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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71 王安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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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73 均输法——颇类似于汉武帝时代桑弘羊的平准均输法,基本精神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它针对民众纳税增多,朝廷财政依然窘迫,富商大贾却从中获利的状况,设发运使官,总管东南六路赋税收入,凡籴买、税敛、上供物品都可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做到“国用可足,民财不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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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75 青苗法——针对“兼并之家”趁农民青黄不接时发放高利贷,从中盘剥的状况,由各县政府每年分两次贷款或粮食给农村主户(自耕农),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额,半年后加利息二分(20%)归还。出发点是企图以政府借贷抵制民间高利贷,但措施过于简单化——采取“散俵”(散发)“抑配”办法,带有强制性,对于不想借贷的农户而言,无形中多了一种变相的税收,可谓利弊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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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77 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王安石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此后变法达到高潮,先后推出的新法有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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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79 免役法——宋代职役名目繁多,有衙前(主典府库辇运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耆老、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供官府驱使奔走),主要是主户中的上三等户承担,然而实施中下等户的稍富裕者无不充役,往往被职役压得倾家荡产,形成应役人户千方百计逃避职役,“贫者不敢求富”的反常现象。免役法针对这种状况,提出“使民出钱雇役”的改革方案:(一)凡当役人户按户等高低出钱——谓之免役钱;(二)凡有产业物力而不承担职役的人户出钱助役——谓之助役钱;(三)州县所需役钱视雇役多少而定,在此数额外多征二成(20%)——谓之免役宽剩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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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81 这个方法有利于下等主户,而不利于坊郭户(主要是商人),因为他们原先不承担职役;也不利于品官之家,因为他们可凭特权免役,所以引起这些人的强烈反对。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助役法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入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这种评价是平直公允的,但反对派置此于不顾,抓住实施中出现的弊端(多敛役钱、广积宽剩、超升户等),拼命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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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83 市易法——针对商业行为中存在的市无常价,富商大贾从中操纵取利的状况,在京师开封设立市易务,管理市场,物价贱时增价收购,物价贵时减价出售,并要商人以产业作抵押向市易务贷款,年利二分(20%)。以后在几十个大城市都设立了市易务,把开封市易务升格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这一办法把富商大贾的商业利益加以分割,增加了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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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85 方田均税法——庆历新政时,大理寺丞郭咨、秘书丞孙琳等奉命清查田亩税收,在洺州肥乡县推行千步方田法,量括田地,“除无地之税,正无税之地”,查收了数额巨大的逋赋(逃欠税收)。方田均税法是千步方田法的继续与发展,丈量田地面积后,根据田地肥瘠分五等均定土地税,各种隐瞒面积、逃避赋税的田地一并改正。方田均税法在一部分地区实行后,成效显著,纳税田地有大幅度增加(主要是新垦田地及隐匿田地被清查出来),据已方田的开封府、京东路、河北路、秦凤路、永兴军路的统计,纳税田亩比原先增加达一倍多。这当然对于合理分摊土地税(即所谓均税)、保证政府的土地税征收,是有利的,但也使那些隐匿田亩、逃避赋税的形势之家极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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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87 此外,还有军事方面的保甲法——十户一保、五十户一大保、十大保一都保,由主户上等户为保长、大保长、都保正,训练壮丁,成立地方武装;保马法——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保甲养马,袭逐盗贼;将兵法——置将练兵,将领统军,自专军政,改变将不知兵的旧制。并且辅之以裁军并营、精兵简政、改进武器装备,推荐科学家沈括兼管军器监。所有这一切,意在与新法相配合,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史载“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富国的目的达到了,强兵的目的部分地达到了,一度扭转了先前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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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89 由于变法的涉及面广,阻力很大,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被罢免宰相职务,次年复相,九年再度罢相,退居江宁,直到病死。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死,哲宗即位,改元元祐,罢废新法,史称“元祐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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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91 “元祐更化”的关键人物是宰相司马光,他与吕公著、文彦博等元老大臣“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攻击新法“舍是取非,兴害除利,名为爱民,其实病民,名为益国,其实伤国”。然而元祐更化与熙丰新法是异中有同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渗透、承袭的成分。司马光与王安石的分歧,只是运用什么手段摆脱积贫积弱的分歧。王安石说,他与司马光“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是由于“所操之术多异故也”;司马光也说,他与王安石“趣向虽异,大归则同”。宋人吕陶在谈及元祐之政时说:“元丰之法不便,即复嘉祐之法(即变法前的旧法)以救之,然不可尽变,大率新旧二法并用,贵其便于民也。议者乃云:对钧行法。”认为元祐时期“大率新旧二法并用”,是独具慧眼的深刻见解,当时的实际情况正是如此:“择新法之便国益民者存之,病民伤国者悉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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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93 王安石主张“用于君则忧君之忧,食于民则患民之患”,用儒家的经术来处理世务,“损有余以补不足”,“去重敛,宽农民”。王安石如此解释他的理财思想:“合天下之众者财,守天下之法者吏也。”有了完善的法律和守法的官吏,就可以使天下的财富得到合理的使用,就可以凝聚民众。否则的话,势必导致这样的后果:“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着眼点始终不离儒家的“均贫富”。因此,他对《周礼》一书特别重视,说“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不少新法都从《周礼》找到了理论根据,这与他以经济管理手段处理国事并使之制度化的尝试,不免自相矛盾。在变法时期,王安石撰写的诠释《周礼》、《诗》、《书》的著作《三经新义》,不拘泥于章句名物,他关注的焦点是:“圣人之术,在于安危治乱。”《三经新义》在熙宁八年由朝廷颁行,作为学校教材,此后所谓荆公新学风靡一时。日本东洋史学先驱内藤湖南,1920年代在京都大学的讲义中说:“自古以来中国的历史家,都认为实行《周礼》毫无价值,而最近读了一些社会主义书籍的人,则对其实施的一些社会政策的做法表示欣赏。但这两者都不符合事实。《周礼》中的政策,是根据当时的理想而制订的……应用《周礼》第一个失败者是王莽,第二个失败者是王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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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195 如果说司马光是一个保守的现实主义者,那么王安石便是一个激进的理想主义者,他把实现儒家的道德理想作为追求的目标,因此后世对他的评价是多有分歧而变幻不定的。《中国:传统与变革》的作者费正清和赖肖尔对王安石变法作如是观:他的一些改革如等级土地税、低息贷款制度以及完全放弃劳役等,显然是在经济和行政上向前迈出的步子,而其他的措施例如调价、政府控制商品以及集体担保和民兵制度,只是以前制度的恢复。王安石像汉代的王莽一样,宣称他的改革符合古代经籍的内容;与王莽相仿的另一方面是王安石被作为“社会主义者”受到指责或赞扬,但其动机并不比他的著名前辈具有更多的社会平等思想。《世界文明史》的作者伯恩斯和拉尔夫甚至说,王安石的利农主张成为近代各国政府推行某些措施的先声,他的总纲领接近于一种“国家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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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00 国史概要(第四版) [:1707043347]
1707046201 国史概要(第四版) 60.“田制不立”与井田限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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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03 宋朝把全国的编户齐民区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但与前朝的主户客户概念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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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05 魏晋以来,已有“客户”一词,指户口附着在世家大族户籍中的“私属”——佃客、部曲之类。中唐以后,客户往往与主户(或土户)相对称,其意已非“私属”,而是“客籍户”,以与“土著户”的主户相区别。主户是编附本贯的有产户,也叫编户、居户、实户、正户;客户则是浮寄于本贯以外的人户,其中有有产户,但以无产户居多,也叫浮寄户、浮户等。两税法施行后,规定户不论主客,一律“以见居为簿”,在所在地编入户籍,征收两税。久而久之,客户的客籍户性质逐渐消失。到宋朝时,客户与主户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否拥有土地和资产,主户不再是先前的土著户而是有产户。客户不再是先前的客籍户而是无产户。客户中坊郭客户为数甚少,主要是乡村客户,而乡村客户又以佃客(佃户)为主体的贫下农户,所以当时人常把客户作为佃客的专称。当然,细究起来客户是不完全等同于佃客的。在宋朝户口统计中,各地区的主客户比例参差不齐,大体而言,客户约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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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07 占总户数三分之二左右的主户,一部分是坊郭主户,大部分是乡村主户。乡村主户依据土地资产划分为五等,大致一等户是占田几百亩至几千亩以上的大地主,二等户是占田几百亩以下的中地主,三等户是占田百亩至五十亩的小地主或自耕农,四等户是占田五十亩以下二十亩以上的自耕农,五等户是占田二十亩以下的自耕农。因此一、二、三等户又称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乡村下户,乡村下户是主户的主体,常占十分之八九,他们是国家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所以统治者尽力增加主户,使客户转化为主户,颁布法令,客户只要置买田产,便可立为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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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09 然而这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伴随着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的发展,兼并盛行,贫富分化,土地占有不均的社会现象十分突出,不少下等主户沦为客户,引起有识之士的担忧,他们把这种社会问题归结为“田制不立”,意思是宋朝不像前朝,没有确立一种如井田制、均田制之类的土地制度。在他们看来,如果人为地确立一种田制,以复古的手段把蓬勃发展的小农经济限制在古老的模式中,那么社会问题似乎就迎刃而解了。这当然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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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11 然而,有宋一代,井田论、限田论如同沉渣泛起一般,几乎连绵不断。日本学者周藤吉之对此作过精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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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13 北宋建立不久,太宗赵光义鉴于现存的土地问题而对井田制流露出无限羡慕之意。他对宰相说:“井田之制实为经国之要道,后世为天下者,不为井田,则贫富不均,王化何由而行!”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的方案就在这种背景下提了出来:计丁分配田地,上田每丁授田百亩,中田每丁授田一百五十亩,下田每丁授田二百亩;一家如有三丁,则三丁皆授田,五丁之家给三丁之田(三百亩),七丁之家给五丁之田(五百亩),十丁之家给七丁之田(七百亩),以十丁为限,即最多一家七百亩。宽乡还给住宅地、桑田、菜田。这分明是杂糅了井田制与均田制的某些要素而制订的理想化方案。太宗看了正中下怀,命陈靖为劝农使,在京西路推行他的方案。其失败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对此法未能实行深表惋惜,对李安世的方案在北魏可以实行,陈靖的方案在北宋不能实行,百思不得其解,以为是“费多而难行”。其实不然,两者的社会背景根本不同,在小农经济与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时代,企图人为地改变原有的土地关系,重新平均分配,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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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15 既然井田、均田行不通,于是人们就大谈其限田。仁宗时有个官僚鉴于土地兼并的严重,指出: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户)所占,因而主张罢任官僚购置田产不得超过五顷(五百亩),诡名占田者,许他人告发。颇有一点汉朝“限民名田”的意味,但毕竟是纸面上的设想,在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让渡合法地进行的时代,要想限制土地兼并肯定是徒劳的。然而人们对此却津津乐道。欧阳修的《原弊》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议论,他在论及兼并之弊时说:“古者计口而受田,家给而人足,井田既坏而兼并乃兴。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养客数十家……夫百顷而出税赋者一户,尽力而输一户者数十家也,就使国家有宽征薄赋之恩,是徒益一家之幸,而数十家者困苦常自如也。”显然,欧阳修把土地兼并归结为井田制崩溃的结果,于是他的主张便是“夫井田什一之法不可复用于今,为计者莫若就民而为之制”,仍然是井田不可行而行限田的老调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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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6217 对田制甚有研究的苏洵,在论及现实土地问题时,也把根源追溯到井田的废止。他说:“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他的医治药方是恢复井田制:“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他也深知一千年前王莽企图恢复井田的托古改制已遭到惨败,何况今日;他更深知时人所谓“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是不可能的,唯一可行的还是限田。他的限田方案是一种温和折中的缓冲方案——“不禁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企图以一种渐进的、听其自然的办法,使土地占有趋于均匀化,在土地私有化、商品化程度日趋加深的时代,这显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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