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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长城虽已湮没,但中国人还是深深地记住了秦始皇。可有两句诗却是这样写的:“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纵横家苏代还有一说:“民力罢敝,虽有长城、巨防,恶足以为塞。”(《史记·苏秦列传》)秦因了时势,造了时势,最终也亡于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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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颅中国:另一个角度看先秦(最新修订本) 15.2 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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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性格浓郁的中国政治不易原生出“国家机器”这样的冷血术语。在中国人这里,“国家”一词既然与“家”有关,又如何会成为“机器”呢?如果“国家机器”一说成立,又凭什么说机器本身是恶的呢?人民与政权之间又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温和的?紧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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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乃儒家五常之一,《说文》:“信者,诚也。”孔子有一个12字的理想,即“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曾子说他每日都省察自己:“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可见,朋友之间重一个“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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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无信不立,这既是国家信誉问题,也是市场道德问题。如何树立如此重要的“信”呢?儒家有言:“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荀子·君道》)然而,国家既是“父母之邦”,市场也不仅仅是交易(应是分工共济,互通有无),那么人民与国家为何不能行朋友之道呢?何须生造对立,以致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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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子·感德》:“书契所以立公信。”商鞅欲推行变法,却担心百姓不信任,便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百姓将其搬至北门,赏十镒黄金。起初没有人敢去尝试,此种犹疑乃是人之常情。商鞅于是宣布赏五十镒黄金,终于有一人出来将木杆搬到了北门。商鞅立即兑现奖金,以表明信誉。“小功得大赏”,这是新政释放出的讯号。然“以明不欺”实是大欺,此乃以巨额利益拉近与平民的距离,从而树立“为国打工”的劳役关系。此风一开,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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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斗小民向来易对“剩余价值”之类的提法产生认同,转而拥护那些叫嚣消灭压榨与不平等的政权,但他们却无法觉察到深层次的陷阱,即人只能换来“剩余自由”与“剩余权利”。秦相吕不韦命门客编写《吕氏春秋》,书成之后张出布告,竟称有能增减一字者,赏予千金。从“徙木立信”到“一字千金”,秦国以这样的“诱骗”树立起国家信誉。秦帝国并没有确立土地私有制,秦始皇三十一年的“使黔首自实田”只是一次全国性的土地统计,为的是方便政府与民众做“买卖”。土地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国家手中,官府可以有偿借船、借铁器甚至借土地给人民,但保留收回的权利。所谓“身死而田夺”,在授爵制度下,秦帝国的授田与假田并无本质差别,因为钱财、爵位与劳役可以折算,若亲人犯了事,人们可用这些为亲人赎罪,实际上也就是退还了国家之前给予的甜头,民众或许觉得划算,但国家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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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秦国初推变法时还遇到了太子犯法的尴尬,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为了惩戒太子,便“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尊师重道的传统精神已让于威慑贵族的新政治形势。这一罚果然收到奇效,“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这是小民的乐观,他们一旦目睹了贵族的斯文扫地,就会如释重负,更沦陷于人人平等的幻象,很快地适应国家的严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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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埋怨新法不便利的人之中有的已改变了态度,然而他们却被商鞅视作“乱化之民”,更被迁至边境。人民顿时战栗,不再敢议论法令。必须指出的是,商鞅的耕战方针可以使多少奴隶转为庶人,他的重刑政策就能使多少庶人和官吏沦为奴隶。同理,秦帝国消灭了一批世袭旧贵族,也扶植了一批军功新贵族。新法非但没有解放任何一个阶层,反而将整个社会压抑得密不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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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说:“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口而身为戮没矣。”所以秦国最终会发展为只有少数统治者自我感觉良好的国度。其实远离底层者无法真切体会新法的刻薄,商鞅不失势便不能知小民之苦,更不可能领会“兽恶其网,民恶其上”(《国语·周语》)的真正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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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蔽一至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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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商君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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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民看到商鞅的自作自受或许又会快慰许久。“驾言出游,以写我忧”(《诗》),此如同白日做梦。商鞅因为没有携带证件而无法投宿安歇只是社会管制的初级阶段,据里耶秦简中的通关文书显示,过关津必有凭证,如“符”便记着持有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甚至肤色等情况,信息详密程度高于今日之身份证。商氏法令若施行上百年,其效果是可以预知的,国家将不再满足人民的“勇于公战”,还会提倡士卒“安难乐死”。如此,传统的君民关系必然变质,法完全挤占了“爱”的空间,成为了“抛头颅”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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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公孙述出见之,入贺王曰:“百姓乃皆里买牛为王祷。”王使人问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祷,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不如人罚二甲而复与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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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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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若睹此“绝爱道”之情形,必会痛心疾首。秦自以为得水德,尚黑,故秦始皇正式把“民”定称为“黔首”,便是向人民宣告今已是秦人天下。秦始皇收缴民间兵器之际,命天下酒肉欢庆,虽然营造不出一番“箪食壶浆以迎王师”的景象,但至少也是“天下无异议”。实际上,莫说是卑微黎民,就是名士也未必能看清天下的走势。孟子讲:“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孟子·尽心下》)这话已然被后来的历史无情地否定了。此刻,只有那些接触到最上层的人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大梁人尉缭(未必是《尉缭子》的作者)接触过嬴政后,说:“诚使秦王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侯生与卢生也曾议论道:“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此真可谓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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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国用严密的法网来控制社会,激励告密举报之风,并瓦解传统文化与宗族,挑战整个世道人心。于是,这个国家给后人留下了社会犯罪与奴婢众多的印象,这只是因为人民动辄得咎。秦国“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汉书·董仲舒传》)。一个人家里藏有《诗》《书》,会被政府烧毁,若还敢议论则处死;若是以古非今,批评时政,则灭族;一个老实本分的顺民可能会因邻居犯错而遭连坐,忍受无妄之灾;一个被官府盘剥而为生计所迫的扒手会被直接判刑;一个出于同情而不告奸者会被视为国家的敌人,可能会被腰斩;一个小民除了上沙场,一生中可能没有机会出境。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中国迄今为止最早的妇女行为规范,再看云梦《秦简》中的《告子》,说父亲告亲子“不孝”,请求政府将亲子处死;《迁子》是父请求政府对其子用刑,并流放偏僻的蜀郡,叫他终身不得离开。这就是异化的人妄图利用异化的国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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呜呼哀哉!暴秦将人情之寡淡推向极致,也基于法家“告亲”的主张。例如秦律为夫妻相互告发预备了“福利”,而这种福利其实源自家庭本身,即检举者独占财产。又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本是人之常情,若亲友犯事不包庇,可以理解,知情不报同样可以理解,直到万不得已,才有“大义灭亲”。此种看似于法不容的风气实际潜藏着社会道德的底线,这种底线只有在社会遭到严重破坏后才会显露出来,通晓世间人情的孔子自然看得到这一点。在暴秦的深刻教训之后,直到民国时期,历代中国政府都以法律形式保障“容隐”之合理性,故社会上并未大规模地发生近世“文革”中那样的人伦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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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元前4世纪的商鞅变法是秦从邦国正式走向帝国的起点,是商鞅开启了中华帝国时代的序幕,而非始皇帝嬴政。故探讨秦制对中国的深远影响,并不只是为了批判秦始皇首先将“皇帝观念”带给了中国,也不是把此后所有的“专制生发”都归咎于秦帝国的短暂统治,而是为了厘清刑名法术之流对暴秦的铺垫以及秦以后专制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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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是否从来就是恶势力?绝对不可将话说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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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邦早年对维护联邦制作出巨大贡献,周朝经骊山之祸,赖秦伯得以复存,虽然之后仍不免“养虎为患”的传统戏码。秦律也不是一黑到底,它也有重证据的一面,如细致的现场调查与严格的法医鉴定。可这种早熟只针对受理案件,实际尚有一批不予受理的案件,政府甚至规定告状有罪。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官府便不予理睬。此处再次暴露“法”容易将不合理变为合理,以政权形式鼓励愚忠与奴性。秦帝国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尚留下一些珍贵的治理经验。陶希圣先生曾惋惜,“在历史上,数目字的记录极少”(《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黄仁宇先生更以官僚体系的“数目字管理”大做文章。然而,今人若去读里耶秦简,便知中国人早已注重“数目字”问题。只是秦人施政仍用等级刑法,支持以爵减刑,此还是一种陷阱,即在铺满钉子的道旁,政府做着补胎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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