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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490 欧洲人的这种态度并不难理解。西欧在个体本位的近代公民社会之前是“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人们普遍作为共同体成员依附于村社(马尔克)、采邑、教区、行会或家族公社(南欧的扎德鲁加),而东欧的俄罗斯传统农民则是米尔公社社员。近代化过程是他们摆脱对小共同体的依附而取得独立人格、个性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过程。这些民族的传统社会的确有较发达的社区自治与村社功能,小共同体的“制度性传统”相当明显。如俄罗斯的米尔有土地公有、定期重分之制,有劳动组合及“共耕地”之设,实行“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的连环保制度,为三圃制与敞地放牧的需要,村社还有统一轮作安排、统一农事日程的惯例。村社不仅有公仓、公牧、公匠,还有村会审判与村社选举等“小共同体政治”功能。农民离村外出首先要经村社许可,其次才是征得领主与官厅的批准。农户的各种交纳中,对领主的负担占54%,对国家的负担占19.8%,而对村社的负担要占到26%(22),甚至住宅也必须建在一处,“独立农庄”只是近代资本主义改革后才少量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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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492 西欧的马尔克虽然没有俄国米尔那样浓厚的“经济共同体”色彩,但农用地仍有村社“份地”名分,并实行敞地制、有公共林牧地与磨坊。尤其因中古西欧没有俄罗斯那样的集权国家,其村社与采邑的“政治共同体”色彩比俄国米尔更浓郁,村社习惯法审判也比俄国更活跃,像电影《被告山杠爷》那样的耆老断事惯例,在中古欧洲恐怕要比在中国典型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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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494 甚至在斯科特与波普金之争所关注的越南,“小共同体”的活跃程度可能也在传统中国之上。据当代社会人类学研究,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越南农村,制度化公共生活仍颇为可观。在传世村社文书中有许多关于农民家内矛盾的案卷,有趣的是那里个体家庭中的父权与夫权似不如传统中国凸显,但社区伦理干预却超过中国。在旧中国,卖儿卖女可能触犯“国法”,但“社区习惯”却很少管这种事,而在这些案卷中家长出卖子女却会引起村社“耆目会同”(长老会)的干预,这种“会同”还会为女性要求继承权、要求离婚男子赔偿女方等。据说那里的公田要占田地总量1/3,村社财政十分活跃。尤为令人惊奇的是那里存在着跨自然村的社区自治组织:数屯(自然村)为一“社”,数“社”为一“总”。“社”之设由各屯自发组合,并非官方区划,亦无一定规模。“社”平均2000人左右,有3万至4万者。“社”首称“里役”,有里长、副里长、先祗等,皆由村民以“具名投票”选出,但多有宗族背景(往往一届里役同出一宗),任期三年,政府不干预其人选。卸任里役多进入“耆目会同”:据某县之耆目名单,其中80%为前里役,l%为退休官吏,19%为其他当选者,而与文献(乡约)中规定耆目应由儒士中选出不同。在19世纪前“耆目会同”权重于里长,可决定公田分配等要务,故里长多求卸任为耆目而不愿连任;入20世纪后里长权始渐重,亦乐求连任矣。但无论里长还是耆目均属民间人物,知县并非其上级,亦不干涉社内事务。社实行司法自治,遇有案件知县也会下到社里与里长共同调查,但只起调解人作用,并不能左右里长。(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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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496 这样的社区自治是古来传统使然,还是殖民时代法国人影响的结果?P·帕潘认为是前者。但也有记载说,15世纪与16世纪的里长为政府任命,并非民选的。或许正如20世纪前半叶J·H·Boeke (24)及J·Furnivall (25)等人研究的爪哇、缅甸“传统”村社后来被指出是殖民时代发展的社区组织一样,上述的越南村社也并非原生形态的传统共同体。但无论如何,这样的“小共同体”与“乡村自治”已超过了我们所知的传统中国多数地区,尤其是更传统、受近代化影响更小的北方内地农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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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498 长期在北方倡导“乡村建设”的梁漱溟先生的“伦理本位”论对今日谈“村落传统”者很有影响,但正是梁漱溟对北方传统农村缺乏“小共同体”认同和村社组织深有感触。他说:“中国人切己的便是身家,远大的便是天下了,小起来甚小,大起来甚大……西洋人不然。他们小不至身家,大不至天下,得乎其中,有一适当范围,正好培养团体生活。”(26)的确如此,像传统欧洲那样的村社、采邑、教区、行会和家族(27),中国传统中是缺少的,像俄罗斯、印度乃至越南那样的“小共同体”,中国古时也难见到。中国古时也有土地还授之制,但那不是村社而是国家行为(名田、占田、均田、计口授田以及旗地制等);中国农民历史上也有迁徙限制,但那不是米尔而是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管束;中国人知道朝廷颁布的“什伍连坐”之法,但不知道何谓“村社连环保”;中国农民知道给私人地主交租,给朝廷交皇粮国税,却不会理解向“小共同体”交纳26%是怎么回事。当然,中国人知道家规族法与祠堂审判,“文化”爱好者把这种“习惯法与伦理秩序”设想为原生态的“本土”现象而在闭塞落后的中西部“山”中设计“杠爷”形象,然而现实中的“杠爷”却集中发生在更受“西方”影响的东南沿海地区,内地闭塞的臣民们反而更懂得“王法”而不知道什么叫村社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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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00 我国近年来在改革中一些农村出现了活跃的“庄主经济”,同时在东南发达地区出现了“宗族复兴”。对此,有人惊为“封建的沉渣泛起”,有人则褒之为“传统文化的伟大活力”。其实,“封建”也好,“传统”也罢,它们与“宗旅”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大可反思的。我国民间的“非宗族”现象其源甚古,上古户籍资料如江陵凤凰山出土的西汉《郑里廪簿》与郸县犀浦出土的汉代《赀簿》残碑都呈现出突出的多姓杂居,其中犀浦残碑涉及18户,能辨出姓名的11个户主中都有至少六七个姓(28),敦煌文书中的唐代儒风坊西巷社34户中亦有12俗姓外加3僧户,另一“社条”所列13户中就有9个姓。(29)而至少在宋元以后,宗族的兴盛程度出现了与通常的逻辑推论相反的趋势:越是闭塞、不发达、自然经济的古老传统所在,宗族越不活跃,而是越外向、商品关系发达的后起之区反而多宗族。从时间看,明清甚于宋元,从空间看,东南沿海甚于长江流域,长江流域又甚于黄河流域。直到近代,我们还看到许多经济落后、风气闭塞的北方农村遍布多姓杂居村落,宗族关系淡漠,而不少南方沿海农村却多独姓聚居村,祠堂林立,族规森严,族谱盛行。内地的传统发祥之区关中各县土改前族庙公产大多不到总地产的1%,而广东珠江三角洲各县常达30%~50%乃至更高。浙江浦江县全县地产1/3为祠庙公产,义乌县有的村庄竟达到80%(30)。这种现象究竟意味着什么,是耐人寻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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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02 要之,“传统”的中国社会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以宗族为本。而宗族以外的地缘组织,从秦汉的乡亭里、北朝的邻里党直到民国的保甲,都是一种官方对“编户齐民”的编制。宗族、保甲之外,传统中国社会的“小共同体”还有世俗或宗教的民间秘密会社,以及敦煌文书中显示的民间互助组织“社邑”(主要指“私社”)。但秘密会社是非法的,而“社邑”的功能仅限于因事而兴的丧葬互助等有限领域,与村社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如果说就村社传统之欠缺而言,越南农民比欧洲农民更“自私”,那么说传统中国农民比越南农民更“自私”大约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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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04 可见,如果说“道德经济”是指农民对村社或“小共同体”的依附,那么这一概念不适用于中国农民,至少不像适用于俄国或西欧农民那样适用于中国农民。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农民就更像是“个人主义的理性农民”或“便土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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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06 这其实也体现了一种中国传统。受“村社解体产生私有制”的理论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史学界那些否认中国古代有过“自由私有制”的人总是强调小共同体的限制因素,如土地买卖中的“亲族邻里优先权”和遗产遗嘱中的“合族甘结”之类。但实证研究表明,这样的限制在中国传统中其实甚弱,中国的“小农”抗御这种限制的能力,要比例如俄国农民抗御村社限制的能力大得多。但同时这些缺乏自治纽带的“小农”对大共同体的制御能力却很差。因缺乏村社传统似乎更为“私有”化的中国农民,反而更易受制于国家的土地统制,如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北朝隋唐均田、北宋的“西城刮田”与南宋“公田”。明初“籍诸豪民田以为官田”以致“苏州一府无虑皆官田,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直到清初的圈占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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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08 于是传统中国农民便很大程度上置身于“道德农民”与“理性农民”之外:小共同体在这里不够发育,但这并非意味着个性的发育,而是“大共同体”的膨胀之结果。而这一传统就说来话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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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13 传统十论 [:1707292809]
1707293514 传统十论 法家传统与大共同体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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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16 中国的大一统始于秦,而关于奠定了强秦之基的商鞅变法,过去史学界有个标准的论点,即商鞅坏井田、开阡陌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学界仍坚持此种说法的人怕已不多,因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从睡虎地出土秦简与青川出土的秦牍中已明确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不是什么“土地自由买卖”;而人们从《商君书》、《韩非子》一类文献中也不难发现秦代法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利出一孔”的国家垄断,而不是民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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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19 然而过去人们的那种印象却也仅非空穴来风。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隔。因此法家在理论上崇奉性恶论,黜亲情而尚权势,公然宣称“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31)。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尤其有趣的是,出土《秦律》中一方面体现了土地国有制,一方面又为反宗法而大倡个人财产权,给人以极“现代”的感觉。《秦律》中竟然有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子的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32)。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夫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乎便出现了这样的世风:“借父耰,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33)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犹有过之!难怪人们会有商鞅推行“私有制”的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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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21 然而正是在这种“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反宗法气氛下,大共同体的汲取能力可以膨胀得漫无边际。秦王朝动员资源的能力实足惊人,2000万人口的国家,北筑长城役用40万人,南戍五岭50万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宫各用(一说共用)70余万人,还有那工程浩大的驰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这当然不是“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所能实现的。其实按人口论,秦时之县不比今日之乡大多少,秦时达到县一级已相当今日达到乡一级了。然而秦县以下置吏尚多。“汉承秦制”,我们可以从汉制略见一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发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34)这些乡官有的史籍明载是“常员”,由政府任命并以财政供养:“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有的则以“复勿徭戍”(35)为报酬。所不同者,县以上官吏由朝廷任命(“国家权力只到县一级”仅在这个意义上才是对的)。而这些乡官则分别由郡、县、乡当局任命。但他们并非民间自治代表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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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23 秦开创了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和压抑小共同体的法家传统,从小共同体解体导致的“私有制”看来似乎十分“现代”,但这只是“伪现代”。因为这里小共同体的解体并非由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而是相反地由大共同体的膨胀所致。而大共同体的膨胀既然连小共同体的存在都不容,就更无公民权利生长的余地了。所以这种“反宗法”的意义与现代是相反的。宗族文化与族权意识在法家传统下自无从谈起,然而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残,比宗族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地区更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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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25 汉武帝改宗儒学,弘扬礼教,似乎是中国传统的一大转折。然而,“汉承秦制”且不说,“汉承秦法”尤值得重视。正如瞿同祖先生早已指出:武帝以后之汉法仍依秦统,反宗法的大共同体一元化色彩甚浓。而“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36)。由魏而唐,中国的法律发生了个急转弯,以礼入法,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实际上是社会上共同体多元化的反映。宗族兴起,族权坐大,小共同体的兴盛成为一时潮流,从魏晋士族一直发展到“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宗主督护制,社会精英主流也由秦汉时为皇上六亲不认的法家之吏变成了具有小共同体自治色彩、以“德高望重”被地方上举荐的“孝廉”、“贤良方正”之属,并发展为宗法色彩极浓的门阀土族。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罕见的“表里皆儒”的时代(37),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正是一个大一统帝国解体,类似于领主林立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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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27 从北魏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始直到唐宋帝国复兴,中国出现了“儒表法里”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大共同体一元化传统,此一传统基本延续到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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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29 “儒表法里”即在表面上承认多元共同体权威(同等尊崇皇权、族权、父权、绅权等)而实际上独尊一元化的大共同体;讲的是性善论,信的是性恶论;口头的伦理中心主义实际的权力中心主义;表面上是吏的儒化而实质上是儒的吏化。在社会组织上,则是表面上崇尚大家族而实际效果类似“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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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31 由隋至宋臻于完善的科举制是这一时期“儒表法里”的一大制度创新。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儒家色彩,然而朱熹这样的大儒却对此制十分不满。其实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有点贵族政治色彩的、由道德偶像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之制——明儒黄宗羲正是主张用这类制度取代科举的。科场的严密防范以人性恶为前提,而识者已指出:设计巧妙的八股程式与其说是道德考试不如说是智力测验。唐太宗的名言“天下英雄(不是天下贤良!)入吾彀中”,更说明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大一统国家通过“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的法家原则(38)把能人(而非贤人)垄断于掌握之中,它与一以耕战之功利择吏的秦法主要是所测之能不同而已。实际上由察举、门阀之制向科考之制的演变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由周之世卿世禄到秦之军功爵制度的一种复制。儒家贵族政治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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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33 近年来以科举制类比现代文官制度之风甚盛,其实这就像村社传统欠缺时的“私有制”在大共同体本位条件下成为一种“伪现代化”一样,贵族政治传统欠缺时的科举制在大共同体本位下也是“伪现代”性的。正如识者所云:科举官僚制的发展与其归之为社会上公共事务增多和分工发展的结果,倒不如更直接地理解为专制统治越益过度或无谓地分割官僚权任,又要保证一种更为集中的一元化控制秩序的产物。……这就是我国的近代化过程所始终无法将它嫁接到共和体制上,及其所以在近代与帝制同归于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39)。通过科举制实现了表面上吏的儒化和实质上儒的吏化。近人常把科举制下的乡绅视为社区自治的体现者,实际上科举制以前的地方贵族倒庶几有点自治色彩,后来的乡绅更谈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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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35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仍然保持魏晋以来的礼法合一性质。但维持小共同体的、宗法式的内容逐渐虚化,而维护大共同体的、一元化的内容逐渐实化。成文法形实分离的趋势,从宋律对唐律中过时和无意义的内容(如关于均田制与租庸调方面的内容)也全盘照抄即可见一斑。一些维护大家族、宗族制的律文,如“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民四十以上无子方听纳妾”等,与现实已相去甚远。如果相信律文,中国应当是个典型的大家族社会。但实际上中西人口史、家庭史的资料表明:这一时期中国人的平均家庭规模小于西方,更重要的是如前所说,家庭之上的小共同体纽带更比西方松散。然而另一方面,如明初朱元璋的《大诰》等文献所显示的那样,那些维护皇权、维护大共同体一元化的律条,却不但名实相符,而且还有法外加酷、越律用刑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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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537 汉以后历代统治者改宗儒学后,弘扬礼教,褒奖大家族,“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的关系形式上比秦较为和谐。然而实际上法家传统一直存在,由汉到清的统治精神(除了前述魏晋以后一个时期外)仍然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西欧的村社、行会、教区、俄罗斯的米尔等这类含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社群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很难想象。北宋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较为宽松的时代,朝廷对民间共同体还是盯得很紧,即使是由政府号召成立的也不例外。元祐年间朝廷号召团结乡兵,苏轼就这样指出了两种乡兵类型:“陕西河东弓箭手,官给良田,以备甲马。今河朔沿边弓箭社,皆是人户祖业田产,官无丝毫之损。”如此看来,河朔弓箭社不是比陕西弓箭手更可取么?但恰恰相反。因为陕西乡兵完全由有司严密控制,从队、将直到提举司形成了严格的科层组织,虽不领饷,却完全是官办团体。而河朔弓箭社却具有太浓的民间色彩:“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私立赏罚,严于官府”,这就足以使人害怕:“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几于借寇哉?”(40)结论自然是: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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