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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这样呢?宗法的精神是“亲亲”,可是政治上的实际的权力与利益竞争,往往压倒了亲亲之义。寻常百姓,争夺起家产来,尚且毫不顾惜亲情,何况王公?欲以亲亲之义维系政治秩序,其结果便是权力创造了新秩序而伤了亲亲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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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士食田”很难维持。战争的频繁、从军资格的松弛、征兵界限的缩小,使大量的平民涌入军队,士垄断甲士的局面也被打破。诸侯大夫在势力斗争中往往打破宗法界限,任用新兴的士人,亦使传统的士阶层失去了担任家臣的垄断地位。总之,士阶层曾经拥有的田地、宗庙和社会地位都受到冲击,当然就无法继续尽其宗法职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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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宗法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久长的窘境。因为家产分数子,数子再各分数孙,数孙再各分数曾孙,越分越少,最后势必出现无田土可分的贵族,其实质便同于庶人。以周公自己为例。周公一直在周王室服务,实际没有其国。子伯禽代替周公封鲁,伯禽成为周公的继别者大宗,他的嫡长子也世世成为鲁国的继别者大宗。而在诸侯国内又实行分封,诸侯的支子又成为继祢者小宗,可是在他们自己的采邑内成为别子——始祖,他们的嫡长子又成为继别者大宗,支子又成为继祢者小宗,成为士阶层。士还是别子为祖,他们的嫡长子又成为继别者大宗,支子成为继祢者小宗。再往下就无法再分封,因此也就无法再序宗法了。贵族凌夷,乃成必然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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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又有其不利于大宗的一面,它同时树立“尊尊”、“亲亲”的原则,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血缘关系的制约,它的发展总是有利于血缘相近的集团。以姓氏制度为例,同氏比同姓亲近,小范围的近亲比大范围的远亲亲近。周人于姓为姬,于氏则为周,太王这一支周人就比其他姬姓亲近。取得政权后,周族又进一步发展,新分化出的氏(族)就比其他氏(族)亲近,如对厉王以后的周室而言,郑比晋亲近,晋比鲁、卫亲近。因为鲁卫是文王的后裔,而晋是武王的后裔,郑则是厉王的后裔。所以东周之初,郑国地位最高,郑武公、郑庄公父子连任王室卿士,执掌朝政,有号令诸侯的权威。诸侯的氏(族)也进一步分化,新的氏(族)内部各支也比原来的氏(族)亲近,如对三桓来说,鲁桓公以前的公室支子(小宗)就没有他们之间亲近。可见氏是一种联系,又是一种分别,各氏之间隔着深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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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这个规律,很自然地,小宗都在发展自己的宗法系统,都以自己的宗法关系为最亲近。随着历史的发展,必然形成脱离大宗的趋势。诸侯都在发展自己的氏(族),由此而距离周王室越来越远;在诸侯国内,大夫们也在积极发展自己的氏(族),由此形成了与诸侯大宗的分离倾向。可见,宗法制是自我否定的,它一方面要维护大宗的地位(尊尊),另一方面又在加强小宗的宗法势力(亲亲),腐蚀和瓦解大宗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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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因素,合起来就构成了宗法封建之变。这是一条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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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条脉络,是官僚制度原先被镶嵌在宗法制中,但越发展到后来,官僚制就越呈脱离宗法封建另成体系之势,封建也逐渐变为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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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大国并吞小弱,新扩张的领土往往与他国接邻,具有战略意义,在这样的地区就出现了“县”。如《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前688)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前687),初县杜、郑。《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前627),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宣公十一年(前598),楚子县陈。十二年(前597)郑伯逆楚子之辞曰:“使改事君,夷于九县。”十五年(前594),晋侯赏士伯以瓜衍之县。以上均属此类。可知县制在春秋时代已经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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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时,郡也出现了。如《国语·晋语》:“公子夷吾私于公子挚曰:‘君实有郡县’。”又《左传》哀公二年赵简子之誓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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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不是封建邦国或采邑,而是官僚组织。春秋出现郡县,即标明其正在转变,由春秋至秦汉,正是由封建转向郡县制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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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以后,“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夷是在下、在野的意思,不是指夷人。西周后期逐渐衰落,制度逐渐瓦解,掌握着学术文化的礼官不断流佚,官学废弛,典籍散失、流落外方的不可胜数,至春秋时期已极严重。像史籍中提到的《三坟》、《五典》、《八索》、《九丘》等古籍,早已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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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官学的失坠,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的灭亡。孔子说“礼失而求诸野”,这个礼即指官学,野泛指民间。官学的废弛,典籍的散失,学官流落到民间,必然促进学术下移的进程。因此从西周末到春秋时期,社会上逐步形成了一个在野的士阶层,他们拥有官府散失而一部分为民间保存着的文化典籍和知识。这是儒学与儒家产生的历史条件,也是后来百家之学兴起的历史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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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第八讲 史学:史官与历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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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旧法”世传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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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之学,均由官吏职掌,而这些职掌的业务知识则存于其所掌理的文书档案。因此古人常说王官之学均由史掌。其实不是由史官所掌,而是王官之学具存于文书档案中,史则是主管文书典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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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据说起源甚早,黄帝时已有。不过我们纵使不讲得那么远,只从商代说,商代之史亦已甚多。盖殷商已有“作册”一类官。作册是司理典册与册告、册命的职官,可说是史官的起源或同类人。本来,“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武丁朝已出现册命的举措,包括征伐之前请示祖先的“告庙”和祭牲的登记等,所以商朝作册之官不少,如作册(见《京津》703,作册般甗)、作册甾(见《乙》4269)、作册丰(见鼎铭)、作册宅(见方彝铭)、作册(见其卣)、作册友(见寝晨鼎)等等。西周王朝也有作册官,各封国亦有设置,其长官称作册尹。西周作册的职务与内史最为接近,因为两者都负责册命工作,故亦有作册内史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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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史官,卜辞中大部分的“史”字其实是“事”字。在军事、祭祀、农业各领域,事务繁杂,需有书契铭记之事,便从中派生担任书契的职务,史即随之产生,故“史”与“事”相关。在晚商,部分“事”更向“史”过渡。《酒诰》、《商誓》中已说到商代有“大史友、小史友”,卜辞也有“大史寮”等记载,可见商代已有专门史职的出现,可能也区分了职务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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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官制庞大,典书册之史当然也远较殷商为多。金文中,太史见于中方鼎、大史友甗、作册卣、从,大史寮见番生簋、毛公鼎等。《金研》汇集了内史的铭文廿八件,并把作册尹、作册隶于大史属下,把作册内史、作命内史统属于内史之下。其他一般的史也很多,金文中可见者即达六十多件。除王朝外,地方亦皆有史,职务大体是传命、册命和作傧右,这是本职;另外也受命视察地方、参与军事活动,则是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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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中可考的史更多。如《周礼》谓天子建天官,先六太,太史居其一,掌建邦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八柄之法,外史掌书,使乎四方,外令掌三皇五帝之书,御史掌赞书。此外尚有女史、州史、闾史。四官所属,可数者就有986人,冬官尚不可知,足见其多。还有些不可考的,如商肆之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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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官这么多,似乎凡掌书册(《左传序疏》)、造文书(《周礼天官序疏》)、载笔(《曲礼上》)、执策(《穆天子传》卷六)者都被称为史,亦即所有官僚系统中主管文书档案纪录的都算,不像后代史官只是众多职官中的一种官。他们被称为史,显然与“史”这个字的字义相符,因这个字就是以手持笔之形,在机关中掌文书做纪录的人乃因此而均称为史。王国维《释史》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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