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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周代与两河朝代的差别,在于政治体制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西周经由封建与宗法的双重关系,王室与诸侯之间保持相对紧密的关系。周室封建网络,包括“驻防”军队与土著领袖之间,也保持错综交杂的关系。反之,两河的地方势力,由城邦的共同体发展而来,经济利益认同于这一共同体,宗教信仰以城邦守护神为代表,也认同于这一共同体。共同体的凝聚力,不是中央政治权力可以打破。因此,两河的中央与地方之间,不易保持和平与持久的平衡。一旦中央的武力不足以维系其控制,整个国家体制即涣散了。政权与宗教权力之间的关系,尤其经常处于紧张的对峙。各地的祭司,各有其守护神为崇拜对象,也难以有整个两河世界都接受的神祇。最后在新巴比伦时代,Marduk取得了众神之主的地位,始有比较普遍的信仰。可是,正是那些Marduk信仰的祭司与波斯合作,断送了新巴比伦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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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基本社会单位是亲缘与类亲缘的族,而不是地缘的“邑”。族与族之间的关系,经由婚姻与宗法维系,因此周人注重宗法伦理,也注重族群之间的外婚。封国分邑的人口,也以“族”成群的配属,而构成一个一个新的集团。国与邑都可以迁徙,其地著性并不强烈。因此西周的封建国家,并不建立于领土主权之上,而在于领有一群人口。这种共同体,对于宗族的依赖,使个别共同体合成的集团,凝聚的向心力大于分裂的离心力。—当然,在封国土著化之后,以及在宗主掌握的资源不足以支援封国的需求之后,这一凝聚的集团,也难免逐渐瓦解。西周之成为东周,正是这一趋势发展之后果。至少,在西周犹能维系封建与宗法的体制时,整个西周的统治群,不仅可以不断的扩张,而且也不断吸收新成分,经由外婚与分封将各地的异性族群,接纳于西周的体制之内。这一具有包容性的发展模式,发展之极致,则为无所不包的普世体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于是政治秩序与文化秩序相重叠,成为“天下”。西周的体制内,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较密切。反之,两河王国之内,城邦代表的地方共同体,始终与中央对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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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者,普世体系当有普世的理念出现。在西周,这一普世的理念为“天”的观念。“天”不是任何个别共同体能独占,天命之所在也就不须依据私属的爱恶。族与群及地方的守护神,都有其偏爱,必须厚此薄彼。两河的众神,均由城邦共同体的守护神演变而来。众神的神祇会议中,个别城邦均有其代言人。众神之间也难免有“斗法”之事。最后众神之中,终于有Marduk出现。在众神与恶魔对抗的大战中,Marduk获得许多神祇的一部分神力,合而为最具威力的神祇,而终于演化为众神之主神。当然,这一过程反映了人间政治权力的逐渐集中于巴比伦强大的王权。Marduk地位的提升终究缺乏普世的包容性,不能成为不偏不倚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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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天”,既然是普世性的,遂不能有特殊偏爱的选民。“天”却又不能不有其降命的抉择标准,使周人能接受天命而为天下共主;这一抉择的标准遂为德行,而且是普世可以接受的德行。天命靡常,唯德是依,这是中国文化早期的重大突破。在两河的古代文明,则有待波斯教(Zoroastrianism)出现,(公元前7世纪时)始见到类似的突破。在两河的神话Enuma Elish中,众神曾与挑战的Tiamat斗争,双方各自代表甜水与苦水,却都源于代表原始混沌的地母。这一番斗争,象征在混沌之中确立了秩序与权威,也象征“生命”的胜利。然而,双方既不分善恶,斗争的过程也只是诉之于法力与计谋,并无善胜恶的意义。在两河的诗歌中,也有两元的观念,例如农业与牧业对立,水与风的对立,日与月的对立……但这些对立的两元,并不具备伦理与道德的抉择。两河诗歌中,也有以命运的无奈作为主题的作品,酷似犹太教及基督教《圣经》中《约伯书》;但是这种对于神旨与命运的讨论,并未进一步伸展为神学的探究。相对言之,《周易》中的阴阳,不仅是对立的两元,二者之间也有相辅相成的辩证性;那是普世秩序下,解决一元与两元矛盾的宇宙论。古代波斯教的两元(光明与黑暗,善与恶,真理与虚伪……)则由于两元绝对的对立,难以解决神是否全智与全能难题。事实上,至今基督教的神学,始终不能解决这一矛盾。连带的,人与神之间的互应关系,也因上述绝对两元论,而不能将神与人的世界融合为完整的和谐。中国能有人文主义的儒家及自然主义的道家,其始即在于西周时开展了无所不包的普世秩序观念;另一方面两河文化传统之下,后世经过无数曲折,而演变的一神信仰为主流的地中海文明,其普世秩序,始终不能具有完全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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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关系方面,西周以亲缘组织的人群为社会的单位,亲缘为其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亲缘的共同体,原是核心家庭的扩大,成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预设的,并不是经个人同意而达成合约。是以,中国的社会关系建立于“礼”的观念上,由传统的礼仪肯定及保证“礼”的规范。反之,两河城邦共同体建立于经济利益之上,共同体之间并不预设其亲缘纽带。城邦之间有贸易与交往,成员必然会有进入其他城邦,甚至在外乡客居的情形。是以,城邦之内,也难免有市民与外邦人的区别,其权利义务均不能以预设的“礼”作行为规范。两河的社会,早有个人财产的观念。更重要者,两河的古代国家遂早有成文法典,例如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明确的规定不同情况下的人际行为规范,以保障应有的个人权利。这一特点,经过曲折的演变,发展为后日地中海世界的法律传统,而形成后日资本主义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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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言之,西周与两河古文化发展的模式有相当的同异。中国与两河都有中原为发展的核心,由此开展,形成这两个地区的自足,而且逐步吸纳边陲的族群,在疆域及人口双方面都继长增高,而入主“中原”的王朝则实际上原是一时并峙共存的势力,只在“正统”的排列,当作递嬗的朝代。这些都是两个地区出现大型国家过程的类似之处。但是,两个地区发展模式的根本差异则在两河由地缘性的城邦共同体为凝聚的单元,两河城邦的出现,颇基于经济的需求,组合为经由贸易获得资源及经由分配而共享资源的共同体,于是城邦始终有其独立自主的特性,不易融入更大的政治体制,大型国家遂必须依仗武力及中央权力维系国家的凝聚。西周的亲缘族群,则经由婚姻与宗法,组织为不断扩张的网络,于是参加西周体制内的同姓与异姓族群,遂易于融合凝聚。在信仰方面,两河地区各城邦的守护神,不易摆脱个别族群的认同,因而不易演化为包含性强大的普世理念。西周则因为天命与天下的观念,都超越任何单一族群的认同,可以发展为无所不容的普世秩序,从而开拓以德行与伦理作行为规范的文化突破,更从而准备了日后儒道两家天人可以会通的中国型思想。但是,两河的古代文化,因其经济共同体的背景,承认个人的财产观念及人际权利义务的约定关系,于是有成文法典的出现,西周则以“礼”代表预设的人际伦理,以礼仪规范行为。终于在后世儒家的社会中,个人是群体的分子,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的,及特定的,而不是绝对的及一般的。凡此导致后世发展方向的歧异,都早在古代大型国家及复杂社会出现时,即因其基本组织不同,而决定了日后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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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分光镜 一三九 周人的天神与两河、埃及神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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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发展之初有两点:一是历久不衰的亲缘意识,一是天命观念。将这两点与其他伟大文明的发展过程相比,可以显示中国文明的特色。两河流域有许多城邦,一个城邦包含若干聚落,最大的聚落是城邦的核心。城邦有一位保护神,这位保护神的神庙便是城邦的中心,也是城邦经济生活的神经中枢。城邦与城邦之间和战分合,关系不定,逐渐演变为城邦的联盟;而联盟之内又必有一个居领导地位的城邦。两河历史上的“朝代”即居领导的各城邦的名称。联盟各邦的保护神在传说中合组为一个神祇会议,而由居领导地位的城邦保护神居首。各城邦的保护神在会议中为其城邦的代言人。神祇之间,有争吵,也有欺骗,神祇的行为并无道德与公义可言。例如,有一位女神是明星之神,也许是后世维纳斯的原型,她的行为任性而变化无常。从中国人的道德标准看,明星之神只能说是荡妇,其他诸神也不比她好多少。两河城邦联盟逐渐演化为国家。在巴比伦王国时代,众神之中有一位无可争议的最高统治者。这位至高无上的神祇是众神在神廷危急时推选出来的。每位神祇送他一些特殊的能力,他便成为法力最大的神。这神祇有权力,却不是道德的守护者,因为他不是以德服人。在古代两河流域的神权中,没有道德的观念。《圣经•旧约》提到以色列人在尼尼微流亡,尼尼微的巴比伦人崇拜两河流域的尊神马道克。这位神祇不是以宗神、保护神,或城邦的神祇形式出现;他是生命之神,掌握最高的权力,只差一步就可以演化为至高无上的上帝。但是马道克只是生命之神,而不是道德之神。正因为有这一步之差,两河流域最终停留在前文明阶段而没有进入文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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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与古埃及的神祇比较,尼罗河流域是一个相当封闭的地理环境。在尼罗河上、下游未统一前,沿河发展的聚落各有神祇。尼罗河统一成为一个王国后,这些神祇经过融合,有的成为传统中的亲属,有的变成有两个名字的神。譬如说,日神既名为亚蒙,又名为瑞,又名为荷莱士,即是几个不同神祇的融合;又譬如,奥赛列斯与赛特,在传说中是兄弟,而荷莱士是奥赛列斯与艾赛斯的儿子。日神的神廷上,有各种不同神祇分掌不同的职能。正如人间的皇廷,天上也有皇廷。但是埃及的神祇世界不具特殊的道德观念,只在艾克那敦王时代曾一度有一种新宗教,而且这种新宗教所崇尚的独一真神(日神)颇具普世性格。不过艾克那敦的新宗教很快就消失了。至于这一新宗教是否与后来古犹太教的一神信仰有历史渊源,此处无法申论。埃及的古代文化颇多可以称道的地方;但整体说来,古代埃及仍处于前文明阶段,因为古代埃及还没有道德判断的明确观念。即使在古埃及的信仰中,有奥赛列斯担任阴间的裁判者;然而,这位冥王裁判的是个人,而不是天下,埃及人也不认为政权必须由有德者掌之。古埃及的原宗教已演化为正式的宗教,可是宗教并未与政治结合为一个以道德为主体的政治意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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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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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分光镜 一四〇 比较东汉与西罗马帝国崩解之内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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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是一个朝代,自有其明白的起讫年份。然而,东汉上承秦代与西汉的典章制度,作为一个政治体,其上限不能不溯及公元前第三世纪。东汉帝祚之终在献帝之世,但是董卓进洛阳,天下开始纷扰,东汉代表的秩序已经解体,则东汉之崩解实际上应在公元1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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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上承由罗马城邦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公元前264年,罗马统一意大利半岛;公元前165年,罗马灭马其顿,确立地中海霸权,执希腊文化圈的牛耳。公元前30年,屋大维掌握政权,公元前27年,屋大维称奥古斯都,共和国改为帝国体制。公元第三世纪(公元193—284年),罗马帝国经历几乎长达一世纪的混乱,沿边烽烟四起,军人拥立皇帝,皇位更迭频繁,更有一年之内数易帝主(如在公元238年、253年等),内战不绝,政治败坏,百姓愁苦。至Diocletian(284—305年)及Constantine(306—337年)才恢复治安。公元364年,罗马分东西两都。从此,地中海世界分裂为二。西罗马的正统至公元476年终止,东罗马则又延续了千年之久。在公元第五世纪,西罗马北边与西边的日耳曼部族纷纷入侵,割裂疆土,建立政权,欧洲终于出现了多国体制。以上西罗马变化,在时间上与东汉以至三国魏晋平行。东汉末年的扰攘,三国分立,以致五胡纷纷进入中原,中国长期分裂。两个古代世界崩解的情势也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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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罗马衰亡是欧洲史上一大课题。从吉朋(Edward Gibbon)以来,论著不断。吉朋的经典著作The Decline and Fall of Roman Empire对于罗马帝国的覆亡,提出全面的讨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都在不同的时期,扰乱了也削弱了罗马的国力。他在第三十章中,综述了覆亡的几项原因。他特别注意到基督教及其对罗马精神的影响。教会与国家两个分立体系也使罗马社会难以整合。在其他方面,吉朋以为罗马低估了边疆外族的威胁,指出罗马疆域内各地区利益与传统的多元性,也观察到文明腐蚀了罗马人的精神与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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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罗马史的专家Michael I. Rostovtzeff则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考察罗马衰亡的原因。他指出罗马社会的分化,一方面罗马世家大族与一般百姓之间的隔绝;另一方面由于罗马世界的都市文化,有城乡之间的对立。终于,以城市文化为基础的罗马,被底层文化拉垮了。Frank William Walbank也从社会结构分析罗马的覆亡,却采取生产力的理论,以为罗马低效率的奴隶生产制是罗马崩解的原因。Ramsey McMullen将罗马覆亡归咎于战争的负担及军人势力的膨胀。A. H. M. Jones认为罗马早期扩张及后期的外患,导致罗马财政困难,及外重内轻的失衡,因此,外族的压力是罗马覆亡的重要原因。也有以为自然灾害及生态变化,导致罗马帝国农业衰退,人口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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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吉朋的著作,他在不同的章节,提出不同的原因,以说明罗马帝国的崩解。用中国历史学家处理朝代覆亡的说法,末世的现象,必是天灾荐臻,政治败坏,内忧外患,人谋不臧,百姓愁苦……一大串的“并发症”,遂致天命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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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地方与中央之间,也是渐行渐远。地方大族逐渐根深柢固,形成新贵族,包办了察举,也把持了地方,东汉州郡掾属是当地实质统治阶层,所谓“汝南太守范孟傅,南阳宗资主画诺”,“南阳太守岑公孝,弘农成瑨但坐啸”。地方逐渐发展主体性,东汉州郡,每有地方的史籍,如《陈留风俗传》、《汝南先贤传》、《益都耆旧传》、《襄阳耆旧记》、《青州先贤传》……诸书多已不存,但仍见于《三国志》裴松之注及其他史籍的引用。这种心态,正反映了汉代次级系统寻求自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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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人口,极盛时也有四千余万,不下于西汉人众,但人口分布颇不相同。东汉末季,中原州郡人口减少,东南与南方大幅增长,内外的比重,非复旧时。西汉的州部,只是督察单位,刺史权位,不如郡守。但东汉州权大增,刺史统辖属郡,位同方伯。东汉分裂的形势已成。黄巾一起,皇室威信已经荡然,是以皇甫嵩立了大功,阎安即劝他“推亡汉于已倒”,代汉自立。汉祚之移,在于人心已散,不必等待董卓曹操了。及至大乱已成,名豪大侠,州郡守将,风起云聚,四处举兵,汉代的复杂体系,在主轴解纽之后,中国分裂为五六个竞争单位,归结为三国分立……这种发展,正是不稳定系统崩解为若干次级系统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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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罗马的崩解,也可作如是观。罗马由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城邦起家,东征西讨,逐步兼并了半岛上的各邦,然后统一地中海沿岸,又北收高卢,东并两河及尼罗河流域。罗马军团兵锋所及,无不臣服。在这一大帝国内,罗马并未建立西汉那样的郡县制度。罗马的统治权,建立在戍守各地的武装力量,及收夺各地资源的殖民政策与贸易活动。这一帝国,也有空间的中心与边陲,也有层级的罗马与属地。但是,罗马的复杂体系,可称为“扩散型”的结构,与汉代的“凝聚型”极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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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型的结构,离中心越远,中央控制越弱,罗马在各处的控制,都以城市为据点。在意大利半岛上,城市之间有密切的来往。地中海各地,如北非及北岸,则城市与城外,族属与文化均不同,颇像中国周代的封建,有国野的截然划分。地中海东部以及海东地区,原是希腊文化的世界,各属地有其各自历史传统,罗马人的戍军及殖民者所建庄园之外,全是土著居民。这些地方,罗马的控制,均须假手当地的势力。举例言之,犹太人也是罗马百姓,但是犹太人治耶稣死罪,罗马的总督置身事外,让犹太人以犹太法律处置。这种次级系统,其原有的独立性,远较汉代州郡的自主性为强。于是,一旦罗马失去控制能力,这些次级系统自然纷纷脱幅,罗马的复杂体系也就崩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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