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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租借地,归还中国。其移交行政权和公产——并处理其他相同的事务,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办理(第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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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除日本建造领事馆所需和日本人民团体所需(包括公学、祠庙、墓地等),无偿交还中国——唯日本政府所买得、建造,或曾加修理、加造的,中国应除去使用折价外,给与偿价(第五、第六、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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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济沿线的宪兵及军队,于本约签字后三个月内撤退;至迟亦不得过六个月。青岛的卫兵,移交时同时撤退;至迟不得过移交后三十日(第十、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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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归还中国。1915年八月初六日中日重设青岛海关的《临时条约》作废(第十二、第十三条)。胶济路及其支路,与其附属产业。日本应交还中国;由中国偿以实价。此项实价之中,包括德国遗下时的定价53406141金马克;加上日本管理期内修理加造之数(减去使用折价)。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铁路联合委员会,办理估价和移交。移交至迟不得过本约有效后九个月。偿价用国库券,于移交完竣时,交付日本。国库券的期限为十五年,以铁路财产收入作保。五年后无论何时,得为全部或部分的清偿(唯须于六个月前通知);未还清前,选派日本人一名为车务总管,又一名为总司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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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徐济顺的经营,让归国际财团。烟潍铁路,用中国资本自造时,日本不要求并归国际银行团办理(第二十一条,附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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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坊子、金岭镇三矿,由中国政府,许与中日合组的公司。但日本投资,不得超过中国的资本(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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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宣告开放胶州租借地(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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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由中国给价收回。中国允以平允条款,允许沿该岸线的盐,输一定量数与日本(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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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线:青岛、烟台间,青岛、上海间,都为中国所有;唯此两线中,为日本政府利用之以接连青岛、佐世保间的一部分除外。青岛、济南的无线电台,移交中国;由中国给以偿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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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约订立后。国务院于六月初七日发令,任王正廷为联合委员会委员长。胶济路由中国派警接防,日兵分期撤退。自四月十四日起,到五月六日撤完。委员会所议事件,分为第一部、第二部。第一部所议各问题,草约于十二月初一日签字,其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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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地定十二月初五日交还。日本驻兵,尽交还后二十日内撤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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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许出租的地,期满后照同一条件,续租三十年。三十年后,仍得续租;唯须按照《胶澳商埠租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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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除去日本领事、团体所需用者外(以《附图》所定界址为限),其余概行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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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佐世保间海电,无偿交还中国。青岛一端,由中国运用。佐世保一端,由日本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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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从公元1923年起,以后凡十五年,每年输出日本,最多三万五千万斤,最少一万万斤。许胶州所产的盐,自由输出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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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和公产的偿价,共日元一千六百万元。其中二百万元付现款。一千四百万元,付十五年期的国库券,年利六厘。此项国库券,除以关、盐余为担保外,又须提出别项确实担保,从速与日本公使协定。将来整理外债时,此项国库券,应尽先列入整理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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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设立中日合办的公司。资本各半,由日本政府,将淄川、坊子、金岭镇各矿,移交该公司办理。该公司应偿日本政府日元五百万元。俟红利超过八厘时,将超过额的半数付给。不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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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交还中国,但日人许用日文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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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关于外人的土地所有权(此项土地,在日人手中者,有七千余亩;在欧洲人手中者,有一千余亩),作为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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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铁路问题:日本初索偿价七千万元,后减至四千余万。当时中国已允出三千余万,日犹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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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青岛日邮,则业于十二月初一日撤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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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济路:当攻击梁士诒时(参看第五章第四节),直系各督军省长,多提倡集资赎回,商教联合会,亦组织救国赎路集金会。梁士诒和交通部,因亦通电促国民集金赎路。交通部并呈请总统,于一月二十三日下令:“胶济路决由人民筹款赎回,定为民有铁路,永属民业。”三月十九日,又以指令公布《胶济路民有办法大纲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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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十一条”问题:我国代表,于1921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远东问题委员会提出,经日代表抗争,未得结果。二月四日,又在大会提出。日代表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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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国而欲提出从来的损害,以求会议重行研究及考虑,日本代表团必不能赞成……但《中日条约》及《换文》成立后,事势已有若干变迁,故日本代表团宣言:将建筑南满、东蒙的铁路借款权和以此等地域内的租税为担保的借款权,开放与国际财团共同经营。此项条约中,关于南满洲的政治、财政、军事、警察事项,中国约定聘用日本顾问或教练员,日本并无坚持之意……日本保留原提案中的第五项,现预备撤回此项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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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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