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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690 实际上传统中国不同于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除了帝国解体的特殊时期(如魏晋时期)外,很难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领主”之弊。中国历史上的“庄主”,要么以“国家经纪”身份在官府支持下为弊,类似于《水浒》中的祝家庄、曾头市之“庄主”那样。这种形式的“庄主之弊”实质上与吏治腐败一样是大共同体本位之弊,并不是单纯的“庄主”问题。要么“庄主”作为一种可能制衡全能国家的自治力量起到“保护型经纪”作用,这种庄主自然也会生弊,但比起全能国家之弊、官府胥吏腐败专横之弊来却是次要的。因而我国历史上屡见农民宁当“私属”而逃避为“编氓”的现象,甚至“庄客”支持“庄主”抗官的现象。所以在中国批判“庄主”现象有个从公民权利出发还是从全能国家权力出发的问题。改革时代东南地区的“庄主政治”当然谈不上是“中国传统”超越了“西方民主”,但比改革前“一元化”控制下许多赤贫农村“干部轮流当”式的“民主”还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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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692 在文化上,“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在改革中的农村也留下了痕迹。近年来学界对东南农村中的修谱造祠之潮甚为关注,但我觉得更值一提的是浙江等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志”现象。如永康县清溪乡(今永康市清溪镇)1986年由乡文化站文化员、乡初中卸任教务长等人在乡政府支持下倡修《清溪乡志》,消息一出,乡属各村纷纷响应,结果在《乡志》编成前已有八九部村志先期而出。这些民间编印的“村志”宗谱色彩浓厚。如《官川村志》356页中就有314页即全书篇幅的88%是宗谱,编者明言是“借编志东风,重修家乘”(65)。但既为一村之志,所以又与传统宗谱不同,除了本村主姓之外,还记载了其他姓氏村民的谱系。如《官川村志》中除了该村主姓的《胡氏宗谱》外,还有《官川其他姓氏支流世系》和《官川村各姓氏传列》。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这种“村志现象”的发展中,不断受到个性解放的公民文化从一个方向、坚持一元化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文化到另一个方向的双重影响。如后于《官川村志》而出的《山西村志》的宗谱初稿依传统只列男系,付排之后便有村民提议:“在世系排列上应与宗谱有所不同,女的要求排上”,迫使该志抽版重排(66)。到了1994年的《河头村志》,便出现了《村民世系表》这种形式,它把本村村民从主姓吕氏直到只有一户人的贾氏,从明初最早定居河头,迄今已传23代的吕家直到公社化时代才入居该村的戴、潘等姓,不分男女,人人入谱。而且各姓氏不分大小一律以始居河头者为世系之源,废止了传统族谱乱攀远祖以显其贵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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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694 另一方面,农民们对来自大共同体的“禁谱令”进行了巧妙的抵制。《河头村志》在寻求正式出版时,出版社根据禁止出版族谱类书籍的有关规定不让收入《世系表》,农民们便来了个移花接木。结果问世的村志虽印数仅1500册,却有两个“版本”:交出版社发行的没有《世系表》,据说只印了100本以蒙混上头,而其余1400本都在装订时暗中加上了《世系表》,由河头村自己发行与赠送。闻此内情者莫不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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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696 从1987年装订简陋的自印本《官川村志》到1994年以来铜版精装正式出版的《河头村志》及以后的《前洪村志》、《雅庄村志》等,从“宗谱”到“村民世系表”,我们看到当地农民的“小其同体意识”在明显增强,而这显然不是以扼杀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意识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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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01 传统十论 [:1707292814]
1707293702 传统十论 小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前途——兼论“新”儒家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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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04 总而言之,改革时代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凸显(尤其在农村)。这些小共同体由于微观上带有传统色彩(例如宗族色彩)而引起了两种议论:或斥其为“封建复辟”,或褒之为“传统活力”。然而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必起与西方历史上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另一方面,这种“宗族的崛起”与西方历史上“王权的崛起”一样只是走向个人本位现代社会途中的阶段性现象。现代化的完成终会消除宗族束缚或其他类型的“小共同体束缚”,正如其在西方消除了王权的束缚一样。当然,这并不排除宗族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象征符号继续存在,正如在西方王室可以作为象征符号继续存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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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06 这自然只是一种可能性。如今断言中国传统社会会经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成功地走完西方社会经由“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而实现的现代化过程,还为时过早。因为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也并不必然会导致现代化。从逻辑上讲,这种“联盟”既有可能使“公民”利用“王权”战胜领主而走向现代化,但也有可能使“王权”利用“公民”战胜领主,而出现传统中央集权专制帝国。如16世纪的西班牙就是如此。在那里王权的胜利和领主的没落并没有使采邑制的废墟上生成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因而公民也就不可能在此后依托这种结构战胜王权。结果,查理五世与腓力二世的集权帝国虽然一度称雄于世,却演变为一个极端保守的老大帝国,并使西班牙长期成为欧洲病夫与落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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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08 同样,“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结果既可能是前者利用后者,也可能是后者利用前者。在后一情况下,“庄主”现象发展为诸侯现象,一元化体制的解体不是导致公民社会而是导致传统的乱世,“朝廷”的“自由放任”没有放出一个“中产阶级”,却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会变成领主林立,统一国家会变为一盘散沙,但这只是历史上“合久必分”的重演而并无现代化意义。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另一种结局,即由于“庄主”过分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大共同体的庇护,造成传统一元化体制的复归。这正如西方“公民与王权的联盟”除了可能导致“西班牙现象”外也可能导致“意大人利现象”,即由于王权过分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小共同体庇护,造成近代南意大利与西西里的黑手党式帮派社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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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10 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实现都不是“必然”的,历史决定论的解释完全错误。“公民”无论与大共同体还是与小共同体结盟都是有风险的。但现代化作为一种价值则对传统中国人与传统西方人同具吸引力,文化决定论的解释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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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12 改革20年来随着小共同体的不断成长,“庄主”现象的负面作用已引起人们注意,但究竟是以法家的思路还是以现代法治的思路解决这一问题,是以“王权”还是以公民权来制约“庄主”,则事关重大。在此我们不妨再作个历史比较: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要避免公民为王权所利用,就要走社会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王权之下变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为公民社会,然后再以公民社会组织为纽带制衡王权(一盘散沙式的人们是不可能制衡王权的),变王朝国家为公民国家。显然,能否先形成公民社会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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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14 那么,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逻辑上就要求走国家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小共同体之上变传统国家为公民国家(民主国家),然后再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庄主”(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无法对付“庄主”的),变小共同体本位为公民社会组织。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先形成公民国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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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16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简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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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18 (1)西方现代化小共同体本位——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公民(个人)本位传统社会(依附)   公民社会(契约)   公民社会(契约)“前国家”(伪民主)  传统民族国家(专制) 公民国家(民主)(2)中国现代化大共同体本位——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公民(个人)本位“前社会”       传统社会(依附)   公民社会(契约)(伪个人主义) 传统民族国家     公民国家(民主)   公民国家(民主)(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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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20 因此笔者反对那种粗陋的类比,即从西方历史的发展得出“先有自由后有民主”,因而民主必须缓行的“规律”论。的确,就西方而言“王权庇护下的自由”是“公民与王权的联盟”现代化之路的重要阶段。但中国走的是另一条道路,清末、民国的历史已表明,中国式的王权是无法保护“自由”的。而中国式的小共同体能否有助于“民主”,则有待于我们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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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22 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道路上,文化领域的一大问题就是所谓的“新”儒家复兴是否可能。这里我们说的不是儒家的个别词语如“天下为公”、“民贵君轻”、“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之类能否与现代价值相通,而是就儒家的基本价值而言。在儒家的基本价值体系中缺乏个人本位的公民权利观念,而没有这个就谈不上现代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谈不上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因此儒学不能取代“西学”。至于说儒学能否“超越现代性”而给人类、包括西方在内指出一条通往“后现代”之路,那就更为虚玄,本文无法在此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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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24 问题是: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中介状态下,儒家思想资源的意义何在?这就涉及我们对真正的(而非典籍上的)“中国传统”的理解。如前所述,中国的真正传统是“儒表法里”。而表里之间虽经董仲舒以来两千多年的改造,仍然是有矛盾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批儒弘法”与“马克思加秦始皇”之论虽然充满了附会、影射及“古为今用”的曲解,却不能仅仅视之为一大历史玩笑。大共同体本位体制与儒家价值的矛盾,从秦汉以来的确是一直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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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26 儒家价值的矛盾,从秦汉以来的确是一直存在的。儒家无个人本位之说,但却有“共同体多元化”倾向而反对大共同体一元化。《孟子·离娄上》说:“人各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而法家则坚决反对亲亲之说。《商君书·开塞》云:“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以别险为务,则民乱。”于是便有了爹亲娘亲不如领袖亲的价值观,以及为大一统的法、术、势可以六亲不认的法吏人格(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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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28 从共同体多元化立场出发,儒家认为每个共同体内都有长幼亲疏贵贱上下之别,不平等是普遍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68)。这虽有违现代平等价值,却与大一统的“编户”必须“齐民”的观念相矛盾。而法家则鼓吹大共同体本位体制下普遍奴隶制的“平等”,人人为皇上之奴,彼此不得有横向依附,“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69)。极而言者甚至把人人都视为皇权之下的“无产者”:“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70)由此产生了统制经济下的“抑兼并”思想,认为“万民之不治”的原因是“贫富之不齐”(71)。因而需要“令贫者富,富者贫”,甚至公然声称要“杀富”(72)!而这种禁止人民各有其“私”的皇权管制下的“平均主义”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即黄宗羲抨击的“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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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3730 如此等等。显然,儒家思想本身不是现代化理论,但它作为一种共同体多元化学说对大共同体本位、尤其对于极端的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是有解构作用的。儒家思想更不是什么“后现代的救世理论”,但它在中国的条件下也并非现代化之敌人。而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出现现代公民意识与“儒家传统”的联盟也不是不可能的,这种联盟中的儒家也许就是真正的“新”儒家。但是,这种“新”儒学必须不是以解构所谓“西学”而是以解构中国法家传统为己任的。“新”儒学的对立面不是公民权利,而是大共同体独尊。这就要求“新”儒学理论必须公民本位化,而不是国家主义化。否则儒学就无法跳出董仲舒以来儒表法里的怪圈,它的前途也就十分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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