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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30 这种考试的法子,现在看起来,真正是奇谈。然而也不足为怪,这是古人研究学问的方法如此。原来古人都是把《经》就算做学问;所谓通经,又不必自出心裁,只要遵守先儒的注疏;自然就造成这种怪现象了(这种现象,一变而为宋朝的经义。再变就是明清的八股文,通看后文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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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32 武举起于武后的长安二年(公元702年),也用乡贡之法,由兵部主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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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34 制科的科名,是没有一定的。唐制科名目和登制科的人,详见《文献通考》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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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36 以上所说,是取士的方法,但登科以后,还不能就有官做,还要试于吏部,谓之“释褐试”。释褐试取了,才授之以官。一登进士第,便有官做,这是宋朝的法子,唐朝却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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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38 铨选仍是历代都由尚书。唐时分为文武二选:文选,吏部主之;武选,兵部主之。文选有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辩正)、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四种。“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还得听其冬集。”较诸后世的铨选,似乎还要合理些。又后魏崔亮(吏部侍郎)创停年格。补用的人,一以他停罢后岁月为断。后世说他是资格用人之始,都不以他为然。然而他实在是迫于胡太后时候,强令武人也要入选,才创此法,以限制其的(他复外甥刘景安的信,说:“吾近面执,不宜使武人入选。请赐其爵,厚其禄,既不见从,是以权立此格,限以停年耳。”可见此法之创,实是限制武人的意思多)。况且以资格年劳用人,原不算得弊政,较诸在上的任意抑扬,在下的夤缘奔竞,就好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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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41 第三节 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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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43 唐朝的兵制,也是沿袭南北朝的。近人南海康氏说:“中国承平的时候,可以算是没有兵。虽然有唤做兵的一种人,实在是把来供给别种用场,如以壮观瞻等,并不是要他打仗。”这句话最通。秦汉时代,承袭着战国时的余风,全国还有些尚武的风气;东汉而后,就渐渐显出无兵的样子了(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四节)。从五胡乱华起,到南北朝末止,却可以算得一个长期战争,其中东西魏(周、齐)对立的时候,竞争尤其剧烈,所以产出一种略为整齐的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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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45 有名的“府兵”制,是起源于后周的。其制是籍民以为兵,但是拣其魁健才力的,并不是全数叫他当兵。——而蠲其租调。令刺史以农隙教练。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领军的谓之开府;一大将军统两开府;一柱国统二大将;共为六军。总数不满五万人(隋朝也沿袭其制,置十二卫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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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47 唐制:折冲府有上、中、下。上府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人。每府都有折冲都尉,和左右果毅都尉,以司训练。其兵的编制:是十人为火,火有长。五十人为队,队有正。三百人为一团,团有校尉。有兵籍的人,年二十而为兵,六十而免。平时居于田亩,教练皆以农隙。有事就出去从征;事讫,依旧各还其乡。据《唐书·兵志》说:唐初,天下共六百三十四府,而在关内一道的,倒有二百六十一,所以中央的形势颇强。当时宿卫,也是靠府兵轮值的,谓之“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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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49 但是到高宗、武后时,久不用兵,府兵法就渐坏,至于宿卫不给。宰相张说,就请募兵宿卫,谓之“扩骑”。玄宗时,这种宿卫的兵,也是有名无实,诸府又完全空虚,内地竟无一兵,而边兵却日重。所以安禄山一反,竟无从抵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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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51 唐初用府兵的时候,有所征伐,都是临时命将;战事既罢,兵归其府,将上其印,所以没有拥兵的人。其戍边的兵,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都有使。总管他们的谓之道,道有大总管(后来改为大都督,但行军时仍曰大总管)。永徽以后,都督带“使持节”的,谓之节度使。但还没有用它做官名。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用贺拔延嗣做凉州节度,这是以节度名官之始。玄宗天宝初,于沿边置十节度经略使(安西〈治龟兹,今新疆库车县〉、北庭〈治庭州,今新疆乌鲁木齐市〉、河西〈治凉州,今甘肃武威市〉、朔方〈治灵州,今甘肃贺兰县〉、河东〈治太原,今山西阳曲县〉、范阳〈治幽州,今北京市境内〉、平卢〈治营州,今为河北承德市〉、陇右〈治鄯州,今甘肃西宁市〉、剑南〈治益州,今四川成都市〉九节度,岭南〈治广州,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一经略使),边兵就此大重了。安史乱后,讨贼有功之将,和贼将来降的,都授以节度使(或沿其旧官)。于是节钺遍于内地,而“尾大不掉”之势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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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53 然而制唐朝死命的,实在还不是藩镇之兵,而倒是所谓“禁军”。禁军的起源是跟高祖起义于太原的兵,事定而后,愿留宿卫的,共有三万人。于是处以渭北闲田,谓之“元从禁军”。老不任事,即以其子弟代之。后亦与于“番上”。太宗时,在元从禁军中,选善射者百人,以从田猎,谓之百骑。武后改为千骑。睿宗又改为万骑,分为左右。玄宗用这一支兵平韦氏之乱,改名左右龙武军。又有太宗所置的飞骑,高宗所置的羽林,也各分左右。谓之“北衙六军”。与诸卫的兵,号为南衙的相对待。中叶以后,又有所谓“神策军”。其缘起:因天宝时,哥舒翰破吐蕃于临洮西的磨环川,即于其地置军,谓之神策。以成如璆为节度使。安禄山反,成如璆派军中的将,唤做卫伯玉的,带千人入援。与观军容使鱼朝恩(宦者)共屯陕州。神策军的地方,旋为吐蕃所陷,于是即以卫伯玉所带的兵为神策军。和陕州节度使郭英,俱屯于陕。公元763年,吐蕃陷长安,代宗奔陕。鱼朝恩以神策的兵,和陕州的兵来扈卫。当时都号为神策军。后来伯玉罢官,神策军归郭英兼带。郭英又入为仆射,这一支兵,就入于鱼朝恩手里。是为宦官专管神策军之始。鱼朝恩后来入都,便把这一支兵,带到京城里,依旧自己统带着。然而还不过是一支屯驻京城里的外兵,并不算做禁军。公元765年,吐蕃又入寇。鱼朝恩以这一支兵,入屯苑中。于是声光大好,出于北衙军之上。德宗从奉天还京,都不相信大臣,而颇委任宦官,专叫他统带禁军。这时候,边兵的饷,不能按时发给;而神策兵饷糈优厚。于是边将在外戍守的,多请遥隶神策。神策军数,遂至十五万。自关以西,各处的镇将,大都是宦官手下人。所以宦官的势力,强不可制。昭宗时,想改用宗室诸王代他,始终没有成功。而宦官每和朝臣水火,就挟着神策军里几个镇将的力量,以胁制天子,诛戮大臣。到底弄得朝臣借着朱全忠的兵力,打破宦官一系的镇将李茂贞,把宦官尽数诛夷,而唐亦以亡。这都是后来的话,参看第三篇第二章第四节,自然明白(禁军的始末,《唐书·兵志》不详,见《文献通考》第一百五十一卷)。总而言之,亡唐朝之力:藩镇的兵,不过十分之三;禁军倒有十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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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55 大中国史 [:1707086103]
1707089156 第四节 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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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58 两汉魏晋刑制的变迁,已见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从晋武帝颁布新律之后,张、杜预,又各为之注。泰始(公元265—274年)以后用之。然律文简约;两家的注,又互有不同;“临时斟酌,吏得为奸”。齐武帝永明九年(公元491年),删定郎王植之,才合两家的注为一。然事未施行,书亦亡灭。梁武帝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还记得王植之的书。于是叫他损益旧本,定为《梁律》。天监初(天监,梁武帝年号,公元502—519年),又使王亮等改定,共为二十篇。定罪二千五百条,刑分十五等。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杲参定律,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定律三十卷,大体沿用梁法。这是南朝法律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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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60 元魏入中原以前,刑罚是很严酷的。道武帝入中原,才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太武神中(公元428—431年),诏崔浩定律。正平中(公元451年),又命游雅、胡方回等改定,共三百七十条,有门房之诛四(献文增其十三,孝文时定为十六),大辟百四十五(献文增其三十五,孝文时定为二三五),刑罪(耐罪)二百二十一(献文增其六十二,孝文时定为三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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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62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474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系杂采魏晋故事。刑名有五:一死,二流,三耐,四鞭,五杖。又有所谓重罪十条(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不在“八议”和“论赎”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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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64 北周的律,定于武帝保定三年(公元563年)。刑分死、流、徒、鞭、杖。不立十恶的名目,而重“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隋初,令高颎等重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也有十恶之条(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唐朝的刑法,大抵沿隋之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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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66 这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刑罚的变迁。马端临说:“汉文除肉刑,而以髡笞代之。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而深文酷吏,务从重者,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按:复肉刑的议论,两晋时代最甚。其理由所在,就是“死刑太重,非命者众;生刑太轻,罪不禁奸”两语)。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刑。所欲活者传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剪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及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按: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磬、绞、斩、枭、裂。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隋始定鞭笞之数,死刑只用斩、绞两种。这都是较前代为文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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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68 还有一层可注意的,便是隋朝的刑法。是兼采魏晋和拓跋魏两种法系(这个大概是周、齐如此,而隋朝因之)。其斟酌轻重之间,固然较旧时的法律为进步。然而精神上,也有不如旧时的法律之处。即如晋律,部民杀长官,和父母杀子的,都同“凡”论。这是两汉以后,把经学应用于法律,文明之处(父杀其子当诛,见《白虎通》)。隋律却就不然。这是拓跋魏的社会,进化较浅,“官权”、“父权”太重之故。中国反改其旧律而从之,真是下乔入幽了。余杭章氏《文集》里,有一篇文字,专论这件事,可以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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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70 总而言之:秦汉以后的法律:经晋朝的一大改革,而大体趋于完善;经隋朝的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所以从西洋法律输入以前,沿用千年,大体不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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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75 大中国史 [:1707086104]
1707089176 第五节 赋税制度和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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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89178 从秦汉统一以后,直到前清海禁大开以前,两千多年,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变更(从战国到秦汉,是有一个大变的。参看第一篇第九章,和本篇第六章)。这个时代,中国人的生计是以农业为本位。要看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就须注意于农民。但是中国史家记载平民的生活状况,是很少的。却是当时的田赋制度,便是当时“农民生活状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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