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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45 周代官制庞大,典书册之史当然也远较殷商为多。金文中,太史见于中方鼎、大史友甗、作册卣、从,大史寮见番生簋、毛公鼎等。《金研》汇集了内史的铭文廿八件,并把作册尹、作册隶于大史属下,把作册内史、作命内史统属于内史之下。其他一般的史也很多,金文中可见者即达六十多件。除王朝外,地方亦皆有史,职务大体是传命、册命和作傧右,这是本职;另外也受命视察地方、参与军事活动,则是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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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47 文献中可考的史更多。如《周礼》谓天子建天官,先六太,太史居其一,掌建邦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八柄之法,外史掌书,使乎四方,外令掌三皇五帝之书,御史掌赞书。此外尚有女史、州史、闾史。四官所属,可数者就有986人,冬官尚不可知,足见其多。还有些不可考的,如商肆之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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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49 史官这么多,似乎凡掌书册(《左传序疏》)、造文书(《周礼天官序疏》)、载笔(《曲礼上》)、执策(《穆天子传》卷六)者都被称为史,亦即所有官僚系统中主管文书档案纪录的都算,不像后代史官只是众多职官中的一种官。他们被称为史,显然与“史”这个字的字义相符,因这个字就是以手持笔之形,在机关中掌文书做纪录的人乃因此而均称为史。王国维《释史》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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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51 史为掌书之官,自古为要职。殷商以前,其官之尊卑虽不可知,然大小官名及职事之名多由史出,则史之位尊地要可知矣。……古之官名多从史出。殷商之间,王室执政之官,经传作卿士(书牧誓、洪范、顾命;诗商颂);而毛公鼎、小子师敦、番生敦作卿事;殷虚卜辞作卿史;是卿士本名史也。又天子、诸侯之执政,通称御事(书牧誓、大诰、酒诰、梓材、洛诰、文侯之命),而殷虚卜辞则称御史,是御事亦称史也。又古之六卿,《书·甘誓》谓之六事;司徒、司马、司空,《诗·小雅》谓之三事,又谓之三有事;春秋左氏传谓之三吏;此皆大官之称事若吏,即称史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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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53 各史因所在机关不同、单位不同,执掌当然也不一样。考之《周礼》,五史之秩以内史为尊(中大夫),太史次之(下大夫),外史又次之(上士),小史、御史为下(中士)。内史掌书王命,同于唐宋之知制诰,即“左史记言”之谓也。太史掌建邦之六典,同于魏晋六朝之著作郎,即“右史记事”之谓也。《尚书》之《酒诰》、《顾命》,或即内史所撰之王命。《春秋》为事典、《周礼》为政典、《仪礼》为礼典,或即大史所掌六典之类。此外,太史又掌天时。《周礼》说“太史抱天时”,郑司农注:“大出师,则太史主抱式以知天时,主吉凶。”其余各种史,各有职掌,文献所载,如五帝三王之书掌于外史,见《周礼·春官》。《左氏》庄公廿二年云“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襄公十四年云“史诵书”,昭公十二年云“楚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九丘八索”、又云祁招闻诗于倚相,可见《易》、《诗》、《书》及其他典籍均由史官掌理。史官也娴熟这些文献,兼及这些文献所涉及的知识性事务。例如史掌易,则卜占筮祝或“抱式以知天时”这类事就也都属史官之职。其所掌文献,跟他主管的事是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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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56 研究周代官制的学者,有些认为当时可分“卿士寮”与“太史寮”两大系统。卿士寮包括司徒、司马、司寇、大师、公族、宰等职官;太史寮则包括太史、太祝、太卜等,举毛公鼎“彶(及)兹卿事寮、大(太)史寮,于父即尹。命女(汝)司公族雩(与)参(三)司、小子、师氏、虎臣雩(与)朕执事”为证。我以为不然。卿士寮与太史寮非相对的两个系统,否则卿士寮包含各类职官,规模甚大,而太史寮仅卜、祝、作册、书史之类,数量与规模颇不相当。其次,卿士系统中亦有各种史,如宰之下便有史,且有内史尹,下辖内史、作命内史、作册内史等。可见史是整个官僚系统中普遍存在的文书档案法规例则管理人员。只因其数众多且为整个官制之骨干,特为世重,故在称呼时并提罢了,金文语意是说:卿士们、太史们。卿士与太史复文见义,寮即僚,不是有一个卿士寮之外,又另有一个太史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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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58 诸史既是王官体制中的中坚,其办事及档案纪录都有一套规则,“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父子相传,以待王公”。所以三代虽亡,治法犹存。《庄子·天下篇》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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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60 以仁为思、以义为理、以礼为行、以乐为和,熏然慈仁,谓之君子。以法为分、以名为表、以参为验、以稽为决,其数一二三四是也。百官以此相齿、以事为常、以衣食为主,蕃息畜藏老弱孤寡为意,皆有以养,民之理也。古之人其备乎!……其明而在数度者,旧法世传之史,尚多有之;其在于诗书礼乐者,邹鲁之士、缙绅先生多能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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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62 在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王官之制业已瓦解,但世传旧法之史仍然所在多有,史所掌之诗书礼乐典籍及一套相关的学问,也仍有“邹鲁之士、缙绅先生”懂得。邹鲁之士,指的大抵就是以六艺为教的儒家。缙绅先生,则是指衣冠贵族,仍保有老世家学术传统的那批人。《庄子》这一段,讲的是春秋战国时的景象,此时“ 旧法世传之史”尚且如是,则前此王官之学体制正盛时,史官均秉持一套“旧法”办事,是可以推想而知的。庄子所谓“以法为分、以名为表、以参为验、以稽为决”,即是其法之原则,故曰百官以此相齿、以事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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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64 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1707283800]
1707285365 二 旧法世传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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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67 但诸史所司及其所典守者甚杂,整个官僚系统中,有司天之史、有司人事之史,前者如司祝司历,后者如司徒司马。不能说整个官僚系统的史官都共有、共传承一种史官之学,或所有史官都如太史一样,“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史记·太史公自序》)。太史以书协礼事、小史以诗协礼法,明礼法、通诗书,应是史官之基本修养,但职掌不同,恐怕其世传之法即差异甚多,不能说大史小史女史州史闾史的道术内容都属于同一类或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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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69 过去讲诸子之学出于王官的先生们往往弄不清楚这一点,遂以为九流皆出于史,亦即皆为王官之学的流裔,有同一个源头,而这个源头的史官之学就是“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的。某些人更由此推论,谓太史抱天时知吉凶,又杂于星历卜祝之间,则史官之学自以知天道为特点,后世道家之学即源于此,故史官及道家又为九流诸子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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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71 我少年时亦主此说,而后知其不然。这里涉及史官的分职和演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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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73 所谓史之分职,是说史是执事之官而掌文献者,乃文官体系中的基本文官,所以《周官》释史说:“史掌官书以赞治”。百官官府之征令甚繁,分职也甚繁,不能说史都属一类人,也不能以后代特定分职的史官一职来想象。其次,古代立官较简,虽然《五行大义》卷五引《帝王世纪》,殷汤问伊挚立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的道理,伊挚说:“三公智通于天地,应变于无穷,故三公之事常在于道。九卿通于地理,能通利不利,故九卿之事常在德。大夫通于人士,行内举绳,故大夫之事常在仁。元士知义而不失期,事功而不独专,故元士之事常在义。道、德、仁、义定,而天下正矣。”(《帝王世纪辑存·殷商第三》)用道、德、仁、义来分说三公以下各官职,确实可能是殷代已有的事情,本段也或许是道家《伊尹》四十一篇的遗说,而由皇甫谧所保存的(见《海日楼札丛》四说)。但殷商时期立官分职之细密,无论如何不能与周相比。依卜辞所见,其官亦以卜祝为大宗。因此,殷商以来,史以星历卜祝为事,乃是传统的职能,也是早期政治较重视宗教祭祀的征象。后来设官越来越繁,史便不只限于宗教事务了。《周礼》所述,史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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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75 太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都鄙及万民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闰月诏王居门终月。大祭祀,与执事卜日。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大师,抱天时,与太师同车。大迁国,抱法以前。大丧,执法以莅劝防。遣之日,读诔,凡丧事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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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77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凡国事之用礼法者,掌其小事。卿士夫之丧,赐谥读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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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79 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法。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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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81 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于四方。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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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83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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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85 执礼、掌法、授时、典藏、策命、正名、书事、考察,都是史所负责的事。整个政治运作,显然也以史为轴心,礼、法、典均由史执掌,政治则是依法行政,不守法则刑辟诛考之。《周语》记载:“先时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于初吉,阳气俱蒸,土膏其动。’稷以告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太史赞王,王敬从之。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太史的提议,王须敬从之;王执事时,太史也要监临之。史在官僚制度中的地位,可以想见。此时政权的代表虽是帝王,可是实际施政责在卿宰,而史则是掌握治事之法的人。此法通贯着天时、丧祭、世系昭穆,史有早期宗教祭司般的神圣性,故其所执之礼法,虽王与诸侯亦皆不能不依循之。职官之生杀予夺、爵禄废置,也均须通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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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87 周朝的官僚制度,之所以是一种韦伯所说的理性法制型支配,关键即在于此。后来我国史官传统一向可独立于王权之外,自主运作,也本于这个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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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5389 这是因为史所执之礼、所掌之法,是官僚制度中的文书法例。这些东西,既为法则典秩,即有一定的制度,不能随意乱来,柳诒徵《国史要义·史权》说“春秋之时,史官盖有共同必守之法。故曰君举必书,又曰德刑礼义,无国不记。故一国君臣之大事,他国史策亦皆书之。如孙林父宁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知一国之事,非仅本国记之,他国之史官有共同之书法以记之矣”,确实不错。这就是所谓的“书法”,指各种史官书写的一套传统、惯例、规矩、格式。凡办过公的人都知道,在一个成熟的官僚体系中,这类规格是非常严格的,没有任意书写或杜撰造假的空间。后来中国史学强调“直书”、“君举必书”以及“书法”,都是由这个地方发展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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