时一个较大的异姓诸侯。与此同时,分封了许多诸侯对宋形成内外两个包围圈,从西、北、南三面加以监督。内层包围圈主要是异姓诸侯:姒姓的杞、嬴姓的葛、妘姓的鄢、姜姓的许、妫姓的陈等。外层包围圈主要是姬姓诸侯:曹、郜、茅、蔡等。据伊藤道治研究,西周封建的诸国,主要分布于七个地区。其一为王朝首都所在的渭水流域,其二为黄河汾水地区,其三为洛阳、开封、安阳三角地带,其四为成周的近畿,其五为鲁南、苏北、豫、皖一带,其六为豫南、鄂北一带,其七为鄂南、湘、赣至浙江。值得注意的是,姬姓诸侯的封国沿着殷周交通路线分布,大体与黄河流域主要农业生产区相吻合,反映了西周的东进目标是控制农业生产区。此外,这一举措带有明显的战略意义。营建成周以控御东方,对宗周起到拱卫作用,分封诸国则把这种拱卫作用向外延伸,筑城扼守,彼此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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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094 周对异姓诸侯的分封,一方面是为了安抚这些有功的、或是有亲戚关系的、或是有传统势力的异姓贵族,另一方面是为了利用异姓诸侯作为姬姓诸侯的屏障,控制东、北、南三方的戎狄蛮夷部落,从而巩固和扩大周朝的统治地区。周朝也分封了一些旁系姬姓贵族到较远地区,如汉阳的随、唐、曾等国,蓟的燕国,丹徒的宜侯等,深入到原来少数部族居住的地区,扩大中原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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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096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后来秦始皇顺应历史潮流废除分封制,而否定分封制建立时期所具有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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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098 这种分封或封建的本质是分土分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再把土地和人民分给卿、大夫,叫做“立家”。这样就形成了金字塔形的封建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等级森严,一般说来分为六等:天子(周王)、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这种封建体制与宗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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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00 宗法制度是从氏族组织蜕变而来的血缘宗族关系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把贵族区分为“大宗”、“小宗”。周王自称为“天子”,既是政治上的共主(王),又是天下同姓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此点与商的“兄终弟及”不同)。嫡长子的兄弟们受封为诸侯,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分封为卿、大夫,又各为小宗。而卿、大夫在其本宗内的各个分支中又处于大宗的地位。政治上的共主与血缘上的大宗,紧密结合,形成了封建体制。说得直白一点,周天子(周王)把家族关系与封建制度结合起来,把政治领袖与家庭首脑合二为一。其精髓一直成为中国的传统被继承下来,虽然形式有所变化,但实质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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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02 周朝的宗法制度,还保存在《礼记》中,并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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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04 丁山《宗法考源》指出:“宗法者,辨先祖宗庙昭穆亲疏之法也。”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大宗或小宗权力的象征是他们主持的宗庙。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社会活动也在宗庙中进行,如冠礼(男子成年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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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06 相对于周王(大宗)而言,处于小宗地位的宗子们,既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能的性质,他们普遍拥有自己的家臣,掌管宗族内部事务、治理所辖地区。既然周王授土授民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授土授民给卿、大夫叫做“立家”,当时人便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团体,因而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效忠于“国”。“家”与“国”的对立,显然是一种具有离心力的负面因素,这已为后来的历史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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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08 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共主,要治理王畿之地,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个中央政府由三公、六卿组成。三公即太师、太傅、太保,六卿即太史、太祝、太卜、太宰、太宗、太士。三公类似后世的宰相,六卿大都与宗教事务有关,如太祝管祭祀,太卜管占卜,太士管神职,太史管记录(史官),太宰管财务,太宗管宗族。六卿之外有五官:管农业的司徒,管工业的司空,管军事的司马,管爵禄的司士,管法律的司寇。后世的职官制度虽有变化,但往往保留这些称呼作为别名。以上说法大概是古籍中理想化的描述。杨宽《西周史研究》认为,西周中央政府有卿事僚和太史僚两大官署,前者首脑是太师太保,后者首脑是太史,都是公爵;六卿为司徒、司马、司工、司寇、太宰、公族,都是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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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13 国史概要(第四版) [:1707043294]
1707044114 国史概要(第四版) 14.农村公社与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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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16 农村公社是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出现的。农村公社阶段,耕地或者以公社为单位共同耕种,或者分成小块,由公社在一定时间内分配给各个家庭去耕种。农村公社的土地是公有的,每年正月都重新分配一次,由各个家庭耕种,另一部分属于农村公社的公地,则由农村公社成员共同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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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18 西周时的邑、里,就是农村公社。邑、里所奉祀的社神,最早是与祖先崇拜联系在一起的,后来社神作为土地神,即按地缘而不是按血缘结成的农村公社的保护神。邑、里奉祀社神的地方称为“社”,于是农村公社的组织也称为“社”。社神是邑、里中最重要的神祇,每年春秋及岁终举行隆重的祀典,用以祈年报功。平时遇有大事,祈祷丰收,消除灾害,也要祭社。社就成了人们公共宗教活动的场所,祭祀社(土地神)和稷(谷物神)。在社的祭场,有松、柏等大树,除了定期祭祀与求雨止雨、禳救日食等农事祭祀之外,还举行其他的公社内部公共性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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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20 邑与社在先秦文献中是同义语。邑又和井田相关联,“四井为邑”是当时很普遍的现象,表明公社的土地分配方式就是井田制。《周礼》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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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22 关于井田,最具权威性的最早的追述者是孟子。当有人问及已经消失的井田时,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根据他的追述,井田的模式大致是这样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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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24 孟子的井田说,并不像汉儒所讲的那样刻板。人们从中大略可以体会到,它是领主给他的领民分配土地,并驱使他们代耕公田的一种方式。这种土地分配,一定要有整片领地,用农村公社组织形式,把若干家庭划分为一个单位,成为农村公社的基层组织。孟子所处的时代,领主土地关系已经崩溃,经界既已不正,井田当然无以自存,所以孟子对井田的追述带有理想主义的复古色彩。尽管如此,孟子的这一段话还是人们理解井田的最重要依据。他以后的学者对井田的描写,都没有越出这个框架。穀梁赤在解释《春秋》中“初税亩”三字时指出:“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足以与孟子所说互相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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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26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后人的追述,农村公社气息是相当浓厚的,它是历史的传承。农村公社定期分配份地的习惯,也继续保持着,称为“换土易居”。所以井田就有一定的疆界划分,井田四周有封疆,井田之内有阡陌,这种封疆阡陌就是为了便于定期分配土地、区别份地与公地而形成的。公社除了组织生产之外,还保留着“出入相友,疾病相扶助”的互助习尚。韩婴《韩诗外传》在谈到井田中八家的关系时,也这样说:“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这种描述,固然表现了儒家对井田的美化,但也反映了井田中农村公社传统的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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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28 西周时代的井田已经发生了变化,具有农村公社土地关系与领主土地关系的双重色彩。所谓公田,是指属于领主的土地;所谓私田,是指领主分给农奴的份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农奴必须先给领主无偿代耕公田,然后才可以经营自己的小块份地。民族学家对于现代西双版纳傣族的研究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傣族的农村公社,表现在土地关系方面,是寨公田的占有与分配使用。寨公田,即寨内大家的田,凡在村社共同体内生活的人都可以分得一块份地。村社分田的时间,一般在备耕前。当权头人——村社成员称为寨公、寨母,也就是领主加封的“叭”、“鲊”、“先”,负责管理村社成员迁移、管理土地、接纳新成员,代表领主摊派劳役、征收贡赋,相当于何休所说的那种父老、里正。村社内部还保留着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的残余,以及各种公共事务活动。但是农村公社原先“集体所有,私人占有”的土地,已经改变为领主所有的土地,农村公社成员变为农奴,由领主授予份地,农奴接受份地后,要负担劳役、官租。西周的井田,作为领主土地关系的体现形式,与上述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关系是比较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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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30 周天子分封的诸侯,实际就是一批大领主。诸侯在其领地中拿出一部分土地分赐给自己的臣属,使之成为采邑主,即卿大夫阶层,是一批小领主,于是形成了土地的各级领主所有制,各诸侯邦国的土地所有权由诸侯(国君)与各级采邑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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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32 一些学者常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为依据,说明西周盛行土地国有制,这是一种臆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云云,只是形容周天子作为中央共主的崇高政治地位,有向诸侯征收贡纳的权力。事实上,各诸侯邦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周天子,而属于诸侯。《左传》所说“封略之内,何非君土”,比“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土地关系。然而周天子凭借崇高的政治地位,把全部土地和人民都视作上天赐予的财产,并据此制订了一套封赐制度,对诸侯的土地所有权有很大的制约,给土地关系蒙上了等级结构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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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4134 领主土地关系的特征,是农奴无偿地替领主代耕公田,然后才可以把自己那块份地上的收获归于己有。这种方式当时叫做“藉”或“助”。《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左氏、穀梁、公羊三家的注释都说,在此之前并无“税亩”这种剥削形态,而是“藉而不税”。所谓藉,是“借民力而耕公田”。这充分表明,“初税亩”之前实行的“助”法,是一种劳役地租。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奴助耕公田、无偿为公田服劳役越来越缺乏积极性,公田上的庄稼萎靡不振,私田上的庄稼肥美茂盛。助法已经不再适应生产的发展了。“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初税亩”出现,实物地租取代了劳役地租。井田制走到了它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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