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051185
信以传信,疑以传疑。《易·系辞上》:“言行,君子之枢机。”评价历史人物,该多看他做了些什么,而不是仅凭其言论推断其德行。“讲学不尚躬行,如口头禅”(《菜根谭》)。能行之者未必能言,能言之者未必能行。《商君书》曰:“法者,所以爱民也。”此岂可轻信?言不由衷,身不由己,这事太过平常,后人若把典籍上的只言片语看得太死,将蛛丝马迹硬凑成一个来龙去脉,那真是在胡诌了。其实,儒家若要保全孔子,倒不一定要极力否认杀人一事,相反,若真有少正卯这么一个人存在,而且他恰好还是个刑名之徒、法家先驱,又的确是被孔子所杀,这便大有文章可做。
1707051186
1707051187
孔子为什么就不能“杀无道以就有道”呢?有一句话说得甚好,“圣人终身言治,所用者非其言也,用所以言也”(《淮南子·说山训》)。圣人在实际中往往不会照搬自己那套说辞,他们用的是这套说辞背后的精神、立场或者原则。就如某人声称不愿杀人,但不等于在实际中不杀该杀之人。且看一段故事——
1707051188
1707051189
昔者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尚织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逾墙而走。夫以曾参之贤,与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则慈母不能信也。
1707051190
1707051191
——《战国策·秦策二》
1707051192
1707051193
曾母的反应说明,她无论多么坚信儿子的仁爱,也不能否认儿子还是有杀人的可能。人是很复杂的,究竟复杂到何种地步,请照镜子;人事更加复杂,复杂到什么程度,就说孔子也可能处于某种时势出于某种目的而杀人。儒家不嗜杀不等于不杀,就如同儒家不好战不等于不战。同理,孔子赞同“好刑则不祥,好杀则作乱”(上博简《季康子问于孔子》)。但刑与好刑是两回事,杀与好杀是两回事。儒家的反对派历来不少,但真正能算得上“死敌”的,古今也就两个角色——法家与匪。匪且不论,单说这刑名法术之流。
1707051194
1707051195
目前中国可见的、年代最早、条目最全的成文法典要在公元前3世纪的云梦秦简中寻,然而“据说”早在春秋末期便掀起了一股成文法浪潮。公元前536年,郑邦把刑法铸在鼎上,这向来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也使人联想到几十年后罗马共和国公布的十二铜表法。成文法可能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削弱了他们对习惯法的解释权,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其实早在公元前564年,宋邦执政乐喜便命司寇乐遄“庀刑器”。晋人杜预注曰:“庀,具也。刑器,刑书。”仅仅以“公布成文法”来理解铸刑书事件是狭隘的,需从“君子怀刑,小人怀惠”看出端绪。
1707051196
1707051197
据《左传》记载,子产铸刑鼎后,晋大夫叔向致信子产,信中满是痛心疾首。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而民众一旦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刑书。刑书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那么就会“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历史证明,国家机器多以“法律依据”作搪塞或为恶,凡事需政府认可,此大有明文未写便不能做的倾向,如“人可以在街上放屁”并无法律依据,似也不能怪罪,但暴政向屁征税也有可能。叔向叹道:“终子之世,郑其败乎?”他更告诫子产:“国将亡,必多制。”叔向并非杞人忧天,子产自上任以来便推行一系列改革,为政强调“宽猛相济”,一面加强社会管制,严刑伺候;一面给予人民一定的言论自由。不久,邓析的出现果然使“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吕氏春秋》),他私造刑书(当然只能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还到处给人打官司,终为郑国大夫驷歂(一说子产)所杀。
1707051198
1707051199
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当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然则子产非能用《竹刑》,不得不用;邓析非能屈子产,不得不屈;子产非能诛邓析,不得不诛也。
1707051200
1707051201
——《列子·力命》
1707051202
1707051203
表面观之,邓析之举是对子产新法的绝对反动,但实际上,邓析之法是对子产之法的改革,也可说是通过争夺对刑法的解释权来制衡子产。然子产毕竟有其人格魅力,能令大人、小人们都对他敬重,故失败的一方总给人以“巧辩而乱法”(《淮南子》)的印象。荀子批评了这一类人:
1707051204
1707051205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1707051206
1707051207
——《荀子·非十二子》
1707051208
1707051209
铸刑书的风波平息了二十多年,在公元前513年的一个冬日里,“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蔡之史官墨指责这是“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即是说下卿无权代国君立法。这是站在王权的立场上批评僭越。孔子看到了另一面,他说:“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蔸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即认为刑鼎所布刑书内容就是乱政。希望“无讼”的孔子相信这是亡国之端,因为“君臣无狱”是传统所重。“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于是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这是孔子的一个预言,这个预言很快应验,因为一百年后便发生了著名的“三家分晋”事件。
1707051210
1707051211
在制礼作乐之后,周朝正统的意见是重视“法”的,此法乃礼法。这个传统认为刑罚本是不好的东西,不说可以去掉,至少不能倚重它。管子有言:“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儒家鼓吹:“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故“礼达而分定”(《礼记》),但“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这种“存异”的礼治与法家“求同”的法治形成尖锐对立。
1707051212
1707051213
在儒家世界,刑法只是补礼法之不足,最好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耻且格”(《论语》)。“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汉书·礼乐志》)。司马迁讲:“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正是此理。而法家的气质近乎重刑主义。孔子并不是反对统一刑罚标准或反对成文法的公布,他称叔向为“古之遗直”,赞他“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左传·昭公十四年》),他也反对贵族司法的轻率,不赞同“片言折狱”,可见孔子是坚持他一贯的中道主张,反对“刑罚不中”。
1707051214
1707051215
更重要的是,鼎本为国之重器,若将曾经不上台面的刑法铸刻于鼎上,便使重器一变为“刑器”。这让人想起美国法律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的“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 it will not work”。这段话的本意较为温和——“法律要被相信,否则起不了作用”,但当它被译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之后,就拥有了口号的煽动性,变得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意旨可谓别有洞天,导向更是始料未及。再回到“国之重器”沦为“刑器”的可能性上来,抬升刑法地位首先是对礼乐秩序的挑战或者亵渎,其次会误导国人“弃礼而征于书”。
1707051216
1707051217
百姓只盯着那国家规定最低的行为限度,在乎的只有国家的允与不允,长此以往,养成了对国家机器的身心依赖,不再会去尊重贵族的司法特权,也就渐渐疏离了强调议事的传统贵族政治。孔子为政之所以会被视为花架子,或伪善矫饰,就是因为当时的政客们普遍认为孔子遮遮掩掩,不肯展露出驭民的用心。“春秋时期法官判错了案,错杀无辜,或者下吏办了错案,法官过听杀人,法官都要承担死罪的责任”(《中国法制通史》)。贵族如何自处,真是大问题。因此,“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左传·庄公十年》)。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铸刑书在客观上都是王权削弱贵族之手段。“法不阿贵”的另一面不正是“法不属贵族”吗?
1707051218
1707051219
“礼,无毁人以自成也”(《左传·昭公十二年》)。孔子实际上就是以坚持贵族判例法反对王权主义的法律专制,维护贵族专擅司法的旧体制也就是对全新社会控制模式的抵抗。儒家发展至战国,便顺应时势重新界定了国家职责,其中有如《周礼》中的“悬法象魏”与“布宪”官员,即政府要定期公布施政计划、教典刑法等,各级官员甚至要反复向民众读法宣讲。
1707051220
1707051221
冰冷的国家机器不会照顾“不知者无罪”这种人情乡俗,如何让刑罚不沦为陷阱,就必事先让民众知法懂法。所谓“圣人顺于人情而为之度”。而深入群众的申诫正是儒者身体力行的典型风格。
1707051222
1707051223
身不行道,不行于妻子;使人不以道,不能行于妻子。
1707051224
1707051225
——《孟子·尽心下》
1707051226
1707051227
在生活中,儒家强调以身行道,否则“大丈夫”根本做不了一家之主,更遑论什么“三从四德”“愚忠愚孝”。尤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的“使人以道”。为政治民要贯彻“道”,“道”之宏大,本无具象,“道”非“法”、非“律”,无明细,不生硬,也不强求一致,那么便允许每个人对其有理解的不同,施政风格也就可以因人而异。
1707051228
1707051229
如此,从政不只是一个制法、执法、护法的过程,更是一个悟道、行道、卫道的跋涉,政客应能多一些敬畏,少几分跋扈。
1707051230
1707051231
1707051232
1707051233
[
上一页 ]
[ :1.70705118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