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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84 大中国史 [:1707086225]
1707091585 第三节 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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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87 明朝的兵制,和唐朝的府兵,最为相像。其制系以“卫”、“所”统兵,而以“都督府”和“都司”,统辖卫所——凡都司,都属于都督府,但卫所亦有属都督府直辖的。其编制以百二十人为一百户,千二百人为一千户,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设于京城。有左右都督、同知、佥事。都司有都指挥使,卫有卫指挥使,千户所有正副千户,百户所有百户。每百户之下,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自卫指挥使以下,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凡卫所的兵,平时都从事于屯田。有事则命将统带出征;还军之后,将上所佩印,兵亦各归卫所。统率之权,在于都督府;而征伐调遣,则由于兵部。天子的亲军,谓之“上直卫”。此外又有南北京卫,都以卫所之兵调充。凡此,都和唐朝的兵制,极相像的。但是后来,番上京师的“三大营”,既然腐败得不堪;而在外的卫所,亦是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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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89 清朝的兵制,则初分“旗兵”、“绿营”,后来有“勇营”,再后有“练兵”。末年又仿东西各国,行“征兵”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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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91 旗兵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满洲八旗太祖时就有。其初但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后来兵多了,才续添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蒙古、汉军八旗,则均系太宗时所置。每旗置都统一,副都统二。凡辖五参领,一参领辖五佐领,一佐领辖三百人。入关之后,八旗兵在京城的,谓之禁旅八旗,仍统以都统副都统。驻守各处的,谓之驻防八旗,则统以将军副都统。八旗兵都系世袭。一丁受饷,全家坐食。其驻防各省的,亦都和汉人分城而居。尚武的风气,既已消亡,而又不能从事生产。到如今,八旗生计,还成为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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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93 绿营则沿自明朝,都以汉人充选,用绿旗为标志,以别于八旗,所以谓之绿营。皆隶于提督、总兵。总兵之下,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提镇归督抚节制。督抚手下,亦有直接之兵,谓之督标、抚标。其兵有马步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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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95 乾隆以前,大抵出征则用八旗,平定内乱,则用绿营。川楚教民起后,绿营旗兵,都毫无用处,反借乡兵应战。于是于绿营之外,另募乡民为兵,谓之练勇。太平军起后,仍借湘淮军平定。于是全国兵力的重心,移于勇营(勇营的编制,以百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马队以五十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水师以三百八十八人为一营)。法越之役,勇营已觉得不可恃,中日之战,更其情见势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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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97 于是于勇营之外,挑选精壮,加饷重练,是为练军。各省绿营,亦减其兵额,以所省的饷,加厚饷额,挑选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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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599 练军之中,最著名的,为甲午战后所练的武卫军。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驻扎畿辅。而其改练新操最早的,则推湖北的自强军(张之洞总督湖广时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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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01 征兵之制,实行于1907年。于各省设督练公所,挑选各州县壮丁,有身家的,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放归田里,谓之续备兵。又三年,退为后备兵。又三年,则脱军籍。其军官之制,分三等九级。上等三级,为正副协都统,中等为正副协参领,下等为正副协军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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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03 水师之制,清初分内河、外海。江西、湖南、湖北战船,属于内河。天津、山东、福建战船,属于外海。江、浙、广东,则两者兼有。以水师提督节制之。太平军起后,曾国藩首练水师,以与之角逐,遂成立所谓长江水师,而内河水师亦一变。事平以后,另练南北洋海军,而外海水师之制亦一变(从前《广智书局》出有夏氏所著《中国海军志》一册。于清代海军沿革,叙述颇详,可供参考。又甲午以前海军情形,亦散见《东方兵事纪略》、《中东战纪》两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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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05 火器沿革,见《明史》卷九十二和《清朝全史》第十四第三十七两章。文长不能备录,可自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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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07 大中国史 [:1707086226]
1707091608 第四节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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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10 明清两朝的法律,也是一贯的。日本织田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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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12 支那法制,与国民文化同生。悠哉久矣,唐虞三代,既已发布成文法(《尚书·舜典》之“象以典刑”云云,即当时成文法制定之证)。至编纂法典,在春秋战国时代。魏李悝作法经六篇,是为法典之嚆矢。秦商鞅改法为律,汉萧何据之,成律九章……而后历朝皆有刑律之编纂;至于后世,益益完备……至行政法典,起原何时,殊难确定。要其大成,端推唐代。唐作《六典》,载施政之准则,具法典之体裁,为后代之模范。以视汉以来之所谓律,所谓令,所谓格,所谓式者,大有殊焉(《六典》作于开元十年,经十六年而始成。为卷三十。曰六典者,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也)。明及清之会典,以之为蓝本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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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14 由是观之,支那古来,即有二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清国蹈袭古代遗制……用成《大清律》及《大清会典》二书:二书所载,为永久不变之根本法,其适用之界限颇宽。且其性质以静止为主,不能随时变迁。故于法典之外,为种种成文法,以与时势相推移。详其细目,以便适用;而补苴法典之罅漏……(《清国行政法》,据法学研究社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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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16 这几句话,于中国法律的沿革,说得很清楚。便是:一、中国历代的所谓法典,只有行政法、刑法两种。二、而这两种法典,只有唐、明、清三代编纂得较为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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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18 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中国历代,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又当其编纂之始,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到后来,则又有所谓案。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律主于简,例求其繁”,“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资援引”,“律以定法,例以准情”。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但是例太多了,有时“主者不能遍览”,人民更不能通晓,而幕友吏胥等,遂至因之以作弊。这正和汉朝的时候,法文太简,什么“比”同“注释”等,都当做法律适用,弊窦相同(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都由法律的分类,太觉简单,不曾分化得精密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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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20 明朝的刑法,就是所谓《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详见《明史》卷九十三)。当草创之初,律令总裁官李善长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所以《明律》的大体,是沿于《唐律》的。其诸律的总纲,谓之名例律,冠于篇首。此外则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刑法,亦分笞、杖、徙、流、死五等。五刑之外,又有充军和凌迟。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者。充军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各等,又有“终身”和“永远”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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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22 清朝的法律,编纂于顺治三年,全以《明律》为蓝本,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十八年,命刑部:“律外条例,有应存者,详加酌定,刊刻通行。”名曰《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御史盛苻升奏请以现行则例,载入《大清律》内。诏以尚书图纳、张玉书等为总裁。至四十六年,缮写进成,“留览”而不曾“发布”。雍正元年,诏大学士朱轼、尚书查郎阿等续成之。至五年而全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高宗即位,命律例馆总裁三泰等,更加考正。五年,纂入定例一千条,公布施行。自此以后,合律和条例为一书,遂称为《大清律例》。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有律例馆,附属于刑部。届修纂之年,则由刑部官吏中,任命馆员,事终即废(参看《清国行政法》第一篇第二章)。其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大目。刑分笞、杖、徙、流、死。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与明同。而凌迟之外,又有枭示。较充军更重的,则发至黑龙江等处,给戍兵为奴,谓之发遣(充军分附近、边卫、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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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24 司法的机关,除各级行政官都兼理刑狱外,在内则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司纠察,大理寺主驳正。明清两代,都是如此。亦系慎重刑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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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26 而明朝最野蛮的制度,则系镇抚司、锦衣卫、东西厂,并起而操刑狱之权,其略已见第二章第一节(详见《明史》卷九十五)。清朝的时候,对于八旗,本来不设治民之官,所以其刑狱,亦由将军副都统兼管(八旗包衣,由内务府审理)。外藩如蒙古等的诉讼,则各由该部长自理。不服上诉,则在理藩院。这个都可称为特别审判。五刑之制,定于隋代。虽然远较秦汉时代的法律为文明,而比诸近世的法律,则尚不免嫌其野蛮。且如裁判制度、诉讼手续等,亦觉其不完备。所以从海通以后,各国借口于我国的法律不完,遂都在我国施行领事裁判权。末年有改良法律之议,乃将枭示、凌迟删除,军遣、流、徙,改为做工。笞、杖,改为罚金。又编订《刑律》、《民律》、《商律》和《刑民事诉讼法》。且拟改良审判制度。然均未及实行(参看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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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28 大中国史 [:1707086227]
1707091629 第五节 赋税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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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31 明初赋役的制度,却较历代为整齐。这个全由于有“黄册”和“鱼鳞册”之故。明朝田赋,仍行两税之法,分为夏税秋粮。其征收之额,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租田八斗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四杪,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役法:民年十六为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有以户计的,谓之甲役。以丁计的,谓之徭役。出于临时命令的,谓之杂役。亦有力役雇役的区别。黄册的编造,起于洪武十四年。“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鱼鳞册之制,则起于洪武二十年。“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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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1633 黄册是有田有丁的,一查黄册,便可知道这一家有多少丁,多少田。而田的好坏,以及到底是谁所有,又可把鱼鳞册核对。据此以定赋役,一定可以公平的了。但是到后来,鱼鳞册和黄册,都糊涂不堪(鱼鳞册甚且没有。黄册因要定赋役之故,不能没有,然亦因和实际不合,不能适用。有司“征税编徭”,乃自为一册,谓之“白册”)。据了鱼鳞册,找到了田,因无黄册之故,无从知田为何人所有。白册上头,载了某人有田,某人无田;某人田多,某人田少,也无从考核其到底是否如此。因为无鱼鳞册,不知其田之所在,无从实地调查之故。于是仍旧弄得穷的人有税而无田,富的人有田而无税。“无税的田”的税,不是责里甲赔偿,便是向穷民摊征。而国课一方面,也大受影响。历代承平数世,垦田和岁人的数目,都要增加的,独有明朝,则反而减少(洪武二十六年,即公元1393年,天下垦田8507623顷68亩。弘治十五年,即公元1502年,反只4228058顷)。于是有丈量之议,起于世宗时。然实行的不过几处,神宗时,张居正当国,才令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以三年毕事。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小民无处粮”,赋税之制,总算略一整顿(但是明初量地的弓,本有大小之不同。这一次,州县要求田多,都用小弓丈量,人民亦受些小害)。其役法,则弄得名存实亡而后已。按力役之法,本来不大合理。与其课以力役,自不如课以一种赋税,而官自募役之为得当。但自唐宋以来,除王荆公外,总不能爽爽快快,竟行募役。而到后来,辗转变迁,总必仍出于雇役而后已,这也可见事势之所趋,不容违逆的了。明初的役法,本来是银差力差(银差即雇役),各从其便的。当时法令甚严,“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至流徙”。所以役法还算宽平。后来法令日弛,役名日繁,人民苦累不堪。于是有“专论丁粮”之议。英宗正统初,佥事夏时,行之于江西,役法稍平。神宗以后,又行“一条鞭”之法。总计一州县中,人民应出的租税和应服徭役的代价,一概均摊之于田亩,征收银两。而一切差役,都由官自募。这便竟是普加一次田赋,而豁免差役了。主张田税和差役,不可并为一谈的人,不过说“徭役应当由富人负担的,有田的人,未必就是富人。所以力役的轻重,应当调查人户的贫富另定”。然而贫富的调查,决难得实,徒然因此生出许多扰累来。倘然征税能别有公平之法,不必尽加之于田亩,自然是很好的事情。若其不然,则与其另行调查人户的贫富,以定力役,还毋宁多征些田税而免除力役,让有田的负担偏重一点,因为倘使不然,徒然弄得农民的受害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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