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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吏既执官府之职,对上级而非对乡土负责,则乡吏之过失也属官府所治,而不是什么乡绅耆老草根势力可以“自治”的。上引5-1672简提到的“中乡吏”许迪,不久就犯了事,引起一场严厉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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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事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过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邮敕,考实吏许迪。辄与核事吏赵谭、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后穷核考问。迪辞:卖官余盐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偪米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已。二千四百四十九斛一升,付仓吏邓隆、谷荣等,余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用饮食不见。为廖直事所觉后,迪以四年六月一日,偷入所割用米毕。付仓吏黄瑛。口口录见都尉,知罪深重,诣言:不割用米。重复实核,迪故下辞,服割用米。审前后榜押,凡口不加五毒。据以迪口口服辞结罪,不枉考迪。乞曹重列言府,傅前解,谨下启。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二月十九日戊戌[白]。(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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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录事掾”潘琬的这份报告,中乡乡吏许迪在当时的官盐专卖制度下似乎有向基层配售之责,并借以在配售之后的“余盐”上做了某些手脚。他又征得公粮2561斛有余,但只有2449斛入仓,余米112斛被他“割用饮食不见”。此事“为廖直事所觉”后举报,许迪赶紧弄来粮食“偷入”于仓,以图填补挪用的窟窿。然而东窗已经事发。录事掾奉督邮的公函,会同“核事吏赵谭、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对许迪进行“穷核考问”,清仓查账,审出他私卖官盐、挪用公粮大吃大喝等事,最后许迪“服辞结罪”上报官厅。这一乡吏经济案件的审理前后经直事、核事吏、部典掾、主者史(另简作主记史)、录事掾、督邮等许多吏员之手。这些吏职除督邮外,当时的正史均未记载。其他史料偶有所见,如汉《曹全碑》题名有“录事掾王毕”。(28)谢承《后汉书》遗文有:黄巾之乱汝南,“主记史丁子嗣、记室史张仲然、议生袁秘等七人擢刃突陈,与战并死”。(29)又“正史”中的后世诸史亦有提及,如《宋书》卷四十《百官下》:“部县有都邮、门亭长,又有主记史,催督期会,汉制也。”汉碑中之《桐柏淮源庙碑》、《潘乾碑》之诸曹掾史题名中亦有“主记史”之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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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传与碑铭的列衔体例看,这些吏员与“乡里少吏”中的亭长、三老、啬夫等职一样,不是“给事县”就是“郡所署”。(31)亦即他们都属于郡或县的吏员编制,因此被称为“郡吏”或“县吏”。但他们实际任职都是在乡里的。所以也可以称为“乡吏”。这些吏职的沿革现在我们已无法详考。但显而易见的是:当时的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复杂得多,远不像“县下为宗族”的想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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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尹湾汉墓出土简牍有一份“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可供分析。这份档案记载了汉代两个“乡政府”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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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乡吏员卅七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卅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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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乡吏员□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檄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五人,乡佐一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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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编制应当说是相当可观了。而且其中所列主要乡吏的待遇,比正史所载的“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佚,郡所署,秩百石”(33)要高出许多。即使实际情况与“定员”有距离,农民的负担也可以想见。更何况这些乡吏的“吏治”是大成问题的。正如东汉安帝在诏书中也看到的:“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34)这里把乡吏的腐败(“因公生奸”)与文吏之“苛刻”、武吏之“威暴”并列,可见当时乡村吏治问题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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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四、编户齐民,还是血缘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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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走马楼吴简为我们描绘的是一个极端“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当然,尽管吴简数量之大涉及乡村之多非一村个案可比,它仍不能代表吴地、更不能代表三国乃至古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无限多样性。就是在汉末三国的湖湘地区,也可能存在着其他的乡村类型。史籍给人的魏晋多世家大族的印象并不会为吴简所描绘的图景所否定。合乎逻辑的解释是:吴简所反映的是中央集权国家(三国时代“中国”虽不统一,但分立诸国本身仍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帝国,而不是领主土司社会)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走马楼吴简那样的官府文书档案自然更少反映那里的事情。东汉至隋(尤以汉末以后北魏孝文帝改革以前为典型)的确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族势力较盛的时代,因而也是中央集权大一统势力较弱的时期。但即使在这个时期,只要处在帝国官府的控制下,那里的乡村仍然是编户齐民的乡村,而不是宗族的乡村。换句话说,走马楼吴简不能证明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或编户齐民社会的普遍性,但可以证明这种社会(而绝不是所谓自治的宗族社会)才是帝制下“传统国家”存在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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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时期之外,秦汉唐宋尤其是这些王朝稳定的时代“传统国家”势力更大,世家大族势力更小,所以毫不奇怪,吴简所反映的那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也在其他时代的存世档案文物之类“生活形成的史料”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尽管伦理化的儒家典籍所描绘的根本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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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经考证为西汉初物,它反映的是一个里25户的人口、劳力和土地记录。按制度当时一里恰为25户,虽然实际上里有大小并不拘于此数,但人们一般认为“郑里廪簿”的确是关于该里的完整统计(35)。该簿所列的25户有3户其名已不可辨,其余22户户主分别是“圣、得、击牛、野、厌治、立、越人、不章、胜、虏、禾贵、小奴、陀、定民、青肩、□奴、□奴、公士田、骈、朱市人、□奴、公士市人”。这里除朱市人与公士田(公士乃爵,田疑是姓)外,其余户主皆不书姓(或根本无姓)。熟悉这段历史的人都知道,当时下层民众姓氏意识极其淡漠,秦至西汉前期的下层贫民墓志乃至契券中有名(往往是俚名)无姓并不奇怪。郑里廪簿就是这种情况。既然绝大多数人连姓都没有,唯有的两个书姓户又是异姓,当然是不可能有什么宗族组织乃至宗族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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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汉简中有大量的里贯名籍资料,除了作为流动人口或寄籍人口的内地籍戌卒、隧长之类不作为当地民间社会考虑外,本地里民的聚落形态也可考知大概。下面是几个里的散见名籍资料之汇总(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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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西汉河西若干里之传世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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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里 户主 出处 居延县 广都里 陈安国 《新简》2587:E.P.T51:4 屈地 《甲乙编》1817:75,23 李宗 《甲乙编》2119:88,5 虞世 《甲乙编》5071:220,10 钱万年 《甲乙编》5193:227:8 屈并 《释文合校》1817:合75,23 觻得县 成汉里 淳于炎 《新简》6402:E.P.T59:838 司马成中 《甲乙编》251:13,7 徐偃 《甲乙编》636:33,12 彘建德 《甲乙编》762:37,32 王炎 《甲乙编》3589:194,54 尹□ 《甲乙编》7184:306,19 朱千秋 《甲乙编》7878:387,4 王步光 《甲乙编》7964:403,6 王□世 《甲乙编》9239:520,12 觻得县 成汉里 赵同 《新简》6898:E.P.T65:322 许明 《新简》8909:E.P.T12:136 王严 《甲乙编》1465:62,43 粪土 《甲乙编》7885:387·12,562·17 成功 《甲乙编》9649:564,6 彭租 《甲乙编》9649:564,6 张德 《甲乙编》9653:564,9 觻得县 定安里 杨□ 《甲乙编》3474:146,78 方子惠 《甲乙编》6961:287·13 杨霸 《甲乙编》9554:560·8 王捆 《甲乙编》9658:564·16 王敞 《释文合校》9656:合564·16 居延县 市阳里 原宪 《新简》7168:E.P.T68:24 张侯 《甲乙编》1476:62·54 觻得县 市阳里 杨禹 《甲乙编》606:32·11 宁始成 《甲乙编》2676:117·30 王常贤 《甲乙编》9616:562·21 ? 市阳里 吕敞 《新简》7221:E.P.T5:7 齐当 《新简》1967:E.P.T48:21 王福 《甲乙编》267:14·13 董之襄 《甲乙编》6277:261·42 马游君 《甲乙编》6277:261·42 张宫 《甲乙编》8136:438·3 王莫当 《甲乙编》9548:560·3 张延年 《释文合校》191:合10·22 居延县 西道里 史承禄 《新简》4430:E.P.T53:109A 徐宗 《甲乙编》442:24·1A 许宗 《甲乙编》750:37·23 张图 《甲乙编》1889:77·33 觻得县 延寿里 赵猛 《新简》1962:E.P.T48:17 杨猛 《新简》4834:E.P.T56:96 上官霸 《甲乙编》4860:214·125 这些名籍简纪年可考的最早(广都里李宗)为汉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最晚(市阳里齐当)为新莽始建国元年(公元8年),即都属于西汉后期档案,从大背景上可视为同时代的。如前所述,汉初制度为一里25户,实际西汉前期一里也就在此规模左右,以后里渐大,东汉时常有百户之里。而在这些名籍的时代里都不会很大,以上名籍虽不全,仍可看出当时这种基层社区的状况。它反映汉代河西民户的姓氏杂居状况不下于吴简反映的三国湘地,而比今日农村似乎尤甚。所以各里中均未发现族姓聚居的任何迹象,当然也就谈不上“宗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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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訾簿”残碑是东汉时物。笔者曾有专文分析(37),指出残文涉及一个社区的18户,其中能辨出姓名的11个户主中至少有六七个姓,“彼此间看不出什么宗法上的联系”。后来台湾杜正胜先生表示同意这一看法,他认为从这个残碑看,对当时社会中的血缘联系“不能估计过高”。(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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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县出土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39)是又一块东汉乡村社区的记名石碑。该碑后署侍廷里25个“父老”之名,一般认为也是该里的主要户主。25人共有8个姓,其中于姓9人,占总数的36%,算是第一大姓,显然这也是一个“非宗族化”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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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以后,吴简的情况可见一斑。魏晋再下来,敦煌文书是又一类实证资料。存世敦煌文书反映了5至10世纪河西乡村的情况。那时的敦煌几乎是个纯粹实物经济地区,文书中极少见到货币,有所交易时基本上都是用谷帛等实物作媒介,乃至以物易物。其自然经济化的程度不仅超过大致同时的吐鲁番地区,也超过大致同一地区的河西走廊汉简所反映的汉代情况。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那里的聚落形态却出奇地“现代化”(如果说非宗族化就是“现代”的话)。对此著有专书的杨际平等先生指出:当时的河西家庭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与单身家庭等“小家庭”,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并不罕见,家庭联系只限5世以内“小宗宗法”,宗子、家庙制度都没有或罕有。(40)其实杨际平等先生的这种说法只是为了反驳那种所谓传统乡村必然盛行大宗宗法的成说。由于某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似乎没有“大宗”,就必有“小宗”,否则不是太现代了么?实际上从他们所引的资料看,“大宗宗法”固然毫无踪影,“小宗宗法”都未必存在。文书中所见的唐宋间河西乡村其实也是“非宗族”乡村,在那里小型聚落内多姓杂居的情形既普遍又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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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唐天宝六年龙勒乡都乡里文书所见居民122户,就有41个姓,其中仅有3姓超过10户,第一大姓程也不过15户,仅占这个村子人户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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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四年悬泉乡宜禾里所见84户,有23姓,最大的索姓19户,占到总户数的23%,这已属全部敦煌文书中最突出的“族居”倾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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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义军时期某里共126户,有33姓,第一大姓张占30户,上元元年悬泉乡某村差科簿列80人(户主),共19姓,最大姓索11户,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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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年间慈惠乡某村所见122户,分属32姓,最大姓张,17户,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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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十年悬泉乡宜禾里(?)籍所见29户,15姓,最大姓曹,6户,占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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