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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191 (1)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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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193 (2) 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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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195 (3) 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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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197 (4)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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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199 (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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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01 (6) 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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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03 (7)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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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05 (8) 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与两湖地区农民协会运动:与广东的比较》,南京大学博士后论文,1998年,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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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07 (9) 例如在极端状态下当残留户数为1时,“最大姓占总户数的比率”将恒为100%,而实际情况通常不可能达到这个比率。而当残留户数为2时,计算出的这个比率或为100%(两户同姓)或为50%(两户不同姓),而实际上这个比率的定义域(可能取值范围)为0~100%,当计算值为100%时,实际值一般达不到这个数;而当计算值为50%时,实际值可能趋近于零,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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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09 (10) 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8~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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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11 (11) 同上书。第171~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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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13 (12)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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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15 (1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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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17 (14)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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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19 (15) 《后汉书·百官志》五,《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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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21 (16) 居延汉简中有若干关于劝农掾的材料。见《居延新简》1003:E.P.T20:4A;3945:E.P.T52:490;8215:E.P.F22:693;《居延汉简甲乙编》318:16·10;其职责包括主办“春祠社稷”,“谨修治社稷”;“官县承书从事下□”;“官县写移书到如莫府书律令”;“书到宜考察有毋四时言如守府冶所书律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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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23 (17) 走马楼吴简,简号5-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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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25 (18) 同上书,简号12-6933A、13-8087、12-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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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27 (19) 走马楼吴简,简号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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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29 (20) 同上书,简号9-3733、1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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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31 (21) 同上书,简号8-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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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33 (22) 同上书,简号9-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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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35 (23) 同上书,简号11-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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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37 (24) 同上书,简号5-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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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239 (25) 侯旭东先生《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简帛研究》2001年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4~522页)一文考订“私学”贡献甚多。但他把“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解释为文吏举荐番倚成为拥有特权的门生故吏式人物,似不可通。按简文义,“私学”属于“遗脱”,而“遗脱”在简文中是作为违法恶行的,即史籍所谓“逋逃”。所以简文用的是传讯疑犯的口气,而不是接见被举荐人才的口气。而被传讯者所言被称为“辞”(简文中特指疑犯口供),并以“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来自辩,显然也并非求荐,而是自诉无辜。另外简文中“吏陈晶所举私学”之“举”也显非举荐之意,东汉以来的举主乃至其后的“中正”多是儒者官僚士大夫身份,未见以书吏、吏民为举主者。此“举”盖为检举、举报之意,当时如此用法甚多。如《周礼·地官·司门》:“凡财物犯禁者举之。”《史记》卷八十八《蒙恬列传》:“求其罪过举劾之。”《汉书》卷四十五《江充传》:“贵戚近臣多奢僭,充皆举劾”。《后汉书》卷三十一《廉范传》:“(邓)融为州所举案,”注曰:“举其罪案验之”。《三国志·吴书·顾雍传》:“雍等皆见举白,用被谴让”。曹操:《步战令》(见《通典》卷一四九):“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等等。“私学”自秦以后的确有从异端分子到投身权贵享受荫庇的特权依附者的所指变迁。吴简中正处于这种过渡阶段,两种含意都可能出现。他简关于“私学限米”的记载可能有后一含义的因素(但既有“限米”之纳,显然荫庇尚不完全,仍有过渡痕迹)。然而番倚一简就仍把“私学”当罪过,这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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