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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比喻,在战国时也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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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能授官”是战国非常普遍的观念,说得最清楚的是《战国策》归之于乐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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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闻,贤圣之君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随其爱,能当之者处之。故察能而授官者,成功之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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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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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不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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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能”字,自然指的是做某一件工作的专门能力,与能兵法为将,知治术为相同理。战国时有家家户户藏有“管商之法”的说法,其是否家藏户有,是另一问题,管商之法成为钻研治术的课本,则似乎无甚可疑处。循此线索,《韩非子》中内外“储说”与“说林”,殆也是此类教材;至于《战国策》,则更是游说之士关于揣摩术的笔记手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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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到职务的分别。《周礼》所列治官府的八法中,有讨论官僚组织的“官属”,有讨论区分职权的“官职”,及讨论各部门协调程序的“官联”,三者都针对着职务的分化及配合。一件很有名的个例,则见于《韩非子•二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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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杀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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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不必真有,纵有,不必真如此;然而,其中揭出不得侵官的观念,反映官僚制度运行秩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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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能力专业化及职务专业化两点,配合上论功升赏的观念,战国时的一些治术学者,又引申出一种在本行内升迁或降黜的说法。所以“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即是由于试过此人的能力,而且按照功劳定等次的。此无他,只因大将名臣,都必须在自己的一行获取一些背景的训练。据说以阳成义渠,身为名将,而“措于屯伯”;公孙亶回是名相,仍旧不能不承认,“关于州部”是不能免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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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一词,常被人误解为讲究用刑罚的法律学派,事实上,法家最注意的是政学治术,其中各派当然也各有偏倚,自来即有慎到重势、商君重法、申子重术之分。单从官僚制度的论点说,商君一派似最不讲求,商君目的在富国强兵,故着重于奖励耕战,治术则非其长,所以集法家大成的《韩非子》一书,特别指出商鞅用首功定官爵之不合理。韩非子以为执讯获首是勇力的表现,而行政人员所须具备的是智能,用勇力之士做官,等于用斩首之功来衡量医士的医道,或工程师的技术。另一方面,申子则专门讨论“治不逾官,虽知不言”。韩非子对“治不逾官”不加反对,然而反对“知而弗言”,其实,后者不过是前者的推广尽致而已。申不害理论的要点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就是本文所谓专业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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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考核的最后决定权在国君,既然国君须无所不管,他该管的职务也就因此而说不出;说不出比说得出要有更大的权力,正如无限大不能用任何度量名词来说明一样。这种无限大的权力,申不害和韩非子称之谓“无为”,其源当溯自道家以静制动,以无当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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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庄子•天道》篇,有一段即讨论由职务分配,到考核名实,最后按成果赏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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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贤尚能的观念,与亲亲尊尊的观念,不是能十分相协调的。在战国时,已有人检讨到仅凭亲戚之不足,也了解用到贤能之士,就不能再顾忌到出身与关系,《吕氏春秋•壹行》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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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于春秋,自鲁隐公以至哀公十有二世,其所以得之,所以失之,其术一也。得贤人,国无不安,名无不荣;失贤人,国无不危,名无不辱。先王之索贤人无不以也,极卑极贱,极远极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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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当真“天下之士”都来立于朝,君主显然不能盼望在封建制度下约束君臣的亲密关系继续发挥其效力,代替宗族亲戚的感情,君主必须寻觅一套有实效的控制方法,维持这些本无关系的臣子对君主的忠诚。除对等报施关系外,威胁利诱及劫持人质,也似乎是战国君主持用的手段,也就是韩非子所谓的“三节”—质、镇和固。质是亲戚子女,用来劫持贤者;镇是高爵厚禄,用来投贪饕者所好;固是“参伍责怒”,用来穷诘奸邪。三者之中,“质”虽然在中国行政史上,发展出很重要的一些制度:推荐人对被推荐者的连坐责任,在秦国是确立了的规矩;汉世的郎官,也实际上是任子之法,虽然后来发生了人才培育训练的其他功能。至于“固”,似乎即是用多方面的报告互相核对,以稽核臣子的行为及成绩,其中当也包括循名责实,以课群臣之能,以察群臣之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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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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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分光镜 二 二 春秋鲁郑晋三国官制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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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战国制度做一对比,仍须指出一些春秋时代若干国家官制的特质。特质之一,是各国的制度异致。以《左传》所见记载最多的鲁国与晋国言之,鲁国似乎缺乏一些制度化的政府系统。公元前492年,鲁国一次大火灾,烧去了桓、僖两公的宗庙,救火的贵族纷纷来到火场,每一个人都下了一些不同的命令,接受命令的下级官员显然各有专司,如周人管理典籍,宰人管理礼书,校人掌马,巾车掌车;然而发布命令的大夫们之间,显然没有明确的协调,至少比之郑国在公元前573年大火灾时的表现为逊色。那一次郑国的大火,从火发到火熄,子产分配了一切的工作,儆戒的任务由贵族们率众担任,而小官也各有专司,包括司马与司寇的防护外宾、列居火道、府人库人注意府库。然而,郑国的制度虽然在子产的统辖下稍觉有秩序,依旧未有组织化的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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