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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堂上的戏法 古代地震那些事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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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地震和日食一样,都属于标准的上天垂儆性的灾异。按董仲舒的说法,天人感应,地上的人做了点什么,上天会有感觉,做好事,则风调雨顺;做坏事,则降下灾异。首先要负责的人,是皇帝。因为皇帝虽为天之子,但其实不过人之头,作好作歹,老天第一个要跟他算账。不过,有的时候,事情并不严格地按照董老夫子的规矩来,地上的人做了坏事,上天未必会降灾;反过来,有时感觉做得不错,灾害却不请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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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是历史界公认的不错的皇帝,但在他的时代,北京附近却发生过一场强度非常大的地震。据《清史稿》记载,康熙十八年(1679年)七月初九,京师地震。惊天动地,“声响如奔车,如急雷,昼晦如夜,房舍倾倒,压毙男妇无算。地裂,涌黑水甚臭”。地震波及通州、三河、平谷、香河、武清、永清、宝坻、固安,当然包括今天的天津。还引起了海啸,通州、宝坻等地,遭海水倒灌,被灾尤重。据台湾高阳先生考证,地震的确切时间应该是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清史稿》记载有误。不过不管怎样,此次大地震,的确是唐山大地震之前,京津唐地区最大的一次地震。大震发生过后,据时人记载,又连续发生四十次余震,没死的人,都露宿屋外,皇帝也不例外,不得不委屈住进了帐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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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让人感到多少有点儿不对头的是,地震发生之际,恰好康熙刚刚平定了三藩之乱,同时开“博学鸿词”科。收揽明朝遗臣,于文治武功,都有所建树,属于史家于情于理都该歌功颂德之时。很明显,老天爷这回冤枉了他老人家的“儿子”,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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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今天的人们都知道,天灾未必会在人惹祸的时候恰好降下来,就像民间传说不孝子都会遭雷劈一样,其实被雷劈死的人,未必都干过坏事,只要大雷雨天,在大树下躲雨,就差不多该到寿了。不过,在那个时候,没有什么人敢怀疑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尤其皇帝不敢,也不想,因为一怀疑,自家“奉天承运”也会跟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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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老天是否弄错了,没人会跟天计较。如果是在汉朝,也许还会有人怀疑,此时是大兴程朱理学的大清,估计大家连想都不敢想,人人都在自家身上找原因,皇帝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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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皇帝的罪己诏出来了,在虚虚花花的自我检讨之余,居然开列了国家的六桩罪过,六桩罪过,件件都是大臣们惹的祸。从满汉大臣到诸王贝勒,从领兵将帅到满洲的包衣奴才,从外官到京官,一个都逃不掉,言外之意,地震都是这些人欺压百姓招来的。与此同时,皇帝还广开言路,号召臣子们在提建设性意见的同时,也提一点儿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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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场灾后的反思检讨运动开展了,所有有资格说话的大臣都在找不足,不足也就真的被找出来很多。显然,即便所谓康熙盛世,国家一样问题多多,三藩之乱虽然平了,但平乱过程,官军和叛军,都一样杀良冒功,战乱对百姓的扰害,跟遭了灾也差不了多少。各地官员趁着战乱,中饱私囊,欺压良善,也不少见。开特科取士,得意的,也无非是若干文人学士、前明遗臣,关老百姓屁事。煌煌的文治武功下面,不那么煌煌的事,还就是不少,检讨一番,此后一段时间,至少国家的吏治还真的清明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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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种反思和检讨,很像是郢书燕说,人跟老天会错了意,借着原本跟吏治不相干的灾异来说事。不像今天这样,去检讨防灾的措施,救灾的体系,如何加强灾情的预报,等等。然而,这样的会错意,老天并不见怪,而这样的检讨,对于国家,对于百姓,却是有好处的。地震是天灾,面对几乎是不可抗拒的天灾,人能做的,除了行动,关键是态度,人的态度,对人度过灾难,以及灾后重建,往往有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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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面对灾异,人要反思。即使在迷信氛围里的反思,对国家,对黎民百姓,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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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堂上的戏法 古代法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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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速度迅猛,法学教育发展很快。我一不懂经济,二不懂法律,在此,没什么可谈,也没资格谈什么。好在我懂一点儿历史,可以从历史的角度,谈一点儿古代的法律状况,做一下对比,好让我们看一看今天我们的法制进展到了什么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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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的法,其实是刑,主要是为了治民的。以刑来威慑那些莠民,不良的民。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那是春秋之前的事,封建制度下的事。但刑在任何朝代,都主要是针对治民而言的。传说黄帝做五刑,没有确切证据,但自春秋郑国子产铸刑鼎以来,针对平民百姓的刑或者说法,开始公开化。无论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刑和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是在侧重上有所偏重。地方官员主要的职责,就是理刑狱,很多朝代,地方不设专门的司法官员,由地方主官兼任。地方官治理状况,主要通过刑狱的指标来考察,司法从属于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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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的法律,其目的不是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持秩序,所谓礼的秩序。他们把所有的犯罪,都理解为对现有秩序的破坏,而惩罚罪犯,主要是为了让秩序重归有序。这些秩序,小到家族伦理,大到王朝国家安定。所以,经济犯罪,不是大罪,所谓婚户田土,细事。而伤人、作奸犯科、伤及伦理秩序者,必须加重刑责。凡是死人的事都是大事,因为人命直接损害了伦理秩序。王朝和国家的秩序,是最高的伦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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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代在法律面前,法定的人与人不平等。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不可能的。长幼尊卑,适用法律不同,量刑各异。即使清官大老爷,对于这种不平等,也严格执行。对于贵者,有八议,议亲,议贵等,有免死。对于长者,有减免,有严重不平等的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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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古代的法律从制定到执行,一直难以免受伦理道德的影响。只要道德上占据制高点,私刑和血亲复仇,就可以逃避刑责。当社会主流道德与意识形态合一的时候,以政治意识形态代替法律,是常态。西汉有以《春秋》治狱之事,东汉则以五经断狱。经学大师都有以儒学经典断狱的专门著作。直到清代,地方主官审理案件,依然有强烈的儒学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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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古代由于存在不能触碰的意识形态禁区,因此,程度不等地存在文字狱,言论获罪,是理所当然的。决无言论自由的道理。文字狱可以深挖到日记、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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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古代社会案件的侦破,可以严刑逼供。刻意追求口供,把刑讯当成逼供破案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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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古代司法是政务的一部分,司法人员是政务官的从属人员,有司法官的时候,司法官从属于政务官,没有司法官的时候,则只有司法办事人员(胥吏),一切由地方主官定夺,包括司法人员的生杀予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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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古代一方面有慎刑的传统,死刑复核归最高统治者,但另一方面,地方官可以通过另类的惩罚,致人死命,比如站笼。监狱的黑暗,也使得瘐死狱中者数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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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古代没有人身和财产保全的严格法律规定。只要皇帝认为有必要,抄家籍没、株连都会发生。在皇权面前,任何人的生命财产都是脆弱没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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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发现,现在我们的法制还是有进步的,不仅比古代有了进展,比起改革前,进展更大。至少,我们大体建立了现代法律体系,不仅有了刑法,还有了民商法,还有国际法,人家有的,我们几乎都有了。我们在司法的形式上也有了进步,至少,我们不再公然以政策代替法律,用运动代替法律。另外,最大的变化是,我们有了律师,而且律师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几乎无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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