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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23 太和十四年(490年)文明太后死,孝文帝亲政,进一步强化改革,重点是改革鲜卑旧俗,全面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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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25 首先,孝文帝于太和十八年(494年)把首都从平城迁到洛阳,形成了鲜卑人一次大规模南迁。促使孝文帝迁都的原因很多,而平城地区灾害频繁粮食短缺是关键。根源在于鲜卑拓跋部从盛乐向平城的迁徙带有相当的盲目性,要在塞上建都,必须用武力强徙大批人口充实这片久已荒芜之地,而当时以平城为中心的代都地区的自然条件决定了它对人口的承载力是有限的。为了摆脱这一矛盾,热衷于汉化的孝文帝便义无反顾地迁都洛阳。据专家推算,由平城一带迁入洛阳的移民约108万,其中包括文武百官及鲜卑兵20万,以及这些人的家属,此外也包括大批汉族百姓。这样大规模的南迁,由于北魏给予“代迁之户”许多优惠条件(如赐田、免租),进行得相当顺利。为了缓和部分鲜卑贵族“难于移徙”的情绪,孝文帝特许他们“冬则居南,夏便居北”,于是出现了一批每年都如候鸟般南来北往的“雁臣”。然而,南迁与汉化毕竟是大势所趋,孝文帝后来又规定,迁洛的鲜卑人,死后葬在洛阳,不许归葬代北,逐渐以洛阳为籍贯,割断与代北的联系。迁洛以后,鲜卑人分成迁洛阳、留住平城一带和六镇两部分,迁洛部分到六镇内迁时,大体上已汉化。一个统治民族经过三十年,就融化在被统治民族里,是孝文帝汉化政策的一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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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27 其次,改革鲜卑旧俗,推行全面汉化政策。孝文帝拓跋宏是引导鲜卑深入汉化的关键人物,他本人也是北魏诸帝中汉化色彩最浓的一位,汉文化修养很深,十分器重出身江南高门的王肃,认为鲜卑族必须汉化才能巩固政权,统一南北。《魏书》说他:“雅好读书,手不释卷。‘五经’之义,览之便讲,学不师受,探其精奥……才藻富赡,好为文章,诗赋铭颂,任兴而作,有大文笔,马上口授,及其成也,不改一字。”他以大儒自居,以儒学治国,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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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29 一是恢复孔子的“素王”地位,尊孔祭孔活动逐步升级,迎合中原士大夫的夙愿,笼络大批汉族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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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31 二是实行礼治,改革鲜卑旧俗。太和十九年(495年)下令进行语言改革,禁止三十岁以下官员说鲜卑话,犯禁者一律降爵黜官。为此,他宣称:“自上古以来及诸经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礼乎?今欲断诸北语(鲜卑语),一从正音(汉语)。”可见禁鲜卑语是实行礼治的一步,其他方面莫不如此。例如把鲜卑复音的姓氏改为音近的单音汉姓,皇族拓跋改为元,此外丘穆陵改为穆,步六孤改为陆,贺赖改为贺,独孤改为刘,贺楼改为楼,勿忸于改为于,纥奚改为嵇,尉迟改为尉,达奚改为奚等,一共118个复姓改为单姓。他还亲自拟定条例,规定鲜卑的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与汉人士族中范阳卢氏、清河崔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四姓门第相当,不得授予卑官,使鲜卑八姓也门阀化。再如孝文帝为了加速汉化,促使鲜卑人与汉人通婚,自己娶卢、崔、郑、王及陇西李氏之女入宫,又强令六个兄弟聘汉人士族女为正妃,元禧聘陇西李辅女,元干聘代郡穆明安女,元习聘荥阳郑平城女,元雍聘范阳卢神宝女,元勰聘陇西李冲女,元详聘荥阳郑懿女。皇族和汉人士族通婚,一般鲜卑人自然要效法,入居中原的鲜卑人很快被汉化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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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33 三是提倡以孝治国。孝文帝奖励天下孝悌,倡导尊老、养老风气。孝文帝以后,以孝治国成为北魏的传统,诸帝谥号多冠以“孝”,宗室学《孝经》,皇帝讲《孝经》,成了每朝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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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35 孝文帝的全盘汉化政策,使胡族政权不但在政治上而且在文化上被中原文明所同化,《魏书》说:“礼仪之叙,粲然复兴;河洛之间,重隆周道。”他以诏令的形式定四海士族,以法律规定士族制度,使胡汉的分野转化为士庶的区别。孝文帝后期,汉人士族担任将相的人数从不到四分之一,上升到三分之一,经过宣武、孝明两帝的继续扶植,几乎达到胡汉各半的比例,不难看出华夷之别已非常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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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37 北魏一代,从经学角度看,儒学无可称道;从政治文化角度看,儒学作用非凡:大大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也使中原传统文化得以发扬光大。在北方汉族士大夫眼中,割江而治的南朝已不再是正统所在了,只有北魏治下的中原才是传统文化的中心。梁武帝派陈庆之护送魏北海王元颢回洛阳,在接风宴会上陈庆之振振有词:“魏朝甚盛,犹曰五胡。正朔相承,当在江左。”当他亲眼目睹洛阳旧貌换新颜,一派欣欣向荣的气象后,回到梁朝对人说:“自晋、宋以来,号洛阳为荒土。此中谓长江以北,尽是夷狄。昨至洛阳,始知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识,口不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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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39 北魏改革的结果,促进了民族融合,为统一奠定了基础。但是改革也引起鲜卑上层贵族相当大的敌意,他们对皇帝偏爱汉人士族有所反感,对削弱鲜卑贵族势力有所不满,宫廷政变与阴谋绵延了三十年。到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东魏延续十六年,西魏延续二十一年,演化为北齐、北周。其后,北周吞并了北齐,隋又代周,继而灭了南朝的最后王朝——陈,完成了中国的统一。统一局面形成于隋,基础却奠定于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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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41 通向再统一的道路,是由强有力的西方合并东方,再由强有力的北方合并南方,再现了秦统一的轨迹,难道是偶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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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46 国史概要(第四版) [:1707043325]
1707045247 国史概要(第四版) 41.均田制与府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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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49 485年北魏颁布了均田令,确定了一种被后人称为均田制的土地关系。这一制度可以看作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以后被北齐、北周所继承,直到统一的隋、唐帝国,仍在实施这一制度,前后持续达两个半世纪,仅就这一点就足以令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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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51 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问题始终是一个棘手问题。从西汉到魏晋,不断有政治家思想家提出限制土地兼并、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都不可避免地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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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53 为什么北魏的均田制能够付诸实施呢?这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有关。西晋末年以来,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徙死亡,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北魏建立后,社会渐趋安定,流亡人口返回乡里,一方面大量荒地无人耕种,另一方面许多农民无地可种。均田令就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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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55 这种制度与鲜卑族进入中原后实施的计口受田有着渊源关系。北魏以旧都盛乐、新都平城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畜牧业退居次要地位,需要大量移民。在这种背景下,按照劳动力分配土地,即计口受田,很自然地产生了。天兴元年(398年)灭后燕,徙后燕民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余万到京城,“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以后徙民、计口受田的记载几乎每年都有。徙民的作用在于争取农业劳动力,适应从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过渡的特殊分工需要:鲜卑人进入中原,自己征战,徙民生产。把徙民安置在京城近旁,按劳动力分配土地,即计口受田,其目的是“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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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57 这种制度也与中原地区到处存在于堡坞共同体内部的农村公社式土地分配,有着渊源关系。这种“屯聚堡坞,据险自守”的共同体,位于空旷山险之处,宗主率宗族乡党避难于此,重新分配土地,乃是必不可少的措施。由于空旷山险之处存在大量无主荒地,而从别处迁来的宗族乡党离开了原籍,土地私有观念淡薄,于是按照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共同生产,共同消费。这就从另一个侧面为均田制提供了一种模式。《北史 · 李灵传》说,赵郡李灵之孙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这是中原豪族为适应鲜卑南下引起社会动乱的一种变换手段。《关东风俗传》指出,当时中原类乎赵郡李氏的情况很多,“一宗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举宗迁徙,屯聚于山险平敞之地,结成堡坞共同体,族长就是宗主,这就是当时盛行的宗主督护制的社会基础。李显甫为宗主,督护他的乡党,占据空旷新辟土地,实行计口受田的土地分配方式。后来向北魏文明太后提出均田制方案的李安世,出于赵郡李氏家族,绝不是偶然的巧合。他显然受到当时普遍存在的堡坞共同体那种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特殊背景的影响。李安世上疏时提及古老的井田制,认为按照井田的分配方式,可以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没有荒地,也没有游手好闲之徒,人人都有一块耕地,国家也有租调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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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59 于是有了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所谓“均给天下之田”,即均田,并非不顾土地关系的现状,重新分配土地,而是对荒地、无主地以及土地所有权不确定的土地,由政府按照劳动力加以分配。均田令的内容很复杂,最关键的要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可以受露田(不栽树的土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男子每人还可受桑田(栽桑、枣、榆树的土地)二十亩,作为世业(可以世代相承);不宜栽桑的地区,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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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61 从均田令的规定来看,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耕地按劳动力(15〜70岁)及代劳家畜(丁牛)分配,奴婢与良人一样分配土地;未到15岁不受田,超过70岁(谓之老)要退田;第二,桑田(或麻田)可以继承,也可以买卖;第三,买卖是有限制的,只有超过定额时才准出卖,不足时才可以买进;既不能以额内桑田出卖,也不能“买过所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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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63 在地荒人少、生产力衰退的特定环境下,这种规定能使劳动者固着在土地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也有利于政府租调收入的增加,使北魏王朝在经济上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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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65 但是,土地所有权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它不可能按照法令、制度的规定而一成不变。无主荒地或所有权不确定的土地经过分配,归农家长期占有、使用之后,其所有关系会逐渐发生变化。因而严格的还受制度是难以长期坚持的,此其一。其二,农家子孙的繁衍,按规定必须验丁受田。问题在于一个地区的耕地是有限的,当新增人丁达到一定限度时,就无法继续按照规定数量受田。其三,法令既然规定桑田可以买卖,必然要冲击露田不能买卖的规定。因此,均田令的条文,是对既有土地关系的反映,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会日趋明显,人们绝对不能把它刻板化,它本身也不可能持久不变地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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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67 伦敦大英图书馆藏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年)计帐(原文不作“账”)文书,向人们透露了从北魏至西魏时期均田令实施的具体情况。西魏规定的受田标准与北魏稍有不同:丁男(18〜64岁)麻田十亩,正田(即露田)二十亩;丁妻(结婚至64岁)麻田五亩;癃、老男(65岁以上)、中男(10〜17岁)、小男(4〜9岁)及老女(65岁以上)为户主者,受田与丁妻同;丁奴与丁男同,丁婢麻田五亩,正田十亩,丁牛正田二十亩(无麻田)。但计帐文书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却与上述规定有着很大的差距。且举数例如下:(一)叩延天富一户的受田情况:该户有一丁男、一丁妻,按规定可以受麻田十五亩、正田三十亩,实际上仅受田二十五亩,户主叩延天富受麻田十亩、正田十亩,麻田已足,正田少十亩;妻刘吐归受麻田五亩(已足)、正田未受。该户应受麻田十五亩,已受足;应受正田三十亩,只受十亩。值得注意的是,在受田不足的情况下,先满足可以继承、买卖的麻田,而将不足之数全划入应该还受的正田额中。(二)王皮乱一户的受田情况:与叩延天富基本相似,应受田四十五亩,实受田二十二亩,二十三亩未受;实受田二十二亩,包括麻田十五亩、正田七亩;麻田已受足,正田缺二十三亩。(三)侯老生一户的受田情况:应受田口有二丁男、一丁妻,另有一丁牛,应受田一百亩,已受田六十四亩,户主及妻麻田、正田均已受足,子麻田受足,正田少十二亩,牛一头未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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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69 从残存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文书看来,在均田制实施中,实受田数与应受田数有很大差距,并未完全按照法令条文规定办理,受田不足是当时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日本学者池田温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对西魏计帐文书中三十三户的受田情况分析统计表明:三十三户中,受田足额的六户,都是癃及老、小、中男为户者,没有丁男、丁妻,属于不课户,每户平均受田四十九亩三分;其余二十六户,都是丁男丁妻为户者,受田都不足,六户已受率达72.5%,十三户已受率达51.1%,七户已受率达33.2%,平均已受率为52.2%。因此仅仅从法令条文去认识均田制显然有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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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5271 然而与均田制同时实行的租调制,却是以每户受田已足的假定前提为依据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文书中,课户分为上、中、下,调的负担一样,无论上中下户都是布二丈(一匹)、麻一斤,租则上户二石、下户一石七斗五升、下户一石。上户一夫一妇(即丁男丁妻)的租调负担为布一匹、麻二斤、租四石;下户一夫一妇,布一匹、麻二斤、租二石。户内如有丁婢(丁奴),应纳布一丈、麻八两、租四斗五升;户内如有耕牛,应纳布二尺、租一斗五升。这种租调征收率,与各户实际受田状况无关,也就是说,同一户等的丁男或丁妻,不论受田已足、未足,都是课取划一的租调。由此可见,均田制的实施致力于调整土地关系,但根本的出发点是便于政府向农户征收划一的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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