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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丘人户姓氏都很分散。随便举例:伻丘32户17姓,最大姓张,只有4户;武龙丘7户,7姓;林渔丘27户14姓,最大姓何、宗各4姓;弦丘44户,17姓,最大姓潘10户;弹渔丘38户,14姓,最大姓邓,7户;汝丘14户,11姓,无最大姓,黄杨谢各2户,余皆每姓一户;南疆丘11户,10姓;龙丘13户,10姓;栗丘11户,一户佚其姓,余10户7姓;侠丘9户,8姓;桐山丘、胡苌丘,都是5户,4姓;暹丘、虑丘,都是6户,5姓;朴丘7户,2户佚其姓,余5户4姓;高鸟丘12户,2户佚其姓,其余10户,10姓;於上丘7户,7姓;其余如东溪丘、东薄丘都是4户,让何丘3户,锡丘,泊丘都是2户,这些丘都是每姓一户,昭丘5户,1户佚其姓,其余4户也是4个姓。总体而言,以下特点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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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所有各丘中户数与姓氏之比平均不到2,亦即如果一村有40户则姓氏将在20个以上。在143丘中已知姓氏户数与姓氏之比超过2的只有15个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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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多数丘无法明显地分辨出第一大姓:它们或者是每姓一户(如己酉丘、高鸟丘等)或者户数比姓氏数只多一两户(如淦丘14户有13姓,湖田丘11户有10姓等),或者有若干姓氏的户数完全相等(如度丘26户,2户佚其姓,余24户分19姓,吴、唐、烝、黄、潘五姓各有2户,余皆每姓一户。何丘20户,1户佚其姓,余19户分属15姓,五、谢、殷、烝四姓各有2户,余亦每姓一户。类似的还有三州丘、平乐丘、廉丘、汝丘、捞丘等)。相反地,能分辨出明显的第一大姓的仅有46丘,即三分之一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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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现存户数在30户以上的13个大丘中,第一大姓占全丘户数比例平均不过20.7%,即五分之一强,其中最高的是利丘,为30%,连它在内只有3丘超过25%。另一方面,第一大姓占全村户数不到20%的则占这类大丘的将近半数(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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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现存已知姓氏户数很少的那些丘中,绝大多数都是每姓一户,而很少多户同姓的。例如残存2户的丘共12个,只有一个丘2户同姓,余皆2户异姓;3户丘共9个,其中7个是3户3姓,而没有一丘是3户共姓的。4~7户的丘有22个,其中18个都是每姓一户,或户数仅比姓氏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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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与多姓杂居于一丘相应的是一姓散居于许多丘,村无主姓,姓亦无主村。在田家莂涉及的113个姓中,有多达70个姓完全分散,即或者每村只有1户(已知居所户数与分布村数相同或只比后者多一两户),或者完全平均分布于若干村而且每村户数都极少。还有43姓相对分散,即可以分辨出该姓户数较多的村。其中除了忩姓3户聚居1村、几个极小姓(杜、逢、米隹、林、鲁、宗、勇)半数以上户数居于一村外,户数稍多的姓居住都很分散。10户以上的姓中,只有殷氏一姓居住相对集中,在殷姓27户中5户佚其居所,其余22户分居6丘,其中16户居住在刘里丘,为该丘第一大姓,虽然只占该丘已知户的四分之一强,但已使殷氏成为这些姓中唯一相对聚居的。其余所有各姓的居住则非常分散:已知户数最多的烝氏共143户,其中10户佚其居所,其余133户分居53丘,最多的石下丘也不过19户。黄姓117户,13户佚其居所,其余104户分居48丘,最多的利丘不过13户。这几姓就算是聚居程度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姓最大聚居地户数都不足田家莂中出现的该姓总户数的十分之一。如陈姓62户,其中13户佚其居所,其余49户分居38丘,最多的平乐丘仅3户;李姓79户,10户佚其居所,其余69户分居39丘,最多的刘里丘仅5户。邓姓83户,其中6户佚其居所,其余77户分居49丘,最多的弹渔丘仅7户。唐姓59户,4户佚其居所,其余55户分居30丘,最多的平畛、弹渔、石下3丘仅各有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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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113姓之居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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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姓氏杂居状况是十分惊人的。我们知道民国年间与一姓聚居或大姓居优的聚落模式较为盛行的东南沿海相比,华北、关中许多地方是以多姓杂居、宗族不兴为特色的。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李景汉先生调查的河北定县为例,该县当时调查区内62村中最大姓占全村总户数50%以下的与占50%以上的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32∶30),最大姓占70%以上的村有12个,即将近五分之一,还有一个最大姓占100%(即独姓村)。而最大姓占总户数比例最小的两个村此比例也在10%~19%之间。同时62村中姓氏最多的一村有26姓,最少的一村是独姓村(相比之下吴简中除残存一户者外实际上没有独姓村,而姓氏最多的村亦有26姓,但该村只有73户,而定县的那个村户数多达362户),3~11姓的村落49个,即占村落总数的五分之四。而62村平均每村规模为169户,加权平均有姓8.5个。平均户/姓比例达到近20。(10)相比之下,上述吴简显示的每丘现存规模平均为10.36户,平均有姓5.73个,平均户/姓比仅1.8。显然,民国时期定县农村的姓氏散居程度远远没有走马楼吴简反映的汉晋间长沙一带那么突出。即使如此,当时定县乡村的宗族活动已是十分微弱:62村110姓至少162个宗族中,仅有19个宗祠,而且其中11个还是晚清以来所新设。所有族产共计仅区区147亩,占62村耕地总数近24万亩的万分之六,几近于无。(11)相比之下可以想见,在吴简所反映的条件下,哪怕最简单的宗族组织都是难以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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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以拿完全没有宗法因素的现代群体作个比较。笔者从某大学随机抽取大小不等的几个系教职工名册,系A有110人,53姓,最大姓王,11人,占10%。系B有19人,14姓,最大的李王二姓各3人。系C有38人,28姓,最大的刘孙王三个姓各3人。院机关17人,12姓,最大姓张5人。该校为全国最著名学府,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姓氏分布可以说完全是随机的。这一分布与上述定县的情况差异很大,但与吴简中的情况相比,在群体规模相仿的条件下最大姓比重、户(人)/姓比等指标都很类似。这是很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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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三、“吏民”社会中的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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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吴简反映的“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当时当地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都在简牍中有所反映。如走马楼吴简1-38残简有某乡里“□农吏启田事”。已发表的走马楼简中还有如下几条关于乡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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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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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逸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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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操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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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谓“劝农掾”,正史载:“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15)可见汉代此职本属“诸曹掾史”,即县衙正式文吏,但其主要职责在于“监乡五部”(16)。正如我国历史上上级巡行之官不久就会演变成下面常设职(如刺史、行省、巡抚原来都是中央派下的巡查官,后来都变成常设的政区首长一样),“劝农掾”也由县里下派的驻村干部演变为常设的乡官了。以至于在另一简中那位东乡劝农掾殷连便被径称为“乡吏殷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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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的殷、区、番都是当地中等姓(即不像烝、谢、黄、李、邓那样的大姓,又不是只有几户的畸零小姓),应当是本地人。但现存田家莂中没有看到此三人的受田资料,户籍赋税简中区、番二人无记载,殷连之名则出现十次之多,其中三次分别为“□仿丘男子”、“伍社丘”人与无头衔人名(18),当与此殷连并非一人。另外七处全部都有“司赏曹史”(19)、“库吏”(20)、“督(都)库吏”(21)、“县库吏”(22)、“主库吏”(23)、“乡吏”(24)头衔,可能是同一人。则此人属于上级衙署下派于多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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