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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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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来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未经日政府同意,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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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必先经该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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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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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租借或割让与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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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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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聘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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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人在内地设立寺院、学校,许其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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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由此等地方官署,聘用多数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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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日本采办一定量数的军械。或设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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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许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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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建筹办路矿,整理海口——船厂在内——如需用外资,先向日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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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允许日人在中国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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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要求中国严守秘密;倘或泄露,日本当更索赔偿——英美两国,向日政府质问条件;日本答复,把第五号全删,其余亦只举出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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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陆征祥、曹汝霖为全权委员,于二月初二日,与日本开始会议。旋日使日置益,因坠马受伤,陆、曹二人,都到日使馆里去,就日使床前会议。至四月十七日,会议中止。二十六日,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条,声言“系最后修正案。倘使中国全体承认,日本亦可交还胶澳”。中国政府,亦于五月初一日,提出《最后修正案》,说明无可再让。初七日,日本对我发出最后通牒。“除第五号中关于福建业经协定外,其他五项,俟日后再行协商;其余应悉照四月二十六日《修正案》,不加更改,速行承诺。以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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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初九日午前,中国政府,即答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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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于五月十三日,向中日两国政府,发出同样的通牒。申明:“中日两国政府,无论有何同意,或企图,如有妨碍美国国家及人民在中国条约上之利益,或损害中国政治上领土上之完全,或损害关于开放门户商工业均等之国际政策者,美国政府,一律不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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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陆征祥与日使日置益,于五月二十五日,订结条约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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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国史 第四章 帝制复辟和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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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帝制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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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八月,总统府顾问美国博士古德诺,著论论君主与共和的利弊,刊载于北京报纸。旋杨度等发起筹安会(杨度为理事长,孙毓筠为副,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为理事),说“从学理上研究君主民主,在中国孰为适宜”?通电各省将军、巡按使、都统、护军使,各省城及上海、汉口商会,请派代表来京。旋各省旅京人士,组织公民请愿团,请愿于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要求变更国体——《新约法》第六十七条:“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九月二十日,参政院据《新约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建议于大总统,请于年内召集国民会议,为根本上之解决。十二月初二日,参政院议决《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初八日,公布施行由各代表投票决定国体。初十日完竣。共1993票,全数主张君主立宪。于是由国民代表大会委托参政院为总代表,于十一日,推戴袁世凯为皇帝。袁氏申令,“既经国民代表大会全数表决……本大总统自无讨论之余地,唯……望另行推戴”。即日晚间,参政院再为第二次的推戴。十二日,申令允许。十九日,设立大典筹备处。三十一日,改明年为洪宪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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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云南都督蔡锷,解职入京,任经界局督办。这时候,密赴天津,从日本经越南到云南。二十三日,督理云南军务唐继尧,巡按使任可澄,电请袁氏取消帝制,限二十五日上午十时答复。届时无复,遂宣告独立。通电各省,说:“……尧等志同填海,力等戴山。力征经营,固非始愿所及;以一敌八,抑亦智者不为。麾下若忍于旁观,尧等亦何能相强。然……长此相持,稍亘岁月,则鹬蚌之利,真得渔人;箕豆之煎,空悲轹釜。言念及此,痛哭何云。而尧等与民国共存亡,麾下为独夫做鹰犬;坐此相持,至于亡国;科其罪责,必有所得矣。”1916年正月初一日,云南设立都督府,推唐继尧为都督,戴戡(贵州巡按使,时率黔军随蔡锷入滇)、任可澄为左右参赞。定军名为护国军。以蔡锷为第一军长,李烈钧为第二军长。二十七日,贵州独立——推刘显世为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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