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091871
1707091873
第四节 正式总统的举出和国会解散
1707091874
1707091875
《临时约法》本将制定宪法的权,付与国会。国会开会后,于七月中,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起草。到赣宁之役以后,就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议论。九月初五日,众议院以213对126票,可决先举总统。十二日,开两院联合会。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的一部分《总统选举法》起草。十月初四日,以宪法会议的名义公布。就是所谓《大总统选举法》。初六日,开大总统选举会。第一、二次,袁世凯得票都最多,而都不满四分之三。第三次,就袁世凯、黎元洪两人决选。总票数703,袁得票507,以过半数当选。这一天,有许多自称公民团的人,包围议院,迫令当天将总统选出。第二天,又开会选举副总统。出席719人,黎元洪以611票当选。袁于初十日——国庆日就职。
1707091876
1707091877
先是美国、巴西、秘鲁,都于四月八日——国会开幕日,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奥斯马加(奥匈帝国的音译)、葡萄牙、荷兰,于选举正式总统的当天承认。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法兰西、瑞典、英吉利、丹麦、比利时,都于其第二日承认。
1707091878
1707091879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采系总统制,《临时约法》则所采系内阁制。而任命各部长(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则两法相同。正式总统选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仍从事于起草。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凯派委员八人,到会陈述意见,给起草委员会拒绝——因会章只许国会议员旁听。二十五日,袁世凯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其要点:
1707091880
1707091881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国民党议员居多数。
1707091882
1707091883
二、《宪法草案》第一条,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国务员为不信任的决议时,须免其职。
1707091884
1707091885
三、第八十七条,法院受理一切诉讼(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1707091886
1707091887
四、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
1707091888
1707091889
五、第一〇八、一〇九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
1707091890
1707091891
限电到五日内电复。十一月初四日,又发出第二次通电。其中要点:
1707091892
1707091893
一、第二十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无异造成联邦。
1707091894
1707091895
二、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1707091896
1707091897
三、第四十四条:参议员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1707091898
1707091899
四、消除《约法》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之权。
1707091900
1707091901
五、第六十五条:“紧急教令”,须经国会委员会议决发布。又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效力。
1707091902
1707091903
六、第六十七条:海陆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1707091904
1707091905
七、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认为不必要时,应即解严。
1707091906
1707091907
当时各都督、民政长、镇守使、师、旅长,纷纷电京,也有主张解散国民党,撤销国民党议员的;也有主张撤销草案,解散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也有主张解散国会的。而总统又即于四日下令,说查获乱党首魁与乱党议员往来密电,饬将京师国民党本部,及各地方国民党机关解散。“自湖口……倡乱之日起,凡国会议员之隶籍国民党者,一律追缴议员证书徽章。”旋又下令,省议会也照此办理。
1707091908
1707091909
1707091910
1707091911
1707091912
国民党议员既被撤销后,国会就不足法定人数。原令虽说:“……由内务总长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查取……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旋又因倪嗣冲等电请,下令将“隶籍国民党之各项议员候补当选人……一体取消”。递补一节,就无从办起。各都督、民政长,呈请将残余议员遣散。总统遂据以咨询政治会议。
1707091913
1707091914
政治会议,本名行政会议。系熊希龄组阁后,拟定大政方针,要想法子实行,令各省行政长官,派员来京组织的。适值国会解散,就改为政治会议。加入国务总理,各部总长,蒙藏事务局举派人员,大总统特派人员和法官两人,于十二月十五日开会。1914年正月初四日,就据政治会议的呈复,停止两院议员职务。
1707091915
1707091916
当国会尚未解散时,总统咨询政治会议,说:“现在两院对于增修约法事件,势难开议。昨据副总统兼领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电称:‘历考中外改革初期,以时势造法律,不以法律强时势。美为共和模范,第一次《宪法》,即因束缚政府,不能有为,遂有费拉德尔菲亚会议修改之举……现在政治会议,已经召集,与美国往事,由各州推举之例正同。请大总统咨询各员以救国大计等语。’……国会现状,一时断难集议……增修约法,程序究应如何?……”1914年正月初十日,政治会议呈请“特设造法机关”。总统又以“此种造法机关,究应如何组织?应用何种名称?其职权范围如何?及议员选派方法……如何?”再行咨询。二十六日,政治会议议决《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即据以选举议员,于三月十八日,正式开会。
1707091917
1707091918
约法会议开会后,将《临时约法》修正,名为《中华民国约法》。于五月初一日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即于本约法施行日废止。其《大总统选举法》,亦经约法会议修正,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1707091919
1707091920
约法会议所修正的《约法》,设立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其组织:“参政五十人至七十人,由大总统……简任……”“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中特任……”
[
上一页 ]
[ :1.70709187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