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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中又有多处关于“何黑钱”的记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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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号:5-1433 入西乡吏 何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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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4 入[ ]乡吏殷连 [何]黑钱三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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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7 入何黑钱一千 嘉禾二年二月廿一日付库吏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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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2 入中乡吏许[迪]所备何黑钱二千 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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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9 入西乡吏何旂侑何黑钱三千 嘉禾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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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8 入中乡吏李诋所备何黑钱三千 嘉禾二年二月十日 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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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何黑钱”都与“乡吏”有关,且其金额只有一两三千,作为其他经费均不可解。估计是乡吏的津贴或俸钱,即下文所引的“吏俸”。而另一方面,吴简中的“吏民”中包括相当比重的“吏”,如郡吏、州吏、县吏、乡吏等,其中不少属于职役负担,所以会有下文提到的避役逃亡而令他民代替之事。但不管乡吏是有酬的美差还是强加的重役,总之都不是“乡村自治”的体现者,而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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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引各简看,乡吏的职责颇广:春夏为“劝农”,秋冬落实“制度”。除了课征租税役调外,还对上负责本地吏民户籍的管理,保证“人名年纪相应”,“审实”,“无有遗脱”,如果有误“为他官所觉”,则本吏要承担罪责(“自坐”)。当地应役者缺员,要找人替补(“以下民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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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引J22-2695号简中,乡吏要处理被举报为“私学”的“本乡正户民”番倚,被审者之父申辩称冤,乡吏遂以“不应为私学”上报。可见乡吏还要负维护官方文化统治杜绝异端“私学”之责。(25)这本是典型的秦代法家传统:以“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而严禁之。(26)到了东汉三国时代,尽管“官学”已由尊法一变而为尊儒,但“私学”之禁如故,而且在吴简中它一直禁到了乡村基层并以乡吏治之。这哪有什么乡村自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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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吏既执官府之职,对上级而非对乡土负责,则乡吏之过失也属官府所治,而不是什么乡绅耆老草根势力可以“自治”的。上引5-1672简提到的“中乡吏”许迪,不久就犯了事,引起一场严厉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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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事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过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邮敕,考实吏许迪。辄与核事吏赵谭、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后穷核考问。迪辞:卖官余盐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偪米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已。二千四百四十九斛一升,付仓吏邓隆、谷荣等,余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用饮食不见。为廖直事所觉后,迪以四年六月一日,偷入所割用米毕。付仓吏黄瑛。口口录见都尉,知罪深重,诣言:不割用米。重复实核,迪故下辞,服割用米。审前后榜押,凡口不加五毒。据以迪口口服辞结罪,不枉考迪。乞曹重列言府,傅前解,谨下启。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二月十九日戊戌[白]。(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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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录事掾”潘琬的这份报告,中乡乡吏许迪在当时的官盐专卖制度下似乎有向基层配售之责,并借以在配售之后的“余盐”上做了某些手脚。他又征得公粮2561斛有余,但只有2449斛入仓,余米112斛被他“割用饮食不见”。此事“为廖直事所觉”后举报,许迪赶紧弄来粮食“偷入”于仓,以图填补挪用的窟窿。然而东窗已经事发。录事掾奉督邮的公函,会同“核事吏赵谭、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对许迪进行“穷核考问”,清仓查账,审出他私卖官盐、挪用公粮大吃大喝等事,最后许迪“服辞结罪”上报官厅。这一乡吏经济案件的审理前后经直事、核事吏、部典掾、主者史(另简作主记史)、录事掾、督邮等许多吏员之手。这些吏职除督邮外,当时的正史均未记载。其他史料偶有所见,如汉《曹全碑》题名有“录事掾王毕”。(28)谢承《后汉书》遗文有:黄巾之乱汝南,“主记史丁子嗣、记室史张仲然、议生袁秘等七人擢刃突陈,与战并死”。(29)又“正史”中的后世诸史亦有提及,如《宋书》卷四十《百官下》:“部县有都邮、门亭长,又有主记史,催督期会,汉制也。”汉碑中之《桐柏淮源庙碑》、《潘乾碑》之诸曹掾史题名中亦有“主记史”之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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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传与碑铭的列衔体例看,这些吏员与“乡里少吏”中的亭长、三老、啬夫等职一样,不是“给事县”就是“郡所署”。(31)亦即他们都属于郡或县的吏员编制,因此被称为“郡吏”或“县吏”。但他们实际任职都是在乡里的。所以也可以称为“乡吏”。这些吏职的沿革现在我们已无法详考。但显而易见的是:当时的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复杂得多,远不像“县下为宗族”的想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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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尹湾汉墓出土简牍有一份“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可供分析。这份档案记载了汉代两个“乡政府”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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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乡吏员卅七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卅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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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乡吏员□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檄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五人,乡佐一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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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编制应当说是相当可观了。而且其中所列主要乡吏的待遇,比正史所载的“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佚,郡所署,秩百石”(33)要高出许多。即使实际情况与“定员”有距离,农民的负担也可以想见。更何况这些乡吏的“吏治”是大成问题的。正如东汉安帝在诏书中也看到的:“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34)这里把乡吏的腐败(“因公生奸”)与文吏之“苛刻”、武吏之“威暴”并列,可见当时乡村吏治问题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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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四、编户齐民,还是血缘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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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走马楼吴简为我们描绘的是一个极端“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当然,尽管吴简数量之大涉及乡村之多非一村个案可比,它仍不能代表吴地、更不能代表三国乃至古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无限多样性。就是在汉末三国的湖湘地区,也可能存在着其他的乡村类型。史籍给人的魏晋多世家大族的印象并不会为吴简所描绘的图景所否定。合乎逻辑的解释是:吴简所反映的是中央集权国家(三国时代“中国”虽不统一,但分立诸国本身仍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帝国,而不是领主土司社会)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走马楼吴简那样的官府文书档案自然更少反映那里的事情。东汉至隋(尤以汉末以后北魏孝文帝改革以前为典型)的确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族势力较盛的时代,因而也是中央集权大一统势力较弱的时期。但即使在这个时期,只要处在帝国官府的控制下,那里的乡村仍然是编户齐民的乡村,而不是宗族的乡村。换句话说,走马楼吴简不能证明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或编户齐民社会的普遍性,但可以证明这种社会(而绝不是所谓自治的宗族社会)才是帝制下“传统国家”存在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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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时期之外,秦汉唐宋尤其是这些王朝稳定的时代“传统国家”势力更大,世家大族势力更小,所以毫不奇怪,吴简所反映的那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也在其他时代的存世档案文物之类“生活形成的史料”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尽管伦理化的儒家典籍所描绘的根本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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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经考证为西汉初物,它反映的是一个里25户的人口、劳力和土地记录。按制度当时一里恰为25户,虽然实际上里有大小并不拘于此数,但人们一般认为“郑里廪簿”的确是关于该里的完整统计(35)。该簿所列的25户有3户其名已不可辨,其余22户户主分别是“圣、得、击牛、野、厌治、立、越人、不章、胜、虏、禾贵、小奴、陀、定民、青肩、□奴、□奴、公士田、骈、朱市人、□奴、公士市人”。这里除朱市人与公士田(公士乃爵,田疑是姓)外,其余户主皆不书姓(或根本无姓)。熟悉这段历史的人都知道,当时下层民众姓氏意识极其淡漠,秦至西汉前期的下层贫民墓志乃至契券中有名(往往是俚名)无姓并不奇怪。郑里廪簿就是这种情况。既然绝大多数人连姓都没有,唯有的两个书姓户又是异姓,当然是不可能有什么宗族组织乃至宗族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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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汉简中有大量的里贯名籍资料,除了作为流动人口或寄籍人口的内地籍戌卒、隧长之类不作为当地民间社会考虑外,本地里民的聚落形态也可考知大概。下面是几个里的散见名籍资料之汇总(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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