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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断,凡5见,主要用作副词。单音副词和复音副词各1见,皆作情态副词,表示施动者在发出动作行为时的坚决态度,可译为“断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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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 《商书·盘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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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尚书》:“断,断然。”[7]《助字辨略》:“断,决辞。”[8]《词诠》:“断,表态副词,决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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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斤部》:“断,截也。”《释名·释言语》:“断,段也。分为异段也。”本义当为以斧断物。《说文解字注》:“引申之义为决断。”[10]可见“断”作副词表“决然”“断然”义之为“截断”动作义之引申虚化。后世文献语言多表示对事理的肯定性推断,可译为“一定”。《汉语大字典》:“断,相当于‘一定’。”现代汉语一直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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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分,凡4见,用作动词、助动词和副词。副词语例2见。皆见于《虞夏书》,表示集合的主体分散进行活动,可译作“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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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命羲仲,宅嵎夷,曰旸谷。 《虞夏书·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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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命和仲,宅西,曰昧谷。 《虞夏书·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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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八部》:“分,别也。从八,从刀,刀以分别物也。”“分”是个会意字,本为动词,《尧典》亦有用为本义例。“分北三苗”之“分”,其义即为“别”。《孔传》:“三苗幽暗,君臣善否,分北流之,不令相从。”孔颖达疏曰:“分,谓别之。”“北,背也。善留恶去,使分背也。”[11]“分”后常与别的近义动词连用,动词义逐渐弱化,副词的修饰功能逐渐强化。《尧典》亦反映了这一变化。“分命羲仲”承前“乃命羲和”句,义为“分别命令(羲氏和和氏中的)羲仲”。“分”为副词,后世文献多此类用例。例如《三国志·魏书·夏侯惇传》:“(夏侯惇)性清俭,有余财则以分施。”“分施”则为“分别馈赠他人”。“分”在现代汉语中孳乳出许多复合词,诸如:分给、分发、分管、分派、分享、瓜分、平分。倘“分”在谓语位置全句仅有一个谓语,“分”则作动词,这种用法一直延续到现代汉语的书面语和口语。当然,“分”修饰动词的副词功能也一直延续到现代汉语的书面语和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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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刚,凡6见。主要用作形容词。副词仅1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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矧汝刚制于酒! 《周书·酒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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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用在动词之前,表示动作行为是在强制下施行的。有“强行”之义。《白话尚书》:“你们要强行断绝饮酒。”[12]《说文·刀部》:“刚,强断也。”《说文解字注》:“强者,弓有力也,有力而断之也,《周书》所谓‘刚克’,引申凡有力曰刚。”[13]可推知“刚”在今文《尚书》中用作副词实为“刚”之引申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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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赓,情态副词,仅1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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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赓载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虞夏书·皋陶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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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今古文注疏》:“赓者,《释诂》云:‘续也。’《说文》以为‘续’古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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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汩,作情态副词,仅1见,可译为“胡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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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闻在昔,鲧陻洪水,汩陈其五行。 《周书·洪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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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今古文注疏》:“《五行志》引此文,注:应劭曰:‘陻,塞也。汩,乱也。水性流行,而鲧陻塞之,失其本性,其余所陈列皆乱,故曰乱陈五行。’”“汩为乱者,江氏声引司马相如《上林赋》云:‘汩乎混乱。’又云:‘《说文》:汩,治水也。反其义则为乱。’‘汩’与‘滑’声相近,故为乱。”[15]《尚书覈诂》:“汩,《大传》‘乱也’。”[16]《尚书正读》:“言昔鲧治洪水,不务疏导,而务障塞,失水之性,以膴乱列五行。”[17]“汩”修饰动词“陈”,说明“陈”动作行为的情态,可译为“胡乱地”“随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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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及,凡27见,可作动词、副词、介词、连词。副词语例凡2见,皆状人之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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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及笃敬,恭承民命,用永地于新邑。 《商书·盘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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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尚书》:“及,汲汲。《公羊·隐元年》传云:‘及,犹汲汲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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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若彝及抚事如予,惟以在周工往新邑。 《周书·洛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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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尚书》:“及,汲汲,努力。”[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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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简,凡12见。主要作动词和形容词。副词仅见于《文侯之命》,表情态。“简”置于谓语前作状语,然语义指向却是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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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往哉!柔远能迩,惠康小民,无荒宁,简恤尔都,用成尔显德。 《周书·文侯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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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覈诂》:“简,《释诂》大也。《三体石经》作‘柬’,古‘简’字。”[20]《白话尚书》译“简恤尔都”为“大力安定您的国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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