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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氏由赐土而来,但黄帝炎帝据姬水姜水而成部落,却姓姬姜,显与胙土命氏之说不合。唯一的理由是:据土地的权力已由姓(母)转移到氏(父)了。从此以后,唯有能掌握权力者,才能以他本身具有的血统关系得到尊重,被奉为祖宗。《国语·周语》谓禹及四岳“克厌帝心,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莒……唯有嘉功,以命受祀(注:祀或为氏)”可证。有嘉功者方能立氏受祀,故许慎说祖为始庙,后代立庙也以始封者为祖,原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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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祖庙相关联的是社。祖社当为一物,墨子《明鬼篇》曰“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是最明显的证据。《书·甘誓》曰“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戳于社”,《周礼·春官》大祝曰“出师宜于社,造于祖”,祖社对举成文,其实只是一物。郭沫若谓其皆象牡器之形,是也;谓其皆出于性器崇拜则未必(郭说见《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大抵内祭曰祖,外祭曰社。卜辞外祭有祭社二事:贞“尞于土,三小宰,卯一牛,沈十牛”(前一、廿四、三),“贞,勿牛于邦土”(前四、十七、三),土即社字。祖与社皆与土地有关,有土斯有社,有土也才能奉祖。《考工记》匠人曰“左祖右社”,社与宗庙,都是藏神主之地。《说文》社字作示,立木主立石主,尊而识之,使人望之即敬,《墨子》、《论语》、《淮南子》、《白虎通》、《说苑》皆有此说。后人误会木主石主系代表土地神,遂以社为祭地祇之处,大谬。前引卜辞云尞于土者,即是在社举行尞祭以祭天神。《说文》谓“社,地主也”,是说地上立神主则为社。卜辞曰“辛□御□水干土”(铁十四、二)。御是设乐以迎祭先祖,如《诗·小雅·甫田》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田主就是社,又称田祖。可见祖社一物,皆藏立神主之处。后来宗庙与社稷虽各有偏重,但古来一向视为一紧密连结的复合体,王者据土地,立宗庙,以百谷奉宗庙、共粢盛、食以生活之,二者仍不可分。《尔雅·释天》说“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左传》闵公二年说“帅师者受命于庙,受赈于社”等,皆其例。祭庙亦常与祭天地社稷共同举行,属同一级的礼仪活动。社有公社家社,更和庙有公庙家庙相同,其来源皆在于胙土命氏,故《逸周书》尝谓天子封建,取社土一撮,即代表封予邑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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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因血缘而称姓,因胙土而名氏,氏族祖宗之祀固然已经确立,但姓与氏分,则祖宗与后代的联系毕竟多了一层转折,无法合一。于是,再进一层,运用族外婚制,将母系排离在宗族传续系统之外,血缘与权力一元化,成为完全的氏族社会。历朝庙制,除周代始妣姜嫄外,女皆配食于其夫,商代则母妣可单独受祭,原因即在于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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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卜,贞:王宾示壬奭妣庚,,亡尤?(后上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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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卜,贞:王宾示癸奭妣甲,,亡尤?(后上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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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卜,行贞:王宾大甲奭妣辛,妣亡尤?在八月。(后上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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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戊卜,贞:王宾大庚奭妣任□亡尤?(明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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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卜,贞:王宾且辛奭妣甲,羽日亡尤?(遗珠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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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之妣之母亦均以日名,与先王同。可见这虽距夏禹那种“赐姓曰姒,氏曰有夏”时代甚远,母系势力与其在族中之地位尚未完全削除,她们已未必以血统的传递者为贵,但至少仍是族人,理应受祭。周则为族外婚,母妣皆系外族别姓来归,合配于夫家,既无血缘的地位,只得配食于其夫,不单独受祭。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颇诧周代以姓著称之女子太多,至于春秋,几乎无不以姓称的女子,而殷商则女子不以姓称。不知殷女子皆同姓族人,周则大姜大任大姒皆异姓族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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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及其以前的宗庙和宗法,不同于周代,这应是个极基本的原因。不但如此,依我的看法,后世宗庙虽以父系传承为主体,但用以区别世代的昭穆和庙号,依然是因母系关系而产生的。族的血统非父子相传,而是祖的血统,经一女子而传给孙,为双系继嗣制的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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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穆之说,不见于传世之殷商卜辞及两周铭文,但经传中屡屡言及。所谓昭穆,是指父子世系的一种分类制度。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大祭祀叙昭穆之俎簋时,是昭与昭齿、穆与穆齿,《中庸》甚至说“宗庙之礼,所以叙昭穆也”,此为宗庙主要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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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关于昭穆的实际状况,历来争议不定,有关文献至多,此处亦不能尽为介绍,我只提出我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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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昭穆之成为一种制度,不见于卜辞及西周文献,《论》、《孟》书中亦未论及;最早见于《左传》、《国语》,可能是战国中叶才形成的讲法。因此所谓昭与穆,可能即是取诸昭王和穆王的庙号而来。昭王穆王恰为父子,遂用以区别父子行。古来就昭穆二字名义上论其来源及意义,如陆佃云“昭以明下为义,穆以恭上为义”之类,均不合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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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昭穆制既是由庙号而来,应讨论的就是庙号庙制何以分组、如何分组,仅知昭穆制的得名和年代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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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昭穆制之产生由于庙制,故经传凡论及昭穆者,均指祭祀宗庙事而说。李宗侗和凌纯声诸氏以为昭穆代表母系半族制的婚级,每一族团中人皆分成两级,昭穆互递。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昭穆均就宗庙祭祀而说,显然是用来指示血缘传递关系的。故《祭统》说“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仪礼·聘礼》郑注也说“筮尸若昭若穆,若父在则祭祖,父卒则祭祢”。血统继承法才是昭穆制产生的根本原因,婚制并无决定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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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昭穆制虽形成于战国中叶,但在此之前,宗庙里绝不可能没有一套辨别血统承递的办法(因为指出血统传承关系是宗庙主要功能之一。故《礼记·仲尼燕居》云:“尝禘之礼,所以仁昭穆也。”庙之制度与祭礼也都是根据血统传承关系而设计的,如《五礼通考》卷五九引刘歆云“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凡禘尝、迁毁、祧藏、尸祭等等,无不根据这一关系而来)。唐虞远古不可知,至少殷商的庙号就能显示这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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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认为这种血统传递法的关键,在于一人的姓氏含有父母双系,而血缘例由姓(母)表示,故血缘传递法是隔代相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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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A表,根本不会发生昭穆异位的现象。如B表,则祖孙隔一世代相传,血统一致,故《曲礼》云:“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尸即神象,象祖先神灵之意,异昭穆的不同血统自然不能为尸。祖与孙中隔一母之世代,在殷代庙号中也可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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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直《商王庙号新考》和丁骕《再论商王妣庙号的两组制说》都指出殷王世系表显见甲乙和丁相隔世代出现的趋势,一如昭与穆,故殷人与周人一样有严格分别世代的制度。丁文更直截认为:“庙号来自母方,王位继承自父方,乃是父权母系。”陶希圣《婚姻与家族》中《从称谓论殷代之世代层划分》一文亦有此论。大抵说来,殷王以十天干划分世代已无疑义,但诸王妣亦全以十天干为庙号。两者合并,其关系是:王位继承于父系,姓则传承自母系。例如天乙妣丙,继位者则为太丁,刚好间隔一世代。且即使是王位继承也常传予母弟。“母弟”之真正含义不明,只知它与母方有关。因此殷代可能正处于从父母双系承嗣制逐步加强父系的转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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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周以后,因婚制变更,父权母系的情形不复存在,除昭穆制仍形式地遗留了早期制度遗迹之外,氏族已成为宗庙的内容,用以确定氏族血统及权力关系的宗法制也随之兴起,此时姓氏遂不再代表两种意义了。故实质上所谓昭穆虽沿自母系遗习,此时却已成为泛称后代裔胤的名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曰“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胜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即其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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