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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区都是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而少数民族自古以来就是统治者极想征服与治理的。“湖南,古巫郡、黔中地也……溪峒深阻,易于寇盗,元末滋甚”,这些偏远区域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个迥异于其他地区的群体,他们有着自己的民族性格与政治主见,很难融入统治者的政治理念之中,民族之间的纠葛往往因此而产生,社会的动乱是这一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时所迸发出来的最终结局。明朝统治者善于抓住时机,利用土司制度来加强对于南部边疆的统治,这一制度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土司地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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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统治者在施行土司制度时,并非千篇一律,而是因地制宜的,即使同是西南地区,还存在着民族、社会习俗等差异。例如明代的湖广土司,最大特点就是“流官参用”。流官不能世袭,任期满后就要调任。西南地区的土司,较多是经过明初大兵围剿之后才归顺朝廷的,明朝也经常采取“悉送酋长入朝”或“戮其渠魁”等手段来对付那些桀骜不驯的土司。同时,湖广地区的情况又有些差异,据《明史·湖广土司》记载:“元时所置宣慰、安抚、长官之属,皆先后迎降,太祖以原官授之”,明代的湖广土司是以土官为主,而以“流官参用”的。湖广土司履行着向朝廷纳贡的义务,不仅要贡献物资,还要贡献人力,故而土兵在朝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嘉靖年间,朝廷面临着“南倭北虏”的严峻形势,造成朝廷对土兵的依赖进一步加剧,《明史·湖广土司》就有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调荣美、永顺、保靖士兵征倭的记载。在广西土司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弘治九年(1496年),总督邓廷瓒说:“广西瑶、侗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士兵”。可见,朝廷采用土司制度后为己所用,以土军代替官兵镇守边疆,大幅减少了国库的支出。由于湖广土司能够和朝廷保持稳定和平的关系,这就促使这一地区的社会得以长期稳定,同时对于湘鄂西土家族的经济、文化发展,也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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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土司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弊端。由于土司获得了朝廷的承认与保护,一些胆大妄为的土司利用朝廷授予的职权,经常搪塞官府,甚至形成了割据一方的利益集团,朝廷对其也是鞭长莫及。当土司制度对朝廷致力于促成的中央集权政治产生不利影响时,也是这一制度行将腐朽的前兆,所以其后实施“改土归流”的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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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和四川土司也都存在着各自的一些地方特点,不过其相同点在于皆为政府为实行有效统治而采取的一种策略,用这种派遣当地人管辖自治的方法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但是物极必反,土司制度在明代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开始逐渐瓦解,“改土归流”遂变成为另一种趋势。土司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利于西南地区稳定状态的形成,有利于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促进,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对于这些正面的影响,都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其以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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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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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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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推究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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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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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尝: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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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阙: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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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振: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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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比: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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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啖:利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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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兵: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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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梗: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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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去: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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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略: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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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尚: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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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恒: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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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咸: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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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钤辖: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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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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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戢: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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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遑:闲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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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畔:通“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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