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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俄国领事,得使用蒙古台站——私人只须偿费,亦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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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蒙古河流,流入俄国的,俄人在其本支流内,都可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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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俄人得在蒙古修桥,而向桥上的行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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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由俄国领事(或其代表),与蒙官组织会审委员会,审理俄蒙人民事上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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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中国、日本、英国,发出通告。中国接到此项通告后,舆论大哗,一时征蒙之论颇盛。外交总长陆征祥,从1912年十一月起,到1913年七月止,前后和俄人磋议过二十多次。七月初七日,将最后《草约》提出国会。众议院(进步党多数)通过,参议院(国民党多数)否决。赵内阁倒后,熊内阁成立。孙宝琦为外交总长,继续和俄人磋议。俄人坚持,《草约》的精神,不能改变。十一月五日(取消议员资格的第二日,国会已不足法定人数),孙宝琦和俄使库朋斯齐,签订如下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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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俄人承认中国在外蒙古的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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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承认外蒙古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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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对外蒙古,不派兵,不设官,不殖民——唯可任命大员,偕同属员卫队,驻扎库伦。此外又得酌派专员,驻扎外蒙古各地方,保护中国人民利益。俄国除领事署卫队外,不驻兵;不干涉外蒙古内政;不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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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声明按照以前各款大纲,及1912年十月二十一日《俄蒙商务专条》,明定中国和外蒙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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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关于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的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的各问题,均应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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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以照会申明:1.俄国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2.关于外蒙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国允许和俄国协商,外蒙亦得参与其事。3.正文第五款所载随后商定事宜,由三方面酌定地点,委派代表接洽。4.自治区域,以前清库伦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大臣所管辖的地方为限——划界事宜,按照声明文件第三款所载,日后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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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五款的缘故,我国派毕桂芳、陈箓,和俄国库伦总领事亚历山大·密勒尔,和外蒙古的委员,会商于恰克图。从1914年九月起,到1915年六月初七,订立《中俄蒙协约》。其中重要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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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古无与各国订结政治、土地国际条约的权,而有与外国订结关于工商事宜的国际条约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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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库伦大员,卫队以二百人为限。其佐理员分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恰克图的,以五十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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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库伦领事卫队,以五十人为限。他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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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界问题,由三国另派代表,协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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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呼伦贝尔,亦经俄人要求,于这一年十一月初六日,订立改为特别地域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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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呼伦贝尔为特别地域,直属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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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呼伦贝尔副都统,由总统择该地三品以上的蒙员,直接任命;有与省长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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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呼伦贝尔军队,全用本地民兵组织。倘有变乱,不能自定,中国通知俄国后,得以赴援,但事定后即须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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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呼伦贝尔的收入,全作为地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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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人在呼伦贝尔,仅有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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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来筑造铁路,借款须先尽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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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俄国企业家,和呼伦贝尔官宪,订结契约,经过中俄两国委员审查者,中国政府,应即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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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王公,内向之心颇坚。曾于1912年,在长春组织蒙旗会议,政府派阿睦尔灵圭和东三省宣抚使张锡銮、吉林都督陈昭常莅会。其后诸王公又组织蒙古联合会,发表宣言——曾经译登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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