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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虽如此,孟德斯鸠真觉得中国不能成为基督教国家是不幸的事吗?可能未必。他对其他国家,是同意风俗习惯乃至法律均可改变的,唯独对专制国家不然。依其理论,政体既有共和、君主及专制之分,前两者较宽和自由,后者则否。那么,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思想,自应鼓励采用专制政体之国家起而改变之,让它逐渐走向共和或君主制才是。无奈孟德斯鸠对于专制政体之形成与性质的解释,有着命定论的色彩,专制国家之所以为专制国家,系因其地理条件、人口因素、气候、幅员等而不得不然的。既如是,在这些条件未能改变之前,专制政体事实上并不能改变。而这些条件,基本上也不太可能改变,故专制政体即不得不成为一凝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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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孟德斯鸠却又鼓励这种凝固状态,建议人们勿轻易去尝试改变它。他说道:“专制国家的风俗和礼仪,决不应该加以改变,这是一条重要的准则。没有比这样做更能迅速地引起革命。因为这些国家几乎没有法律,它们只有风俗和礼仪。如果推翻风俗和礼仪,就是推翻了一切。”(三卷,十九章,十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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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论调,是难以令我们心服的。纵使我们不质疑它决定论式的专制政体论在学理上有多么粗糙,一种教导人们安于专制、勿企图改变之的理论,本身就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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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孟德斯鸠真如此想,他又何必写这样一部大书?这部书出版后又何至于被攻击并被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列为禁书?这样缺乏革命力量的书,又怎能被译介到中国,成为晚清改变中国社会的重要武器?原因就在于它并不真正主张法律风俗等等皆不可改变。就他的理论来说,他并非纯然采命定论,故认为立法之精神不在随顺地理气候,而在于针对其弱点对治之,所以说:“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三卷,十四章,五节节名)同理,他也反对风俗习惯或法律全然不变,曾针对“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和习惯有什么自然的方法”(三卷,十九章,十四节节名)、“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如何的必要”(同上,二节节名)提了许多建议,更对如何立法来鼓励繁殖、改革奢靡、纠正宗教谬误讲了不少具体措施。可见他的理论本身不应该是教人服顺于恶劣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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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他竟觉得专制国家毋庸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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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解答,恐怕仍应关联着“特殊的中国”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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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所说可以改变的,是指欧洲。例如俄国彼得大帝变法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彼得大帝不过把欧洲的风俗习惯给予一个欧洲国家,所以他感到的轻而易举,是他自己也未曾预料到的”(三卷,十九章,十四节)。中国则不需要这样的改变,也不可能改变。所以,他残酷地认为,中国人民若生活在专制政体中,那就继续做着“亚洲的奴役”吧。只要我们欧洲人能享受着“欧洲的自由”就好了。(这两个专门术语,见三卷,十七章,六节)这种态度,在他论奴隶制时也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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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本来就是欧洲古老的传统,亚里士多德就曾论证有天生的奴隶存在,罗马法也确定了这种制度,地理大发现及欧洲殖民运动又将非洲人、美洲人都用为奴隶。但孟德斯鸠反对这种制度,他认为这种制度违背自然法也不符民法,“因为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同上,七节)。除了这种人道主义式的呼吁之外,他更从风俗、宗教、经济、安全等各方面论证“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同上,八节),进而主张废除奴隶制、释放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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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论辩当然甚为精彩,令人动容。但是,这些都是针对欧洲说的。亚洲及非洲,“在专制政体之下,奢侈和专横的权力支配了一切,所以是不可能这样做的”,“东方的太监,似乎是一种不可能避免的祸患”(同上,十九节),“‘天然的奴役’,就应该局限在地球某些部分的国家”(同上,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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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应接受最好的法律,亚洲人则让他们依旧承担奴役。这样的亚洲便不只是凝固的,也是停滞的。以至于“欧洲的自由”与“亚洲的奴役”既为描述语,也为祈使句,两者成了永恒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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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这种对比,当然与他对于自己作为一位欧洲人的荣耀感有关。他活在大殖民时代,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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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权势已达到了极高的程度,它消费浩大、事业显赫、经常维特着庞大的部队,甚至维持那些仅供炫耀而无实际用途的军队。人们只要看看这些情况,就可了解欧洲的权势已是历史上无可伦比的了。(四卷,廿一章,廿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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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站在历史高峰上、活在世界权势之中心的感觉,使他生出了无比的优越感,对于那个曾被仰慕、推崇、赞美的古老中华帝国之声望,异常地不服气。将之贬为专制主义之代表,视为特例与异类,乃至于主张各行其是、分道扬镳,正是出自于这种特殊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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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观的新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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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专制中国论,在当时是颇有反对者的。例如伏尔泰就认为专制政治与中国政治并不相同。专制政治是君主不守法律,任意剥夺人民生命财产的政治,中国则因以下四个原因,不能称为专制政治:(一)人民将君主或官吏看做家长一般,为之尽力。(二)政府注意人民福祉,经常修桥造路,保护学术与工业之研究,人民也自觉地表示敬意,养成顺从的美德。而这种顺从却并非由于专制。(三)中国行政组织完善,官吏均经严格考试甄拔,皇帝虽高居上位,却不能擅行专制,加上中国有谏议制度,故不能以专制国家称之。(四)中国的法律,充满着仁爱的精神,而且已存在四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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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重农学派的魁奈(Francois Quesnay, 1694—1774)则认为中国固然属于专制政体,但却是一种“合法专制”(legal despotism)。他著有《中国专制政治论》(Despotisme de la China),专论中国之政治。这是一本与《论法之精神》足相对比的书,共分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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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说:(一)序,(二)中华帝国的起源,(三)中华帝国的领土与繁荣,(四)市民阶级,(五)军事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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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之基础法:(一)自然法,(二)经典与第一阶级之寺院法,(三)第二阶级之寺院法,(四)中国人之科学,(五)教育,(六)学者的研究,(七)农业,(八)附属于农业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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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之实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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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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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君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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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制度:(一)行政,(二)刑法,(三)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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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政治制度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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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宪法与造成繁荣政体的自然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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