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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士大夫只会吟诗撰文而无行政与法律知识吗?说这样话的人很多。但文人士大夫通过科举任官,始于唐朝,而唐代科举即规定:凡在礼部考中进士者,均须在吏部再考一次。考什么呢?考“身、言、书、判”,其中判就是判案要文理优长,才能派充官职。光会吟诗作文,如大文豪韩愈,中了进士十年,仍未通过吏部考试,就仍不能任官。而在考诗文的进士科之外,其实还设有其他许多科,其中即有“明法”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太宗时亦曾一度增设律学进士科。德宗时则诏“明经”科习律以代《尔雅》。明法科及书判拔萃科,宋代亦均沿续。这是选人任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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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制度方面,宋代专司法的机关,在京城有开封府、御史台,只管审问,而判刑则属大理寺和刑部。在各州又有“州院”,即录事参军的衙门,原先只管民事,后来也兼管刑事。府的录事参军,叫做司录参军。以京、朝官充录事或司禄的,叫做知录或知司录。这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岂仅会吟诗作对者即能担任?其中御史、大理、提刑司(即提点刑狱)、知州、判官、推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知县和被调派去审案之官员,固多能文之士,然若不会审判,则断断不能任官。何况,司法人员中最重要的是各州司理参军,此官自开始设置时起,就只管鞫狱,不兼他职。南渡以后更规定:派充司理参军,一定要“试中刑法”或者曾经担任过这种职务。其他司法人员之职务,亦不苟且。莫说不娴法律知识者不能任司法官,就算都是司法人员,也还有专长的限制。如宋高宗于绍兴十二年(1142),派大理寺丞叶廷珪为大理正,马上引起了臣僚们的反对。《宋会要·职官二四》载:反对者上书道:“廷珪前日为丞,乃治狱之丞。今日为正,实断刑之正。断刑残事,典治狱异。祖宗旧制,必以试中人为之。廷珪资历颇深,初无他过。徒以不闲三尺,于格有碍。诏别与差遣。”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之专业化如此明确,韦伯乃而谓中国士大夫官吏均无行政与法律知识,岂非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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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法律知识的传统及法律人才的培育方面说。程树德《九朝律考》对此言之已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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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焚诗书百家之言,法令以吏为师,汉代承之。南齐崔祖思谓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其可考者,《文苑英华》引沈约授蔡法度廷尉制,谓汉之律书,出于小杜,故当时有所谓小杜律,见《汉书·郭躬传》。《晋志》亦言汉时律令,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汉时律学之盛如此。马郑皆一代经学大儒,犹为律章句。文翁守蜀,选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逭送京师,学律令,是汉人之视律学,其重之也又如此。董卓之乱,海内鼎沸,律学寖微。于是卫觊有设律博士之请。据《魏志·卫觊传》,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请置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沿六朝隋唐,讫于赵宋,代有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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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律学已盛,历世皆有大儒名家,也有家学。魏明帝太和元年(227)更设律博士。此后律博士均在大理寺任职,后移国学,专职教育司法人员:“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学生在学须有六年。在律博士之外,北齐又添设了“明法椽”24人、“明法”10人。这些人大概也都是谙习法令的专门人才。隋朝尚书刑部曹也设了“明法”若干人。……由这些史事来看,我国官吏无法律知识,仅是一堆文人吗?熟知这类史实与文献的人,若再来看韦伯底下这样的论述,恐怕只能哭笑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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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过人文教养的官吏支配下的中国,君主并无法学家可用。各种哲学派别不断竞争,皆以能培养最优秀的政治家自命,论争不休,一直到正统学派的儒家获胜为止。印度也是有书吏而无专门法学家的。反之,西方则有形式完整的法律(由罗马的天才智慧所创出来的)可供使用。受过这种法律训练的官员,其行政技术较其他一切官吏为优。国家与形式法学的结合,间接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故从经济史而言,此一事实具有重大意义。(《经济与历史:韦伯选集(Ⅳ)》,165—170页,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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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这些在传统中国属于基本常识的东西,对西方人或现代中国人来说,或许反而最难理解,而我们要解释起来也很费劲。这是文化差异所造成的无奈,解决之道,大概唯有继续加强沟通,或请大家再回家多读点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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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第十五讲 华夏文明的异化与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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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演化、变化、异化:文明转变与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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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社会总是变动的。无论是小变积为大变,或骤经震荡、幡然改途,变动其实正是历史之常态。可是历史中也不可能没有经常性的因素,不论变革如何剧烈,仍有许多文化是延续的、相同的。中国社会,不论如何变,也都与一个非洲国家不一样。故常中有变、变中有常。这种变与常的关系,在各个社会中都有。但每个社会、每个时期,所显现的常与变之关系并不相同,人们处理常与变之方法也颇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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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历史,目的在于探讨这种常与变的关系,所以太史公说他“欲通古今之变”,《文心雕龙》也有《通变篇》。通变乃史家之职责,而欲通古今之变,即需观察比较不同的历史变迁时期,析论其变迁状况及处变之方法,以了解变迁之轨迹并抽绎出应付变迁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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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为何会变迁?社会组织、结构、生活方式之改变,与文化变迁之关系为何?社会变迁等不等于文化变迁?社会又如何变迁?变迁的社会将如何处理它与其文化传统之关系?新社会中,文化传统之存续状况如何?这类问题都是极为复杂的。研究历史的人对此均不能不问。但史学毕竟不同于货郎儿细数破铜烂铁旧家当,虽知古今之事变,而不能通变。它固然不像科学那样,可以找到“通则”,然若不能从一些具体的个别事例中,抽提出一些具有理论意涵之总体意见,史学亦不能发挥其照明历史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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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文化变迁的通则,盖难言也。略而言之,可从演化、变化、异化三种型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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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化。较容易明白,此说之基本模型是生物学,是把生物的演化史被挪用来解释人类社会与文化的变动史。例如人是由猴子演化来的、鸟是由始祖鸟演化来的。后出者,即以前一生存型态为基础而发展成形,不断演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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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讲法中,包含了两个相反相成的观点。一是进步观,一是存留观。进步观,是说一物在演化的过程中,会逐步完善其自身,越来越好、越来越进步,所以人就比猴子聪明得多,现代人又比北京人能干得多。但另一方面,人固然在各方面都逐渐进化进步,终究仍是猴性不改,许多地方仍然像猴子一样。这就是存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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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两个观念也常被分开来强调或使用。近代西方孔德、史宾塞以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所强调的就是进化观。在中国,则自严复译介赫胥黎《天演论》(T. H. Huxley, volution and Ethics and Other Essays)之后,更是风行草偃,沛然蔚为风气,胡适的“适”字,即取义于此。依进化的观点看来,一切社会,既然都是不断进化的,则历史的演变,必有一必然的趋势,且后出转精,后必胜前。这个观念,在中文语汇中,也常用“发展”来表示,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之立名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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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刘大杰论发展,又加上了一个生物学的概念:死亡。他认为一个文体逐渐发展演化,将如一生物般,逐渐进化,但亦逐渐老死。这是吸收了斯宾格勒的意见。斯宾格勒(Oswald Spangler)在《西方之没落》一书中,要我们相信:一切文化之发展历程,也像有机体生物一样,它诞生、茁长、成熟、死亡,一如春夏秋冬四季,不可改变。这是历史的自然规律,文学或文明亦不例外,一个文明不会开两次花。在西方,如布纳提尔(Ferdinand Brunetiere)、辛门兹(John Addington Symonds)都曾借用过这套观念,畅论文学类型(文体)一旦发展到完全的阶段,就会衰退、凋零而后消失。刘大杰的看法,也与他们几乎完全一样。故他论散文兴起的原因是“文体本身发展的必然性”;论汉赋、唐诗、宋词兴起,原因也都是:“诗歌本身进化的历史性”、“文体本身发展的历史性”。总之,“每一段文学的产生,都是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文体进化的历史性、即是“文学的生物性”。而且“文学的本身也正如一种有机体的生物,它的发展也可以看出由形成至于全盛、衰老以及僵化的过程。……四言诗衰于秦汉,后代虽偶有作者,即使费尽心力,终无法挽回那已成的衰颓,辞赋的命运也是如此。……七言古诗及律绝的新体诗……经过了(唐)那三百多年许多天才的努力,诗又到了衰老僵化的晚期,词体逐渐形成,于是到了五代宋朝,诗的地位就不能不让给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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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进化观的部分。存留观之发扬光大,则可推当代两性关系之研究。例如过去对男性比较喜欢在外边拈花惹草、女性比较注重家庭,男性比较主动、女性比较被动等,都可从社会面、文化面、政治面来解释,但现在则有许多人从生物演化的观点来说明,认为人类之行为与动物择偶之行为有诸多吻合之处,现代社会中的男女,其实仍保留了他们生物学上的许多特性。在文化研究上,迩来常见的“历史积淀说”或谓“传统的积淀”云云亦是如此,指已进化到现代的中国人,仍在灵魂深处存留着野蛮、原始之动物性或传统性。但它与用生物演化理论来“解释”男女性态度者不同,采这种讲法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要刨根,把那仍存留在身体里的传统因素挖出来,以便于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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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化。变化与演化的不同,在于它不是一个延续的过程,而代表着断裂,是革命式的大人虎变、君子豹变。文化上这种革命的变化也并不罕见。俄国彼得大帝之变法、日本之明治维新或我国历史上都不乏先例,如唐宋变革期即是其中之一。据日本京都学派内藤湖南的分析,唐宋之变化由下列各方面都可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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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族政治衰微,君主独裁代兴,国家权力及政治责任皆归于君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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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君主由贵族阶级之共有物,变成全体臣民之共有物,君主地位较贵族政治时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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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君主权力的确定与加强。唐朝以前,政治乃是君主与贵族的协议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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