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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41 表2 113姓之居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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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49 这样的姓氏杂居状况是十分惊人的。我们知道民国年间与一姓聚居或大姓居优的聚落模式较为盛行的东南沿海相比,华北、关中许多地方是以多姓杂居、宗族不兴为特色的。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李景汉先生调查的河北定县为例,该县当时调查区内62村中最大姓占全村总户数50%以下的与占50%以上的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32∶30),最大姓占70%以上的村有12个,即将近五分之一,还有一个最大姓占100%(即独姓村)。而最大姓占总户数比例最小的两个村此比例也在10%~19%之间。同时62村中姓氏最多的一村有26姓,最少的一村是独姓村(相比之下吴简中除残存一户者外实际上没有独姓村,而姓氏最多的村亦有26姓,但该村只有73户,而定县的那个村户数多达362户),3~11姓的村落49个,即占村落总数的五分之四。而62村平均每村规模为169户,加权平均有姓8.5个。平均户/姓比例达到近20。(10)相比之下,上述吴简显示的每丘现存规模平均为10.36户,平均有姓5.73个,平均户/姓比仅1.8。显然,民国时期定县农村的姓氏散居程度远远没有走马楼吴简反映的汉晋间长沙一带那么突出。即使如此,当时定县乡村的宗族活动已是十分微弱:62村110姓至少162个宗族中,仅有19个宗祠,而且其中11个还是晚清以来所新设。所有族产共计仅区区147亩,占62村耕地总数近24万亩的万分之六,几近于无。(11)相比之下可以想见,在吴简所反映的条件下,哪怕最简单的宗族组织都是难以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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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51 我们还可以拿完全没有宗法因素的现代群体作个比较。笔者从某大学随机抽取大小不等的几个系教职工名册,系A有110人,53姓,最大姓王,11人,占10%。系B有19人,14姓,最大的李王二姓各3人。系C有38人,28姓,最大的刘孙王三个姓各3人。院机关17人,12姓,最大姓张5人。该校为全国最著名学府,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姓氏分布可以说完全是随机的。这一分布与上述定县的情况差异很大,但与吴简中的情况相比,在群体规模相仿的条件下最大姓比重、户(人)/姓比等指标都很类似。这是很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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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56 传统十论 [:1707292797]
1707293057 传统十论 三、“吏民”社会中的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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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59 而另一方面,吴简反映的“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当时当地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都在简牍中有所反映。如走马楼吴简1-38残简有某乡里“□农吏启田事”。已发表的走马楼简中还有如下几条关于乡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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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61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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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63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逸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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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65 东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操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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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67 按所谓“劝农掾”,正史载:“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15)可见汉代此职本属“诸曹掾史”,即县衙正式文吏,但其主要职责在于“监乡五部”(16)。正如我国历史上上级巡行之官不久就会演变成下面常设职(如刺史、行省、巡抚原来都是中央派下的巡查官,后来都变成常设的政区首长一样),“劝农掾”也由县里下派的驻村干部演变为常设的乡官了。以至于在另一简中那位东乡劝农掾殷连便被径称为“乡吏殷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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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69 上文中的殷、区、番都是当地中等姓(即不像烝、谢、黄、李、邓那样的大姓,又不是只有几户的畸零小姓),应当是本地人。但现存田家莂中没有看到此三人的受田资料,户籍赋税简中区、番二人无记载,殷连之名则出现十次之多,其中三次分别为“□仿丘男子”、“伍社丘”人与无头衔人名(18),当与此殷连并非一人。另外七处全部都有“司赏曹史”(19)、“库吏”(20)、“督(都)库吏”(21)、“县库吏”(22)、“主库吏”(23)、“乡吏”(24)头衔,可能是同一人。则此人属于上级衙署下派于多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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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71 走马楼吴简中又有多处关于“何黑钱”的记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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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73 简号:5-1433 入西乡吏 何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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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75 5-1434 入[ ]乡吏殷连 [何]黑钱三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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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77 5-1557 入何黑钱一千 嘉禾二年二月廿一日付库吏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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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79 5-1672 入中乡吏许[迪]所备何黑钱二千 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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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81 5-1679 入西乡吏何旂侑何黑钱三千 嘉禾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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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83 5-1708 入中乡吏李诋所备何黑钱三千 嘉禾二年二月十日 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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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85 这些“何黑钱”都与“乡吏”有关,且其金额只有一两三千,作为其他经费均不可解。估计是乡吏的津贴或俸钱,即下文所引的“吏俸”。而另一方面,吴简中的“吏民”中包括相当比重的“吏”,如郡吏、州吏、县吏、乡吏等,其中不少属于职役负担,所以会有下文提到的避役逃亡而令他民代替之事。但不管乡吏是有酬的美差还是强加的重役,总之都不是“乡村自治”的体现者,而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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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87 从上引各简看,乡吏的职责颇广:春夏为“劝农”,秋冬落实“制度”。除了课征租税役调外,还对上负责本地吏民户籍的管理,保证“人名年纪相应”,“审实”,“无有遗脱”,如果有误“为他官所觉”,则本吏要承担罪责(“自坐”)。当地应役者缺员,要找人替补(“以下民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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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089 在上引J22-2695号简中,乡吏要处理被举报为“私学”的“本乡正户民”番倚,被审者之父申辩称冤,乡吏遂以“不应为私学”上报。可见乡吏还要负维护官方文化统治杜绝异端“私学”之责。(25)这本是典型的秦代法家传统:以“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而严禁之。(26)到了东汉三国时代,尽管“官学”已由尊法一变而为尊儒,但“私学”之禁如故,而且在吴简中它一直禁到了乡村基层并以乡吏治之。这哪有什么乡村自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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