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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01 ——《列子·力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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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03 表面观之,邓析之举是对子产新法的绝对反动,但实际上,邓析之法是对子产之法的改革,也可说是通过争夺对刑法的解释权来制衡子产。然子产毕竟有其人格魅力,能令大人、小人们都对他敬重,故失败的一方总给人以“巧辩而乱法”(《淮南子》)的印象。荀子批评了这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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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05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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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07 ——《荀子·非十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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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09 铸刑书的风波平息了二十多年,在公元前513年的一个冬日里,“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蔡之史官墨指责这是“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即是说下卿无权代国君立法。这是站在王权的立场上批评僭越。孔子看到了另一面,他说:“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蔸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即认为刑鼎所布刑书内容就是乱政。希望“无讼”的孔子相信这是亡国之端,因为“君臣无狱”是传统所重。“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于是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这是孔子的一个预言,这个预言很快应验,因为一百年后便发生了著名的“三家分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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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11 在制礼作乐之后,周朝正统的意见是重视“法”的,此法乃礼法。这个传统认为刑罚本是不好的东西,不说可以去掉,至少不能倚重它。管子有言:“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儒家鼓吹:“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故“礼达而分定”(《礼记》),但“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这种“存异”的礼治与法家“求同”的法治形成尖锐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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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13 在儒家世界,刑法只是补礼法之不足,最好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耻且格”(《论语》)。“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汉书·礼乐志》)。司马迁讲:“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正是此理。而法家的气质近乎重刑主义。孔子并不是反对统一刑罚标准或反对成文法的公布,他称叔向为“古之遗直”,赞他“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左传·昭公十四年》),他也反对贵族司法的轻率,不赞同“片言折狱”,可见孔子是坚持他一贯的中道主张,反对“刑罚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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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15 更重要的是,鼎本为国之重器,若将曾经不上台面的刑法铸刻于鼎上,便使重器一变为“刑器”。这让人想起美国法律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的“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 it will not work”。这段话的本意较为温和——“法律要被相信,否则起不了作用”,但当它被译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之后,就拥有了口号的煽动性,变得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意旨可谓别有洞天,导向更是始料未及。再回到“国之重器”沦为“刑器”的可能性上来,抬升刑法地位首先是对礼乐秩序的挑战或者亵渎,其次会误导国人“弃礼而征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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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17 百姓只盯着那国家规定最低的行为限度,在乎的只有国家的允与不允,长此以往,养成了对国家机器的身心依赖,不再会去尊重贵族的司法特权,也就渐渐疏离了强调议事的传统贵族政治。孔子为政之所以会被视为花架子,或伪善矫饰,就是因为当时的政客们普遍认为孔子遮遮掩掩,不肯展露出驭民的用心。“春秋时期法官判错了案,错杀无辜,或者下吏办了错案,法官过听杀人,法官都要承担死罪的责任”(《中国法制通史》)。贵族如何自处,真是大问题。因此,“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左传·庄公十年》)。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铸刑书在客观上都是王权削弱贵族之手段。“法不阿贵”的另一面不正是“法不属贵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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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19 “礼,无毁人以自成也”(《左传·昭公十二年》)。孔子实际上就是以坚持贵族判例法反对王权主义的法律专制,维护贵族专擅司法的旧体制也就是对全新社会控制模式的抵抗。儒家发展至战国,便顺应时势重新界定了国家职责,其中有如《周礼》中的“悬法象魏”与“布宪”官员,即政府要定期公布施政计划、教典刑法等,各级官员甚至要反复向民众读法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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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21 冰冷的国家机器不会照顾“不知者无罪”这种人情乡俗,如何让刑罚不沦为陷阱,就必事先让民众知法懂法。所谓“圣人顺于人情而为之度”。而深入群众的申诫正是儒者身体力行的典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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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23 身不行道,不行于妻子;使人不以道,不能行于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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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25 ——《孟子·尽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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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27 在生活中,儒家强调以身行道,否则“大丈夫”根本做不了一家之主,更遑论什么“三从四德”“愚忠愚孝”。尤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的“使人以道”。为政治民要贯彻“道”,“道”之宏大,本无具象,“道”非“法”、非“律”,无明细,不生硬,也不强求一致,那么便允许每个人对其有理解的不同,施政风格也就可以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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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29 如此,从政不只是一个制法、执法、护法的过程,更是一个悟道、行道、卫道的跋涉,政客应能多一些敬畏,少几分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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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34 头颅中国:另一个角度看先秦(最新修订本) [:1707048397]
1707051235 头颅中国:另一个角度看先秦(最新修订本) 11.3 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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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37 《孔子家语》载孔子“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罪状是少正卯一人兼具天下五大恶,分别是“心逆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孔子认为,一个人只要有此一恶,就不免“君子之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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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39 此岂非思想罪之滥觞?岂非赤裸裸的迫害异端?且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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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41 前一个“诛”字确实是杀的意思,也就是说孔子处死少正卯,但后面“君子之诛”的“诛”字并不是这般简单。汉字很活,但人们不仅常将其用死,还理解得很生硬。由《说文》可知“诛”乃“讨”之意,“君子之诛”的“诛”就相当于《左传》中的“诛无理”之意。“诛”有很多引申意义,或者说它作为一种举措,可分为多种形式,可以是责备、讨伐、批判、惩罚、诛杀等等。《孔子家语》讲“周公诛管蔡”,后人释此“诛”字,却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历史上管叔被杀,蔡叔被放,都是惩罚,但下场不同。这里用一“诛”字囊括,也是出于行文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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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43 据说少正卯在鲁国讲学,使“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列位看官切莫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孔子因失了面子才要报复。其实儒家收徒的规矩是这样的——“夫子之设科也,往者不追,来者不拒”(《孟子·尽心下》)。如曾子与吴起,荀子与韩非,故说儒、法有渊源也是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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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45 以激进出位之辞将孔子学生抢走也不难做到,诸位若跟从表象,则会以为少正卯真是个足以媲美孔子的思想家,甚至联想到那个背负着“腐蚀青年人心灵”罪名的苏格拉底。然而,这个有着光辉思想的“大家”竟无只言片语留世。王充说得好:“唯颜渊不去,颜渊独知孔子圣也。夫门人去孔子归少正卯,不徒不能知孔子之圣,又不能知少正卯,门人皆惑。”(《论衡·讲瑞》)不是人人都会明白孔子严办少正卯的用心。少正卯并非因言获罪,也非陷于孔子的铲除异己。子曰:“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意指不了解我为人的,或者不赞同我见解的,我又何必动怒!孔子毕竟不是毕达哥拉斯,作为一名古希腊的“数学狂人”,毕达哥拉斯发现无理数存在时竟不愿相信。而当他的学生希帕索斯向外人透露这个秘密后,毕达哥拉斯下令将其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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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47 学术之争既非真相,则少正卯究竟错在何处?他错在“撮徒成党”“饰邪荧众”,错在“乱政”。孔子当然知道郑国的邓析因散播刑名之学而被杀。孔子不反对“刑罚”,他反对的是“专任刑罚”。据《韩非子》载,殷人有一条规定,将灰倒在大道上的人要遭受刑罚(一说断手)。子贡认为刑律过重,孔子则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认为不倒灰是极容易做到的,而刑罚是人们普遍厌恶的,促使人们做容易且合乎道义的事,而远离厌恶的不合乎自身利益的刑罚,这是殷人之法的合理性。然而,刑罚始终带有恶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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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51249 谁说刑名之术不通向法家专制呢?从个体来看,商鞅的知识基础建立在刑名之学上;从国家来看,“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史记·秦始皇本纪》)此真是铁打之事实。谁说“依法治国”不会带来恐怖高压呢?李悝创制《法经》,在魏国变法,可西门豹做县令毫无“国之常法”的观念,直接将基层官吏就地处死,且魏国死刑中并无沉江一项,他却把人往河里抛,虽是为民申冤,但日后的冤屈更不在话下。《韩非子》说西门豹性格急躁,他自己对此也有清醒认识。司马迁毕竟看得透彻,他说子产治理郑国,百姓不能欺骗他;子贱治理单父,百姓不忍心欺骗他;西门豹治理邺县,百姓不敢欺骗他。约两百年后,天下终于尝到了暴秦“专任刑罚”的苦果,时人可曾记得孔子所言之“苛政猛于虎”?当一批批男子奔赴沙场,时人可曾记得孔子所言之“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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