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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26 〔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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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28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1]削烦苛,兆民大说[2]。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3]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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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30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4]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5]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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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32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7]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8]。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9]。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10]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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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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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36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11],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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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38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12]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13]。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14],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15],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16],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17]冤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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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40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18]焉,乃下诏曰:“间[19]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20]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21]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22]之,以称[23]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24]。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25]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26]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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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42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27]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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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44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28]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29]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30]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31]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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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46 选自《汉书》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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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48 〔赏析〕《汉书·刑法志》一篇中,罗列了周代以来直至西汉末期的律法变迁状况,尤以汉朝开国之后为详。从记载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汉朝的律法制度经历着一个由简至繁的过程:汉高祖刘邦入咸阳后“约法三章”的故事脍炙人口,被秦朝暴政苛法压迫已久的关中百姓因此感恩戴德,归心于刘邦。然而汉朝建立之后,“约法三章”已明显不够用了,相国萧何便将当时律法扩展修订为“九章”。之后的孝惠帝、吕后、文帝、景帝时期多以简政养民为旨,因此律法数量的扩充缓慢而有限。到武帝时期,一方面由于国家及百姓财富已经历数代积累,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另一方面也由于武帝的穷兵黩武激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以至于施行原有的律法已不能很好地管理和控制社会,导致“奸轨不胜”,于是偏爱严刑治国的武帝命酷吏赵禹、张汤修订法令,律令增加到了三百五十九章,可致死刑的罪便有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判例达到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太过繁复的律法条文,使得各地奸吏对律例的引用和解释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徇私舞弊以及刻剥百姓的状况随之泛滥。宣帝即位后通过设立“廷平”这样一个监督执法的职位欲图消除弊病,虽有大臣建议与其通过廷平监督来治标,不如重新删定律法治本,但宣帝未及施行。至元、成时期,虽然两位皇帝均下诏要求蠲除轻减律令以安百姓,却几无收效。法吏们不过上报删削一些无关痛痒的小条文塞责而已,反观成帝时期的死刑之罪却已从武帝时的四百零九条增长到了上千条,律令条文多达百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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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50 当我们听着一个个历史小故事的时候,常常会囿于视角所见,譬如认为刘邦的“约法三章”是仁政爱民的体现,而武帝时期的严刑峻法是因其偏爱酷吏。然而当我们在史籍中纵览一系列事件的演变时,往往又能发现在表象之下同时存在的暗流。例如《汉书·刑法志》此篇,便生动地展现了国家律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也即马克思理论中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典型案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国家律法,需要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否则便不能稳固;若国家律法偏离社会经济基础过大,则必然会通过变革来消弭矛盾,有时是渐进的调整,有时是激烈的突变。刘邦为什么可以施行“约法三章”而得到百姓拥戴?乃因当时天下亡秦,烽烟遍地,社会关系破坏殆尽,生产力停滞不前。试想在一个军队、流寇纵横劫掠的时期,朝不保夕的百姓们能多几日生存便已额手称庆,既不会遵守也无人执行秦朝所设立的诸多律法条文。此时一个简单清晰而又能保障百姓最基本生存的法令,正是乱世之中人民最需要的。“约法三章”只有两句话:“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于当时环境下却已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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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52 而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律法若不与时俱进,便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桎梏。因此我们看到:在汉朝建立,天下安定之后,无论是萧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还是文、景时期律法的缓慢扩充,都是为了弥补律法体系落后于经济基础而产生的罅隙。武帝时期由于文景之治数十年的升平积累,经济基础的发展已大大超前于律法制度,继续对律法进行非系统性的零散修补已追赶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此时重订律令不失为一个快速而有效的调整手段。但武帝这一步又跨得略大了些,过于繁琐的律法条文加上严苛执法的酷吏团体,对之后的社会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然而总体而言,在一个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国家中,除非出现大的社会动荡,生产关系只会日益趋向复杂化,相对应的上层建筑也会因之而“水涨船高”。故此元、成之世,虽然皇帝三令五申精简律令,法令条文却有增无减、持续膨胀,实有其社会背景因素,而法吏们对皇命的阳奉阴违只是次要原因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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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54 由此亦可看到,纵览中国封建社会,在国家管理上其实并没有什么“儒法之争”,对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大帝国,只可能通过律法体系来对全国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儒教宣扬仁义以及教化的“人治”方式,不过是在“法治”工具出现与经济基础的偏差时所使用的纠偏及安抚人心的手段——所谓“阳儒阴法”。而至于常常被人向往着的桃花源式“无为而治”的理想国,仅仅是当社会发展复杂化后,囿于繁苛律法的人们对“小国寡民”状态的憧憬,也仅仅存在于原始社会以及后世人们的幻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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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56 (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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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58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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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60 [1].蠲:通“捐”,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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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62 [2].说: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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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64 [3].摭:拾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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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89066 [4].新:刚。
1707189067
1707189068 [5].填:通“镇”,安定。
1707189069
1707189070 [6].稀:极少。
1707189071
1707189072 [7].惩:以为鉴戒。
1707189073
1707189074 [8].易: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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