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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兵: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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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趣: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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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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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兴:军事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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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通: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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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渠率: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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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柰:同“奈”,怎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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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浸: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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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暴挫:猛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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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磔:将人剁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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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推咸:即“椎成”,以椎击之以成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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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蝮鸷:狠戾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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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朴击:花钱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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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鉴赏辞典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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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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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1]削烦苛,兆民大说[2]。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3]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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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4]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5]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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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7]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8]。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9]。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10]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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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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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11],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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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12]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13]。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14],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15],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16],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17]冤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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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18]焉,乃下诏曰:“间[19]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20]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21]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22]之,以称[23]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24]。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25]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26]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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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27]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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