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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律法若不与时俱进,便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桎梏。因此我们看到:在汉朝建立,天下安定之后,无论是萧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还是文、景时期律法的缓慢扩充,都是为了弥补律法体系落后于经济基础而产生的罅隙。武帝时期由于文景之治数十年的升平积累,经济基础的发展已大大超前于律法制度,继续对律法进行非系统性的零散修补已追赶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此时重订律令不失为一个快速而有效的调整手段。但武帝这一步又跨得略大了些,过于繁琐的律法条文加上严苛执法的酷吏团体,对之后的社会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然而总体而言,在一个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国家中,除非出现大的社会动荡,生产关系只会日益趋向复杂化,相对应的上层建筑也会因之而“水涨船高”。故此元、成之世,虽然皇帝三令五申精简律令,法令条文却有增无减、持续膨胀,实有其社会背景因素,而法吏们对皇命的阳奉阴违只是次要原因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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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亦可看到,纵览中国封建社会,在国家管理上其实并没有什么“儒法之争”,对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大帝国,只可能通过律法体系来对全国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儒教宣扬仁义以及教化的“人治”方式,不过是在“法治”工具出现与经济基础的偏差时所使用的纠偏及安抚人心的手段——所谓“阳儒阴法”。而至于常常被人向往着的桃花源式“无为而治”的理想国,仅仅是当社会发展复杂化后,囿于繁苛律法的人们对“小国寡民”状态的憧憬,也仅仅存在于原始社会以及后世人们的幻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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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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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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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蠲:通“捐”,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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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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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摭:拾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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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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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通“镇”,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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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稀: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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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惩:以为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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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易: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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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息: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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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错:通“措”,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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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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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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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胜: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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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况: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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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驳: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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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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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咸: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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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愍: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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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间: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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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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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鞠:通“鞫”,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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