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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22 (一)旅顺、大连湾、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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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24 (二)日本人在南满、东蒙,有土地的所有权及租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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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26 (三)日人得在南满、东蒙,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商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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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28 (四)日人得开南满、东蒙的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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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30 (五)南满、东蒙:1.允他国人建造铁路,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2.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均须先得日本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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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32 (六)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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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34 (七)吉长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政府。从本条约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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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36 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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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38 (一)将来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未经日政府同意,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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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40 (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必先经该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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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42 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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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44 (一)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租借或割让与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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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46 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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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48 (一)中央政府,聘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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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50 (二)日本人在内地设立寺院、学校,许其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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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52 (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由此等地方官署,聘用多数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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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54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量数的军械。或设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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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56 (五)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许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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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58 (六)福建筹办路矿,整理海口——船厂在内——如需用外资,先向日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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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60 (七)允许日人在中国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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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62 并且要求中国严守秘密;倘或泄露,日本当更索赔偿——英美两国,向日政府质问条件;日本答复,把第五号全删,其余亦只举出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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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64 中国以陆征祥、曹汝霖为全权委员,于二月初二日,与日本开始会议。旋日使日置益,因坠马受伤,陆、曹二人,都到日使馆里去,就日使床前会议。至四月十七日,会议中止。二十六日,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条,声言“系最后修正案。倘使中国全体承认,日本亦可交还胶澳”。中国政府,亦于五月初一日,提出《最后修正案》,说明无可再让。初七日,日本对我发出最后通牒。“除第五号中关于福建业经协定外,其他五项,俟日后再行协商;其余应悉照四月二十六日《修正案》,不加更改,速行承诺。以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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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66 五月初九日午前,中国政府,即答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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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68 美国政府,于五月十三日,向中日两国政府,发出同样的通牒。申明:“中日两国政府,无论有何同意,或企图,如有妨碍美国国家及人民在中国条约上之利益,或损害中国政治上领土上之完全,或损害关于开放门户商工业均等之国际政策者,美国政府,一律不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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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92170 而中国陆征祥与日使日置益,于五月二十五日,订结条约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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