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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上海国际救济会,1937—1938,《上海国际救济会六个月工作报告》,自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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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道端良秀,1967,《中国佛教と社会福祉事业》,京都:法藏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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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全汉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食货》第1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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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宁可、郝春文辑校,1997,《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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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杜正胜,1990,《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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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黄永豪,1987,《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乡绅、宗族与租佃关系》,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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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堀敏一,1996,《中国古代の家と集落》,东京:汲古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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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瞿同祖,198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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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俞伟超,1988,《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文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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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杨联陛,1984,《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金钱制度》,载文集《国史探微》,台北:联经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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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y pres”这个词出自诺曼时代法兰克语,意为“尽可能靠近”。但作为法律原则起源于古罗马。中世纪基督教会曾强调它的cy pres专有权利,但现代西方国家大都以正式立法宣布了cy pres是一种不依赖于基督教的普遍原则,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890年就作了这一判定。然而实际上正如W·韦弗所说,它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都并非得到普遍承认,更不用说实行(Weaver,19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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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记·张耳陈馀列传》说:秦灭魏,捉拿张耳、陈馀,二人“乃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以自食”,并且“两人相对”,即左右塾也。监门可以“自食”,当为有酬之职,而张、陈以外乡人充里胥,又足以表明其非乡土长老草根自治之位。又汉何休《公羊解诂》、汉刻石《酸枣令刘能碑》等文献、实物,亦可证当时之村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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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典籍与行为中的文化史悖论及中国现代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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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儒”与“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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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思想史研究主要关注典籍中的思想,尤其是这些典籍中思想的形而上层面。这种关注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历史进程中真正关键性的还是“社会思想”而不是“典籍思想”。并且这里所谓的社会思想不仅是有别于精英的“民间思想”,也包括精英们通过“行为”而不是通过言论著述表达的、往往对社会实际影响更大的那些思想。这主要就是指落实在制度设计与政策思维层面上的思想。心性义理之学只有落实到这一层面,才有可能对社会发生实际影响。因此思想史研究在关注典籍和形而上层面的同时,有必要从“制度化的思想”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吏治问题正是传统中国各种思想在制度化时首先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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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之“吏”,是中国文化中一个重要范畴。作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可任免官僚,中国帝制时代的“吏”是其他盛行贵族制、领主制、土司制的古文明,包括中国境内的许多少数民族历史上所没有的,甚至也是帝制前的华夏上古时代没有的。《尚书·胤征》所谓“天吏逸德,烈于猛火”;《左传·成公二年》云“王使委于三吏”(杜预注:“三吏,三公也”)。这里所讲的吏只是贵族的通称。到了中央集权帝国时代,可与王权抗衡的贵族消失了。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体制下,天下人皆奉皇上为主、在皇权面前“人人平等”地成了奴才,于是与“臣民”一样就有了“吏民”之称。在秦汉时代,“吏民”是极常见的称呼,从正史直到出土的“吏民田家莂”之类档案文书,都显示出“吏”与“民”一样是给皇上当差的,或者用当时人的话说:吏就是“庶人之在官”(1)。当然同是“庶人”,一旦“在官”便有了皇上赋予的职权,至少在任期内这“权”与“利”又是结合的——这就形成了古汉语中的“权利”一词,它与后来日本人首先拿来译对西语中right之所谓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等)不同,当时“权利”一词就是因权生利或以权谋私之意(2)。“吏”因有此种“权利”,也就不同于一般之“民”。正如《说文》解释的:“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后人注曰:“吏之治人心,主于一,故从一”。所谓主于一,就是吏虽千万,其主一人,吏是中央集权帝制之产物,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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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与后世常以官、民相对不同,那时的“吏民”如上所述,是与“臣民”一样并称的。而当时的两个对立范畴,一是“儒、吏”相对,二是后来的“官、吏”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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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至魏晋,是儒吏相对的时代,那时的人们认为“文吏少道德而儒生多仁义”,“儒生文吏,俱以长吏为主人者也。儒生受长吏之禄,报长吏以道:文吏胸无仁义之学……贪爵禄,一日居位,辄欲图利以当资用”(3)。“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缙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4)如果用现代语言比喻,那就是知识分子与官僚之别:前者以价值观为归宿,口称“道”、“仁义”、“先王之典”,以社会良知自命;后者以“执法”为职业,按“律令之要”以行政,从而获得“爵禄”的报酬。简而言之,也可以说是儒重信仰、吏尚权位。我国中央集权帝制创建时期的秦朝,是公开奉行“以吏为师”并厉行“坑儒”酷法的。到了汉代,尤其是在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的地位见长而吏的地位渐衰,但直到汉魏之际,王充、王粲等人还在大力申论儒吏各有其用、“儒有所长”、“吏有所短”,可见那时儒实际上还在为与吏平起平坐而奋斗,根本谈不上儒尊吏卑。直到后来以儒家经典从读书人中考试选官的科举制盛行后,才出现了以儒为吏、儒吏合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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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儒的吏化”还是“吏的儒化”,总之科举制通过儒吏合一结束了儒吏在形式上的对立,代之而起的是官、吏的对举。套用不很确切的现代术语,官、吏之分近似于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别。秦汉魏晋时代无所谓官吏之分,只有“长吏”与“少吏”(文吏)之别。按《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说法,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但是后世“儒的吏化”之后,由于儒家素来瞧不起吏,他们便自诩为“官”,而把非科举出身的办事人员称为吏。所谓“领持大概者,官也;办集一切者,吏也。”(5)官是掌权的,这时主要从科举“正途”出身。吏是办事的,这时或从民间作为一种职役征调而来,或者由官“自辟僚属”而选用,前者多为奔走执事者,如皂隶、里胥、门子、捕快,后者多为文案工作者,称为文吏或书吏。但不论职役还是文吏,地位都低于官,有的王朝甚至规定吏户入贱籍,法定地位还低于一般民(农)户。然而我国传统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县官不如现管”、狐假虎威的“奴隶”比无威可恃的“自由民”更有优势,因此胥吏的实际势力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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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的吏化”使传统中央集权统治模式在“治乱循环”中创造了世界文明史上罕见的长期延续案例,但“儒”的传统仍不绝如缕,并未完全消失在“吏化”之中。进入现代化进程后,在外来文化尤其是外来制度的影响下,现代权利意识与传统责任意识固然有冲突,但面对传统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的互补,公民的权利与儒者的责任也在互动中存在着会融的需要。然而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共同体本位”特质注意不够,而过分夸张了所谓“家本位”与个性解放之间的对立(6)。相应地,人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法道互补”特质也注意不够,而过分夸张了“西儒冲突”。西化派与新儒家似乎成了势不两立的两极,却不料“指鹿为马”的新强权与“难得糊涂”的新犬儒却在西儒冲突之外大获渔翁之利,导致西、儒两败俱伤,现代公民权利未张而传统责任伦理尽失的后果,宜乎为之反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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