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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25 天子有公,诸侯有亲,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左传》襄公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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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27 可见,周代社会的特征是“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实行世卿世禄制度,由宗法等级下的各级贵族世袭土地,掌握周王室、诸侯国和大夫之家的行政管理权,亦即血缘族属关系跟政治管理关系合一。如周初,郑武公、庄公父子连续两代为周卿士,权限相当于后代的宰相,执掌王室权柄。晋国荀氏从荀林父到荀寅,五世担任中军统帅,竟连姓氏也改为官职之称,即中行氏。公族荡任宋国司城一职,死后由孙子担任,后人称司城氏。其他以官为氏的还有司马(掌军事)氏、司空(掌土建)氏等。这些宗法贵族世代担任职官,也世代享受爵禄,血统越贵,官位即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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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29 按照血统划分,诸侯国也是有等差的,最高的当然是周人所建的诸侯国,其次是其他姬姓国,又其次是姻亲国,复又其次是三代后裔之国,最低的是原有的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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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31 在各个诸侯国里,也实行分封,国君把自己的子弟封为大夫,给他们封地,叫“采邑”或“邑”。大夫的子弟为士,士以上属贵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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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33 周代的宗法制度即在这个时候定型。它是用来确立宗子继承、规范本族等级秩序的制度。当时,周人实行分封制,说明他们对宗族的分化有系统的规定。其次,周人实行一妻多妾制,即所谓媵妾制,正妻叫嫡妻、冢妇。其名称,天子的叫后,诸侯的叫夫人,大夫的叫孺人,士的叫妇,平民的叫妻。妾叫庶妻,庶妻还有若干等级。天子的庶妻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等;诸侯的庶妻有世妇、妻、妾等侄娣九人;大夫可以蓄二妾;士一妾。(《左传》定公四年)历史实际是否如此严格,很难确证,但贵族实行多妾制却是事实。多妻妾必然多子,由于众子出自不同的母亲,故有身份的不同,为了区别他们的不同身份,于是有嫡庶之别。在这种情况下,大小宗的划分、宗子继承制度必然要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宗法制产生的内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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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35 史称周公“制礼作乐”,宗法制就是他所制之礼的主要架构。其中包括了诸如宗子继承制度、祖先宗庙制度、丧礼丧服制度等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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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37 宗法制要成立,至少须满足下列七个条件:(1)家长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和职位,政治权力和职位不可分割,所以要求继承人的唯一性;(2)一妻多妾或一正妻多媵妾制,在众多儿子中必须区别嫡庶,这就是嫡庶制的必要性;(3)家族分化,所以有姓氏、有大小宗、有丧服制和封建制的必要;(4)宗族必须要有一个实体性的组织;(5)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不仅需要有明确的系统,且必须能够对之进行严格与完善的范畴分析;(6)宗族成员的文明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要能够有系统、有层次地进行宗族活动;(7)宗族必须脱离原始的孤立状态,将自己的发展自觉地纳入等级制国家的整体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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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39 因此,宗法制并非世界性普遍存在的,全世界只有中国有。因为嫡长子继承制与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并不相同。长子继承制的前提是一夫一妻制,它的继承人是固定的;而嫡长子继承制的前提是一妻多妾制,它要考虑姻亲的地位,所以要在众多儿子中确定哪一个具有嫡长子的身份,因此嫡长子未必是长子,这是其与希腊罗马制度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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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41 而由宗法所形成的礼法等差制度,更与其他等级制社会不同。以印度及南亚地区的种姓制来看,该地把种姓制称为“瓦尔纳”(varna)。此词原意为颜色,用于指由婆罗门(祭司和学者)、刹帝利(武士和统治者)、吠舍(商人、农夫等)、首陀罗(受奴役的劳动者)四个种姓构成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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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43 印度的创世神话对瓦尔纳的起源有各种解释。最流行的神话说,四个瓦尔纳从原始巨人的各部分产生。婆罗门从他的嘴里生出,刹帝利来自他的臂,吠舍来自他的大腿,首陀罗来自他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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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45 从这些神话中可看出吠陀时代的世系社会有几个特点:一是世系虽然以父系传承,但没有形成严格的长子传承制。二是父系传承是世系的组织原则,但并非是纯粹的血缘关系。三是各等级之间人口不得流动,因而各等级之间不得通婚。其他社会交往也受到各种严格限制。历史上各种法典都对违反通婚禁忌和交往规范的行为制定了各种惩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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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47 公元前3世纪,希腊使者麦加昔尼就描述了孔雀王朝时各种姓集团之间不得通婚、不能改变职业、社会生活相对隔离的状况。11世纪初的中亚学者阿尔贝鲁尼也详细描述了种姓间的避讳和对违反种姓隔离法则的人的严酷惩罚。《摩奴法论》的解释是:有人违反种姓集团间的婚姻禁忌而生育子女,这些子女就形成各种新的低级种姓集团。这是指首陀罗瓦尔纳中的贾提(ja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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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49 此种制度与周代宗法截然异趣,岂不甚为明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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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51 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1707283796]
1707285252 三 理性化的支配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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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54 但宗法礼教仅是“周公制礼”的一个方面,周公所制之礼还包含着另一个重要面向,此即“周官”的那一套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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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56 商朝职官的划分是相对的、模糊的。正如学者们指出的,商代官制相对来说不发达:“官事可摄”。例如,在某些场合,“卜”和“贞”是同一人,有些场合不是。这似乎意味着贞人与卜人二者职务既合又分的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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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58 周朝则不然,官制非常明饬。纵使不以《周礼》为依据,见于历史文献之官制亦极井然明秩,政务系统职官即有令尹(右尹、左尹)、相(左相、右相)、师(右师、左师)、帅、司徒(大司徒)、司马(大司马、右司马、左司马)、司空(司城)、司寇(司败)、司士、司宫、司锋、工尹、连尹、武尹、寝尹、宫尹、乐尹、门尹、针尹、厩尹、箴尹、隧正、乡正、工正等,不下二三十种。金文所显示的情况也一样。如令彝铭文:“惟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丁亥,令矢告于周公宫。公令:出同卿事寮。惟十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众卿事寮、众诸尹、众里君、众百工;众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这段铭文记录了周公明的身份(保)、受命的日期(八月甲申)、辖理的机构(卿事寮)、权能(尹三事、四方)。周公明受命之后,不久就到成周赴任,向官署下达了指令。所谓“三事”,一般认为是司徒、司马、司空(或谓任人、准夫、牧),这里泛指诸尹、里君、百工等朝内百官。所谓“四方”,铭文中明确提到侯、甸、男,实际上指邦外的诸侯国家。根据研究,卿事机构的僚属很多,层层辖制,达几十种。可见《周官》所载官制固多后人之附益,但周代官制体系大备确是不争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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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60 官吏制度或官僚制,依韦伯(M. Weber)之见,是属于理性的法制型支配形态,其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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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62 (1)有持续不断受规则所约束的行为与正式经营(betri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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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64 (2)有明显范围的权限(管辖权)。这包括:①执行因系统分工而分化出来的特定功能的义务;②赋予在职者某些必要的权力;③有明确规定的必要强制手段,以及使用这些强制手段的明确限制。一个根据这种原则而进行经营的组织,就可称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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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66 (3)各种职位的组织,是依照官职层级制的原则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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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68 (4)节制一个职位行为的原则,包括:①技术性的法规;②规范。但无论如何,这些原则的运用与实施必须有专业的训练。一个人只有具备了适当的专业训练之后,才有资格成为这个组织化团体的一员,才有资格接受正式职位的任命。因此,无论这个组织是政治性的、宗教性的、经济性的或其他的性质,任何一个理性化组织的行政干部,都是由官员(beamte)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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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70 (5)行政措施、决议和规令都以文字的形式提出及纪录。甚至在某些必须以口头讨论的例子中亦如此。这个原则至少适用于初步讨论、提案、最终决议以及所有各种命令和法规。见之于文字的资料和官员的持续管理,两者共同构成“办公室”。这是现代任何“有组织行动”的核心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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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72 官僚,在此一体系内,其职务即职业。须经一套明确规定的训练过程(经常需要一段长时期的全力以赴),而且在任用前还得通过专业测试。其次,官僚的地位具一种义务的性格。法律上与实际上,占有职位者绝不能因执行职务而换取个人收益或酬庸;据有职位也不能被视为一种类似自由劳动契约下的、普通的有偿交换。接受一个职位,即被视为接受一种特殊的职务忠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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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274 职务忠诚的特点,在于它是以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为导向,而非设定在一种对人的关系上,如封建制或家产制的支配体系下封臣或扈从那般的忠诚义务。这种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自然会有来自文化价值理念的荣耀感。而且,官僚化也提供了贯彻行政职务专业化(根据纯粹切事化的考量)之原则的最佳可能性。每个职员皆负有个别的任务,他们受过专业训练,而且从不断的实习中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可以“切事化”地处理事务,亦即根据可以计算的规则、“不问对象是谁”地来处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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