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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成”,《尚书易解》:“成,终也,见《皋陶谟》‘《箫韶》九成’郑玄注。西成,指日西没时刻。”[9]这里的“西成”是复合词而不是短语。“东作”在《尚书易解》中被解释为“日东升时刻”[10]。“西成”和“东作”在相同的语法位置上出现,用作动词“平秩”的宾语。因此,“东作”也是复合词而不是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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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虞夏书·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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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 《周书·牧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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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 《周书·康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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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宄”,《尚书今古文注疏》引郑康成曰:“强取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起外为宄。”[11]《白话尚书》:“奸宄,犯法作乱,外部的叫做奸,内部的叫宄。”[12]“奸”“宄”是义近的单音动词,组合后的“奸宄”表示一个整体的意义,即“犯法作乱”。而且,“奸宄”在今文《尚书》中共出现8次,出现的频率很高,故“奸宄”是复合词。“寇贼”“寇攘”都是由意义相近的两个词素构成,它们与“奸宄”在句中充当相同的语法成分。因此,“寇贼”“寇攘”也都是复合词而不是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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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格外注意对同义词素和反义词素组合是复合词还是短语的界定,不是所有的同义词素和反义词素的组合都是复合词。尽管这些组合有些从现代汉语的角度看来是复合词,但是在今文《尚书》的具体语境中还只是短语。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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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分北三苗。 《虞夏书·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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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易解》:“黜,《周语》注:废也。陟,升也。明,贤明。幽,与明相对,谓不贤也。黜陟幽明,废黜不贤者,升进贤者。”[13]这里的“黜陟幽明”运用了并提的修辞方法,有的修辞学家称之为“分承”的修辞格。其语言形式是“动动宾宾”结构,其语义内容实际上是“动宾动宾”表示两个动宾结构的并列,即“黜幽陟明”,也就是“黜幽者”与“陟明者”。在现代汉语中,“黜陟”“幽明”都可以成为一个单独的复合词,但在《尧典》“黜陟幽明”中“黜陟”和“幽明”是短语而不是复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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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 《虞夏书·皋陶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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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止柷敔”与“黜陟幽明”的情况相似,也是采用了并提的修辞手法,“合止”是表示“合乐和止乐”,“柷敔”是指两种打击乐器。“合止柷敔”实际上的语义是“合柷”和“止敔”,即“合乐敲着柷,止乐敲着敔”[14]。因而,上例的“合止”“柷敔”也是短语而不是复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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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辞标准。王力先生认为:“词义的变迁,和修辞学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修辞手段的经常使用,引起了词义的变迁。”[15]《易经·乾卦·文言》有言:“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古人著书作文,十分讲究文辞的修饰,必然会引起相应的语言意义的引申发展。修辞标准主要是指两个词素组合后,形成新的意义,这个意义是通过使用比喻、借代、委婉等修辞方式来表达的,它们与单个词素没有直接的联系,与单个词素的构形义也没有什么联系,这时可以从修辞学的角度来分析。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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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予欲左右有民,汝翼。” 《虞夏书·皋陶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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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股,髀也。”“髀”就是大腿的意思。《说文》:“肱,臂上也。”“股肱”就是大腿和胳膊的意思。在《皋陶谟》中采用了比喻性的说法,并不是指实际意义上的“大腿和胳膊”,而是借用“股肱”一词来比喻得力的助手。今文《尚书》“股”“肱”各有5见,皆连文为义,喻指帝王左右辅助得力的大臣。“耳目”一词与“股肱”相类似,也不是指实际意义上的“耳朵和眼睛”,而是借“耳目”指有力的助手。《虞夏书·皋陶谟》:“臣作朕股肱耳目。”郑玄注“动作视听皆由臣。”《孔疏》:“君为元首,臣为股肱耳目,大体如一身也。”因此,“股肱”“耳目”都是复合词而不是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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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皆布乘黄朱。 《周书·顾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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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素“黄”与“朱”在今文《尚书》中都已经成为单个的颜色形容词。《白话尚书》:“黄朱:指芾。诸侯礼服上的蔽膝叫‘芾’,芾是黄朱色。这里用颜色词代指事物。”[16]今文《尚书》中用“黄”“朱”两种颜色来表示“芾”,其意义并不是黄色与朱色的简单叠加,而是表示一个完整的意义。“黄朱”共同指代“芾”。因此,这里的“黄朱”是复合词而不是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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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 《周书·洪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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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说文》:“象器曲受物之形。”“直”,《说文》:“正见也。”“直”之构形义是动词,表示“正视”义;“直”之常用义是形容词,表示“不弯曲”义。“曲”与“直”都是表示事物外形的形容词。《尚书今古文注疏》:“曲直者,言木可揉曲,亦可从绳正直。”[17]即木有可曲可直的特性,容易加工成各种不同的形状。“曲直”在上例中被用来指代“木”。因此,“曲直”是复合词而不是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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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称奉圭兼币,曰:“一二臣卫敢执壤奠。” 《周书·顾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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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臣卫,谓藩卫。”[18]杨筠如《尚书覈诂》:“卫,《逸周书·职方解》孔(晁)注:‘为王扞卫也。’”[19]《白话尚书》:“臣卫,藩卫的臣仆,诸侯自谦之词。”[20]不直接称呼自己,而是用“藩卫的臣仆”来自称。从修辞学的角度来看,“臣卫”是运用了委婉的修辞手法,以表示对君王的尊敬。因而,“臣卫”是复合词而不是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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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修辞的手段来判定今文《尚书》中的复合词,可以为复合词的界定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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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标准。这里的“文化”并不是指人的知识和修养,而是指今文《尚书》中表示专属文化概念的名词,这些词都是人们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的具有特指文化意义的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表示人名的词:虞舜、皋陶、兜、伊尹等;②表示地名的词:幽州、青州、太原、东原等;③表示山名的词:鸟鼠、大别、熊耳、昆仑等;④表示水名的词:沧浪、黑水、大野、震泽等;⑤表示官名的词:御事、司徒、纳言、秩宗等。把这些词单独作为一类列出来,是由于这些词在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紧密,都是表示专属名概念的名词;同时,这些词中的一部分词很难分析它们的结构,具有结构的不可拆分性。例如:《尧典》中的“皋陶”,我们就很难分析它的结构。因为单独的词素“皋”和“陶”没有意义,它们只有组合起来才有意义,专指皋陶这个人。但是词素“皋”和“陶”以什么方式组合的,是动宾式还是并列式,还是其他方式,我们难以确定。又如《禹贡》中的“昆仑”,单独的“昆”和“仑”也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昆仑”连言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意义,是特指一座山名。至于“昆仑”的结构方式,我们也难以确定。这些专有名词或是人名,或是山名,或是水名,或是地名,或是官名,由于它们之间的组合多数没有很强的理据性,但它们都是约定俗成表示专属概念的名词,意义和结构都具有不可拆分性,应该归为复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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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文《尚书》中每篇文章的篇目名都是表示专有的概念,如《尧典》《禹贡》《盘庚》等,也应该归为复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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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今文《尚书》复合词的界定,要以意义标准为主,结构标准、语法标准、修辞标准、文化标准为辅,同时还要考虑到复合词出现的频率、语境等因素,综合使用各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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